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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签字或盖章,投标文件不得进行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不得采用非胶装形式装订。否则,投标文件不予评审。
3.7.4 施工组织设计如采用“暗标”评审方式,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编制。 3.7.5投标文件电子版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6 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7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 3.7.8投标文件中的所有复印件应与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原件一致。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商务标投标文件和技术标投标文件分别密封装订并标明“商务标”、“ 技术标”字样。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密封,密封袋封口处应密封,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印鉴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4.1.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4.1.3施工组织设计如采用“暗标”评审方式,应独立成册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4条要求密封和标记。
4.1.4未按本章第4.1.1 、4.1.2、4.1.3 条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截止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4.2.1 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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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投标人修改和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本章第3.7.3条的要求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五)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单位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l)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招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公布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
(5)由招标人或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处工作人员检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或授权委托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项目负责人资质证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本条所列所有证件查验原件。
投标人须对其所提交的资格后审资料原件列明清单,交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后审。投标人不能按要求提供证件的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拟派项目负责人不能按要求到达开标会现场的,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
(6)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7)开标顺序按递交投标文件的逆顺序进行。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休会,进入评标阶段。 (10)复会,宣布评标结果。 (六)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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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其中业主评委1人,专家评委4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在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从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6.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七)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或网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日。
公示期结束且无异议,招标人确定预中标人为中标人。预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依法重新招标。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 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3 履约担保、工程支付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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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合同主要条款”规定的履约担保方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七章“合同主要条款”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 条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招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八)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投标截止时,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九)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与评标委员会成员串通谋取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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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招标人(代理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滥用职权影响对投标文件的客观公正评审,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疑义、异议、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文件内容违法或不当的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15日前向招标人提出疑义,认为开标活动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应在开标现场书面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提出异议。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应按国家七部委第11号令规定进行实名投诉,由投诉单位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投诉要事实清楚、主张明确,禁止虚假恶意投诉。对虚假恶意投诉的,由招标监督单位予以通报处罚。 (十)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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