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等工作。
5.1.1.3 发布集团公司环保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和污染物减排情况信息,向国家有关部门上报环境保护的相关信息。
5.1.2 集团公司火电产业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火电厂环境保护监督工作的落实。
5.2 华电电科院职责
5.2.1 受集团公司委托对二级机构、火电厂环保监督工作行使指导和监督职能,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承担环保监督服务工作。
5.2.2 贯彻落实集团公司环保监督有关要求,制定本单位环保监督相关的规章、制度、规划和计划。
5.2.3 配合集团公司进行“三大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工作,根据集团公司委托对二级机构、基层企业的环保监督工作进行检查。主要包括配合集团公司进行年度总量减排核查核算、编制年度总量计划;负责集团公司实时系统联网验收工作,对主要环保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实时监管、统计分析和现场检查。
5.2.4 对公司系统环保“三大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编制季度总量减排分析报告,提出集团公司年度环保检查实施方案,并向集团公司上报。
5.2.5 通过集团公司统计系统和实时系统,进行环保数据的统计、汇总和分析,不断完善统计系统和实时系统的功能。负责
— 13 —
编制环保实时监管周报、环保实时监管月度及年度分析报告、生产管理环保统计月报、年报和年度分析报告、环保监督季报和年度环保检查报告,并上报集团公司。
5.2.6 对公司系统环保监督网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受集团公司委托组织集团公司层面的环保监督网活动,负责集团公司的环保监督人员培训工作。
5.3 二级机构职责
5.3.1 二级机构是区域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所属区域的火电厂进行全过程环保监督管理,建立本区域环保监督网,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指导基层企业开展环保监督工作。
5.3.2 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及地方环保监督有关要求,制定二级机构环保监督相关的规章、制度、规划和计划。
5.3.3 按照集团公司“三大体系”要求开展相关工作。主要包括区域建设项目前期总量测算及平衡,编制上报、分解下达区域年度总量计划,组织开展区域内总量减排核查核算;开展区域内主要环保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实时监管、统计分析和现场检查工作。
5.3.4 落实区域内结构减排、工程减排、管理减排措施(以下简称“三大措施”),组织区域内环保“三大计划”的实施,分析预测计划完成情况,并定期向集团公司上报。
5.3.5 汇总并审核区域内环保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和污染物减排情况的月报、季报、年报等相关报告,上报集团公司。
— 14 —
5.3.6 发生重大及以上环保事故(或事件),按照集团公司环保应急预案、重大事件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等要求上报集团公司。
5.4 火电厂职责
各电厂是环保监督实施的主体,是实现集团公司总量减排目标的执行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集团公司环保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全面落实集团公司环保监督的各项工作,具体职责由二级单位制定。
6. 环保监督范围
现役火电厂的环保技术监督是指从机组(技改项目是环保设施)投产开始到机组关停为止的全过程环保监督。监督范围主要包括燃料、水源、废水排放及处理设施(备)、烟气排放及处理设施(备)、在线监测仪表、厂界环境噪声及治理设施(备)、贮灰(渣)场及粉煤灰(渣)综合利用现场、环保统计、环境监测及污染事件的调查和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等。
6.1 环保“三大计划”的监督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计划,重点减排项目计划,环保实时监测系统建设联网计划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6.2 燃料和原材料的监督
燃料的硫份、灰分、挥发分和发热量等是否在原设计范围内;脱硫吸收剂、脱硝还原剂和催化剂等的品质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6.3 环保设施的监督
环保设施设备台账,运行检修规程及制度,环保设施的运行、
— 15 —
维护、消缺、检修等情况和记录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6.4 污染物排放的监督
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情况;环境事件或污染事故。
6.5 环保监督制度的监督
各级环保监督细则,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制度、法规、规定等条文,精密仪器使用、维护、保养及检修制度,环保设施技术档案、资料管理及保密制度,环保设施的管理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
7. 环保监督内容及要求
7.1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计划的环保监督重点及要求 7.1.1 集团公司科技环保部组织编制并下达华电集团污染物年度总量减排计划。二级机构根据集团公司下发的总量计划,分解下达到各电厂或机组,并在集团下达计划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分解计划上报集团公司科技环保部,抄送华电电科院备案。
7.1.2 二级机构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季度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完成情况上报至集团公司科技环保部。二级机构进行本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总结分析工作,加强环保风险预警,对完成总量计划存在风险的火电厂提出整改要求及措施。华电电科院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统计集团公司各区域总量排放情况,提出预警建议。
7.1.3 在日常督查、定期核定、专项检查等发现火电厂污染治理设施综合脱硫脱硝效率下降、不正常运行或无故停运的,均
— 16 —
应核算其不正常运行的新增量。烟气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综合脱硫效率和脱硝按零核算其排放量;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损坏,且不能通过分布式控制系统或脱硫剂/还原剂消耗量等参数证明的,按脱硫脱硝设施不运行核算其排放量。
7.2 重点减排项目计划的环保监督重点及要求
7.2.1 集团公司科技环保部组织编制并下达集团公司年度重点减排项目计划。二级单位需在年初环保技改计划的编制中统筹安排。
7.2.2 二级机构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季度重点减排项目计划完成情况上报至集团公司科技环保部,重点减排项目须在责任书规定期限内建成投产。华电电科院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统计集团公司环保重点减排项目完成情况,监督重点减排项目计划完成进度。
7.2.3 重点减排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通过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和批准。脱硫脱硝项目应取得脱硫吸收剂供应、运输及副产品利用、灰(渣)综合利用和脱硝还原剂供应和催化剂的处臵协议。采用液氨作为还原剂的脱硝项目要开展安全预评价,氨区废水处理设施、氨罐区防火堤及事故应急池等应符合环保要求。
7.2.4 重点减排项目应根据环评进行设计,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以发电设备安全稳定运行为基础,以污染物达标排放、总量控制和生态保护为目标。环保监督人员应参与环保设施的初
— 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