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规范》和国家及行业相关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火电厂污染物排放应定期取得相应环保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
7.6.1 烟气污染物排放监督
(1)火电厂配合环保部门进行锅炉排放烟气中的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定期监测,做好本单位烟气中污染物实时监测的管理,采用全天连续监测。
(2)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1322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7.6.2 废水排放监督
(1)火电厂配合环保部门进行外排废水中的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氟化物、砷化物等污染物定期监测,做好本单位外排废水中污染物日常监测,废水污染物的监测按照DL/T414执行。年排水量大于500万吨的排水口应安装在线流量监测装臵,其他排水口应定时测量排水量。
(2)火电厂废水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达标率100%。
(3)排污申报的废水采样点为火电厂外排的废水排放口,排水量考核废水处理设施的采样点为厂内各废水处理设施的排放口。
7.6.3 噪声排放监督
(1)火电厂配合环保部门进行厂界噪声的定期监测;厂界噪声的测量周期为每季度一次,原则上发电负荷应大于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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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火电厂噪声排放标准应符合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达标率100%。
7.6.4 灰渣排放监督
(1)对灰渣排放量进行监督。
(2)对灰场管理(碾压、喷水、覆土、绿化、固化、场尘等)进行监督。
(3)对灰渣的综合利用量和综合利用率进行监督。 8. 环保监督的保证措施 8.1 季度报告制度
8.1.1 集团公司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季度报告制度,主要报告内容包括二氧化硫总量减排情况、氮氧化物总量减排情况、总量减排重点项目进度情况、火电机组CEMS联网工作情况等。
8.1.2 各二级单位负责所属单位季度报告汇总审核,对季度报告中的相关内容负责,于每季度结束后的5日内报送集团公司。
8.2 环保监督检查
8.2.1 集团公司每年6月、12月组织集团系统环保监督检查。二级单位根据集团公司下达的《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组织自查并上报自查总结及相关数据报表,集团公司定期通报环保监督检查情况。
8.2.2 环保监督检查按照《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环保监督检查体系及标准》执行,从管理、设备、热控和资料四个方面进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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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检查。重点内容包括:
(1)污染物总量计划完成情况。 (2)重点减排项目计划完成情况。
(3)环保实时监测系统建设联网计划完成情况。 (4)CEMS和DCS数据是否存在人为干预情况,CEMS、DCS历史数据保存及传输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5)脱硫、脱硝等环保设备健康水平及管理情况。 (6)减排档案是否完整、规范。
8.2.3 环保监督检查中对发现存在未完成7.2.5.2中(1)、(2)、(3)的情况以及存在(4)的情况,脱硫脱硝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已下达整改通知单的火电厂整改不到位的,集团公司将印发环保监督重大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整改通知单”),并在集团公司系统内进行通报。
8.2.4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脱硫脱硝设施、监测装臵的安装、验收,脱硫脱硝相关记录和保存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应扣减相应的减排量;存在环保数据弄虚作假、人为干预等行为的,不予认定减排量。
8.2.5 集团公司对下发“重大隐患整改通知单”的单位进行考核。二级机构应在下发“重大隐患整改通知单”1个月内提出整改工作措施上报集团公司,对于整改工作不到位的单位,集团公司在相关评先工作中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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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环保实时监管和信息公开
8.3.1 集团公司所属火电厂须与集团公司环保实时监管系统联网,上报集团公司数据应与报送环保部门的实时数据一致,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华电电科院负责实时系统日常监管,编制实时系统周报、月报、年报、季度分析报告和年度分析报告,定期向集团公司系统各级单位发布环保实时监管信息。
8.3.2 脱硫、脱硝测点布臵须满足国家、地方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要求。华电电科院根据环保工作需求,指导监督火电厂进行该系统的安装、联网和升级完善。
8.3.3 华电电科院通过实时系统在线监督脱硫、脱硝系统运行情况,了解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原因,督促电厂及时消缺,对存在的重大或共性问题组织专家现场调查与诊断,提出整改建议。主要包括:FGD停运、脱硫旁路运行、喷氨量、SO2超标排放、NOx超标排放、SO2和NOx排放总量、重大设备缺陷、CEMS数据等问题。
8.3.4 实时系统出现以下问题时,火电厂应在1小时内与华电电科院进行口头沟通,72小时内上报情况分析报告(事件经过、原因分析、整改措施)。主要包括:FGD停运、脱硫旁路运行、脱硝系统停止喷氨、污染物超标排放、脱硫脱硝系统故障造成主机停机、CEMS数据异常等。
8.3.5 华电电科院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经集团公司授权进行公司系统环保数据传输有效率、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的监督。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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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对公司系统火电厂的数据传输有效率、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进行对标并上报集团公司。
8.3.6 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
(1)集团公司火电厂应按环发?2013?81号文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厂界噪声等开展自行监测,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及监测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
(2)火电厂自行监测方案及其调整、变化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报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其中装机总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8.4 生产管理环保统计
8.4.1 火电厂依托集团公司生产管理环保统计(信息)系统进行本单位生产管理环保统计报送工作,每月10日前完成统计系统月报的上报工作,每年1月15日前完成环保年报的上报工作,上报集团公司的环保统计数据与报送环保部门的数据一致,确保各项数据真实。新增投运火电厂须在投运后次月进行环保统计报送工作。二级单位指导监督所属火电厂环保统计。
8.4.2 华电电科院负责统计系统的日常监管,审核公司系统的月报、年报,编制年度分析报告,每月15日前向集团公司上报月报,每年3月31日前向集团公司上报年报和年度分析报告。华电电科院根据环保工作需求,对统计系统的功能提出需求,指导监督火电厂进行统计系统的报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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