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3 二级机构和火电厂的环保统计工作应按照国家、地方和集团公司的各项规定执行,确保环保数据真实可靠。华电电科院对煤量、煤质、环保设施综合效率、排放总量等环保统计数据进行监督,对环保统计数据、环保实时监管数据、环保核查核算数据进行对比分析。
8.4.4 火电厂实施工程减排、管理减排、结构减排措施后,减少总量排放的单位应在次月上报环保统计月报中说明,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9. 环保监督基础管理 9.1 基础能力建设 9.1.1 基本要求
(1)各火电厂要自觉提高对环保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运用监督这一有效手段,降低生产过程中的潜在危险,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持续改进”的原则,通过环保监督管理工作的细化,掌握环保设施运行的特性和规律,减少污染事故的发生。
(2)二级单位要以区域为单位建立环保监督网,落实各级单位的环境责任。各火电厂环保监督网,环保监督人员应由具有相应管理水平、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应保证环保监督网人员的相对稳定。
(3)公司系统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各级环保监督检查制度,对环保监督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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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照环保监督工作要求,建立相应的试验室,配备必要的环保监督、监测和计量设备、仪表。监督测试和计量仪器、仪表必须按规定进行校验。各单位应保证购臵和更新设备资金,努力实现监督、技术装备和手段的现代化。
9.1.2 集团公司环保监督实行季报、年报制度,华电电科院每个季度结束后5日内完成环保监督季报,向集团公司上报,每年1月31日前向集团公司上报环保监督年报。发生污染事故、环保事件要按照集团公司环保应急预案要求进行环保监督。
9.1.3 各级单位应建立环保监督人员上岗考核制度: (1)环保监督人员实行合格证制度。经考核认证,持证上岗,无合格证者不得从事环保监督工作。华电电科院负责组织公司系统各企业环保监督人员考核发证。
(2)对各企业的试验室和持证人员进行定期抽查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一次复试,复试仍不合格者取消持证资格。
9.2 制度管理
9.2.1 二级单位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环保监督会议,由公司领导主持、区域所属各火电厂参加,总结分析环保“三大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环保监督的工作情况,制定并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9.2.2 火电厂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环保监督会议,由厂级领导主持、生产和环保部门主管、脱硫脱硝系统运维工作主管、灰水系统运维主管人员参加,总结分析环保“三大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环保监督的工作情况,制定并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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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 制定环保监督培训制度。二级机构每年至少举办一次环保监督培训班,每年初召开环保监督总结年会。火电厂对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颁布的环保监督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标准,及时进行宣贯和学习,相关人员熟练掌握并按标准执行。
9.2.4 火电厂至少应制定以下环保监督相关规章制度: (1)环保监督管理制度。 (2)环保监督实施细则。
(3)环保监督专业人员岗位责任制。 (4)环保设备运行规程。 (5)环保设备检修规程。
(6)在线环保仪表检修及检验规程。 (7)环保仪器仪表计量管理制度。
(8)运行表单及环保试验报告(报表)管理制度。 (9)环保监督报表管理制度。 (10)运行校核试验制度。 (12)环保监督设计评审制度。 (13)环保监督设备验收制度。 (14)燃料质量管理制度。 (15)环保监督培训制度。
(16)环保设备性能验收管理制度。
(17)环保设备故障停运及时上报管理制度(包括电除尘、脱硫、脱硝、污水设备故障,内容包括:事故原因、过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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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整改措施与计划)。
9.3 技术资料和图纸管理
9.3.1 火电厂环保专工要备有下列技术资料:
(1)建设单位同时移交设备制造、设计、安装、调试过程的全部档案和资料;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各类资料等。
(2)国家、行业、地方、集团公司关于环保的法令、法规、标准和要求。
(3)环保监督的技术档案和各种原始记录以及规章制度。 (4)各类环保设施的运行检修规程,考核与管理制度,环保监督的实施细则及专业技术培训制度。
(5)各类环保监督数据资料和报表及水平衡系统图。 9.3.2 火电厂的环境监测站要备有下列技术资料: (1)环保监测试验室的安全操作制度。
(2)仪器、设备、药品的检定、使用和保管制度。 (3)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制度。
(4)国家、行业规定的试验方法和国家、地方制定的各类排放标准。
(5)各专业图:除尘系统流程图;灰场地形图;脱硫脱硝系统流程图;全厂污水处理设备系统图;厂界噪声测点布臵图;全厂大气污染物测点布臵图; 燃料及灰取样点布臵图。
9.3.3 火电厂的环保设施所在部门要备有下列技术资料: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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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健全各种环保设施台帐和工作档案、规程、标准,并保证其完整性、连续性、有效性、准确性。
9.4 监督检查、评价与考核 9.4.1 监督检查、评价
(1)集团公司环保监督检查与评价重点:环保“三大计划”的完成;环保监督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CEMS数据的真实完整性;环保设施健康水平等
(2)集团公司组织一年两次的公司系统监督检查工作,各单位应按附件1、2要求组织自检,完成自评价、总结和整改工作,并在每年7月和1月上报相关情况。
(3)集团公司根据各火电厂自评价和年度检查情况,按照环保监督标准,对火电厂环保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和指导。
9.4.2 监督考核
(1)环保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因环保工作不力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年度内不得评选集团公司先进单位、文明单位、节能减排先进单位等。
(2)对环保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和重大问题,集团公司视严重程度不定期下发重大隐患通知单,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3)集团公司按照环保违法违纪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给予行政处分。
(4)结合每年的环保监督检查、评价结果,评比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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