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3)

2019-03-29 16:18

第二十五条业主代表应为本业主小组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其它资格条件可参照业主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业主代表应经本业主小组内的全体业主半数以上书面同意,产生后应书面送达本小组全体业主,并向业主委员会书面备案。 对业主小组未能选举出业主代表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征集该业主小组内的业主意见。

第二十六条业主代表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就会议议题征集本小组业主意见,并参加业主大会;

(二)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组织所在业主小组全体业主开展共同管理事项表决,并将表决结果告知业主委员会; (三)向业主委员会传达本小组业主的有关意见和建议; (四)建立工作档案。

第二十七条业主代表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业主代表在任期内辞职或丧失业主身份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资格终止的业主代表,应当自终止之日起5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及其他应当移交的财物,移交给继任业主代表或者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除本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全体业主代表就小区共有和共同管理事项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全体辞职的特殊情况,组成临时过渡委员会予以接替,并在30日内组织召开临时业主大

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

(二)旁听业主委员会会议,协助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召集并主持业主和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协调会; (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四章业主大会的日常活动

第二十九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权利和管理责任主体,业主大会会议的种类、形式、程序和表决方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大会的决定由全体业主共同形成,也可以根据议事规则由全体业主代表集体讨论表决形成。

第三十条以下事项由全体业主或业主代表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撤销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业主费用分摊方案;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分立、合并物业管理区域;

(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的筹集及使用;决定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方式,管理和使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

以及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第五项规定的事项,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代表同意,或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经半数以上的业主代表同意,或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三十一条以下事项由业主小组内的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一)推选本小组业主代表;

(二)决定本小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续筹; (三)决定本业主小组内的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事项;

(四)决定本小组范围内共用部分计量分摊等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本业主小组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本业

主小组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小组议事由该业主小组产生的业主代表主持。业主小组履行职责时不得违反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业主小组履行职责的程序,根据本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业主大会设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在收到提议30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业主提议人数达到议事规则约定数量或比例的; (二)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的;

(三)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代表提议召开的。

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应将议题、提议人签名和提议人票权构成清单书面送达业主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临时会议的议题,应当符合议事规则约定的议事范围。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或其它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应按以下程序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一)公告会议提案和议案,并书面征集修改建议,公告期不少于7日;

业主在征集期内提交建议,建议内容应符合议事规则约定的议事范围,应包括修改建议、理由和实名落款;

(二)综合征集到的书面建议,向提议业主书面反馈采纳或不采纳建议的理由,并接受业主质询;

(三)完成议题征集和调整修改后,将会议通知送达全体业主,同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送达和公告的内容应包括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议题、表决票回收起止日期等,公告期不少于15日;

(四)完成会议表决票回收和结果统计后,将结果送达全体业主。公示表决统计结果和表决清单,表决清单内容应包括参加表决的业主房号、表决权数和表决意见。公示期不少于7日。会议结果应同时书面告知当地居民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全体业主承担。业主委员会应对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有关依据及明细摘要,至少每半年在小区公告一次,并根据议事规则中设定的核查接待日,定期接受业主核查。

第三十五条业主大会决定自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业主可核查全部签字表决票和选票。业主委员会或其他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公布表决票和选票的核查方式、核查程序,并设定核查接待日。 第五章业主委员会活动

第三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按照议事规则的约定,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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