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5)

2019-03-29 16:18

当协助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共同决定有关事项。 第五十四条对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有关决定有异议的,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依据《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则制定发布《南京市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和《南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及相关文件、表格等示范文本。 第五十六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宁房物[2009]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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