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银行 固定资产借款合同(2)

2019-03-29 16:24

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基础 / (上/下)浮 / %,直至借款到期日。

(2)浮动利率:按照 每笔借款提款日(每笔借款提款日/合同签订日)

单笔借款期限 (单笔借款期限/总借款期限)期所对应的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基础 上 (上/下)浮 0 %。浮动利率调整以 叁 (大写)个月为一个周期,自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的下一个周期首月的借款对应日起,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确定新的借款利率,贷款人可不再另行告知借款人。无借款对应日的,该月最后一日视为借款对应日。

(3)其他方式: /

/ 。

3.2.1.2 外汇借款,利率按以下第 / 种方式确定:

(1) / (大写)个月 / (LIBOR/HIBOR)+ / %的利差组成

的按 / (大写)个月浮动的借款利率;

(2)执行年利率 / %,直至借款到期日;

(3)其他方式: /

/ 。

3.2.2 计息、结息方式

3.2.2.1 借款按 月 (月/季)结息,结息日为每 月 (月/季末

月)的20日。

3.2.2.2 实行固定利率的借款,按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实行浮动利

率的借款,按各浮动期当期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单个结息期内利率多次浮动的,先计算各浮动期利息,再加总各浮动期利息。实行其他利率的,按照约定计息。

3.2.2.3 借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的,正常还款日顺延至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后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按照约定的计息方式计收利息。

3.2.3 罚息

3.2.3.1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

的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的基础上,按照逾期期限分段计收罚息:从逾期之日起30天内(含30天)上浮百分之 伍拾 (大写)计收罚息;30天以上至60天(含60天)上浮百分之 柒拾 (大写)计收罚息;60天以上上浮百分之 捌拾 (大写)计收罚息。逾期期间,采用固定利率计息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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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借款,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的,罚息利率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相应调整。

3.2.3.2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对违约使用

的借款从违约使用之日起在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 壹佰 (大写)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3.2.3.3 同一笔借款既逾期又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罚息利率按

较高者计算。

3.2.4 复利

借款人未按期支付利息的,贷款人从未按期支付之日起按 / (季/月)计收复利。借款到期之日前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复利;借款到期之日后,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3.3 提款、贷款支付 3.3.1 提款条件

3.3.1.1 借款人申请提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借款人具备承贷主体资格;其相应决策机构或授权机构已经依法做出同意借款决议,需经有关部门审核的已经获得核准;

(2)项目贷款的借款人已经履行了所建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取得政府有权部门的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取得环保、土地、规划等法律文件;项目周转贷款,已经满足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条件;

(3)房地产开发项目借款,已经取得相应部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已开始销/预售的,取得《销(预)售许可证》;当期项目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已缴清;

(4)项目资本金来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且已经先于借款 全部 (全部/同比例)到位;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金额,贷款人追加借款的,借款人配套追加的项目资本金已经先于借款 / (全部/同比例)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

(5)已经办妥贷款人要求的相关担保手续,且担保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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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借款款项用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借款合同及交易合同的约定; (7)借款人在签订合同时所作的相关承诺,在每次提款时仍然真实、有效,没有发生重大的或者实质性的不利变更,未发生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重大不利情形;

(8)其他约定: / 。

3.3.1.2 如果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6/9)个月内,借款人未能落

实3.3.1.1中所约定条件的,贷款人有权解除本合同。贷款人解除合同,借款人的异议期间为七日,自贷款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借款人之日起计算。

3.3.2 提款方式

3.3.2.1 借款提取采用以下第 (1) 种方式: (1)一次性提款,采取以下第 ② 种方式: ①提款日为 / 年 / 月 / 日;

②提款期自 2011 年 7 月 27 日至 2012 年 7 月 26 日;

(2)分次提款,提款期自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日。具体提款计划如下: / / / / / 。 其中,提款人在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之间提款的额度不少于 / 。

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提款日、提款期或提款计划办理提款手续的,贷款人有权取消全部或部分未提取借款,同时按取消金额 / %收取违约金,并有权重新确定是否发放借款以及提款条件。

借款人在约定期限内提取的借款金额未达约定最低提款额度的,贷款人有权按约定最低提款额度的 / %收取违约金,并有权重新确定是否发放借款以及提款条件。

3.3.2.2 借款人提款时,应提前 10 日向贷款人提交书面提款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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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如借款人需对提款计划进行调整,应提前 10 日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进行调整。

3.3.3 贷款支付 3.3.3.1 受托支付

3.3.3.1.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借款人委托贷款人将借款支付给

符合本合同及交易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的交易对手:

(1)单笔提款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

(2)单笔提款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

(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

/ 。

3.3.3.1.2 采用受托支付的,借款人应提前 7 日向贷款人提交提

款申请和《委托支付通知单》,并按贷款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贷款人审核确认后,将借款通过借款人的账户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或者支付委托申请存在与交易合同约定不符、交易资料不完备或者不真实等情形的,贷款人可以不发放相应的借款;由此造成借款人对交易对手违约或者形成其他损失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

3.3.3.1.3 项目融资业务采用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必要时可以由借

款人、贷款人选定的独立中介机构和承包商等共同检查设备建造或者工程建设进度,并根据出具的、符合约定的共同签证单进行贷款支付。

3.3.3.1.4 借款人申请暂缓支付或者撤回支付委托的,应在贷款人

支付前书面向贷款人提出。贷款人审核确认后,中止受托支付,并可以收回相应的借款;在此期间,相应借款按照合同约定计收利息。中止受托支付后,借款人申请恢复支付委托的,按照本合同第3.3.3.1.2条的约定办理。

3.3.3.1.5 支付委托不能附条件,借款人在《委托支付通知单》中

附条件的,所附条件对贷款人不产生义务。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贷款人办理受托支付、暂缓支付、撤回支付、恢复支付等事宜,贷款人不负通知收款人的义务。

3.3.3.2 自主支付

除本合同第3.3.3.1.1条和第4.1.1条约定的情形外,借款发放至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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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账户后,借款人可以依照合同约定自主支付。但对于单笔 壹佰 万元以上的资金支付,借款人应出具用款申请,由贷款人对其资金支付进行审核,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支付该笔资金。借款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告知借款支付情况,贷款人可以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实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3.3.3.3 借款人发生信用状况下降、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不按合

同约定支付借款、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等情形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协商补充借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停止借款发放和支付。

3.3.3.4 提款回转

3.3.3.4.1 因本合同项下借款依据的、与用款相对应的交易合同不

能全部实际履行、被解除或无效等非贷款人原因,导致借款人已提取的借款超出借款人为相关交易实际支付款项的或者发生交易款项回转的,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归还相应的贷款资金。

3.3.3.4.2 借款人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贷款人有权

收回未按约定支付的贷款资金。

3.3.3.4.3 贷款资金按照第3.3.3.4.1条和第3.3.3.4.2条约定归

还至贷款人前,按第3.2.1条和第3.2.2条的约定计息、结息。

3.4 还款 3.4.1 还款来源

借款人以其财产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包括但不限于: (1) 项目运营收入 ;

(2) 项目补贴收入 ; (3) 其他收入 。

3.4.2 还款计划

借款人应按期足额支付利息,并按下列第 (1) 种方式的偿还借款本金:

(1)分期归还借款本金,具体还款计划如下: 还款期每年至少两次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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