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银行 固定资产借款合同(3)

2019-03-29 16:24

还贷款本金,每年至少归还本金数额为:

1、2012年7月31日前180万元, 2013年6月30日前180万元;

2、2013年12月31日前290万元, 2014年6月30日前290万元; 3、2014年12月31日前290万元,2015年6月30日前290万元; 4、2015年12月31日前580万元, 2016年6月30日前580万元; 5、2016年12月31日前860万元,2017年6月30日前860万元; 6、2017年12月31日前1150万元,2018年7月27日前1150万元。 (2)当 / (项目租售收入达 / 万元/租售率达到 / %/其他)时,借款人需将租售款的 / %归还所欠借款;当 / (项目租售收入达 / 万元/租售率达到 / %/其他)时,借款人应归还全部借款。

(3)其他: /

/ / 。

3.4.3 还款方式

3.4.3.1 借款人应于还款日前将当期应偿还的借款本息存入贷款人指

定的还款账户,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从该账户划收。

3.4.3.2 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

债务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或中国农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的所有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直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全部清偿为止。

3.4.3.3 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抵销权的,借款人异

议期间为七日,自贷款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借款人之日起计算。

3.4.4 还款顺序

3.4.4.1 借款人的还款,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按以下顺序清偿: (1)借款人明确指定用于偿还某笔借款的,还款用于清偿该笔借款; (2)借款人未明确指定用于偿还某笔借款,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在

数笔到期债务,且借款人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借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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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借款人行使抵销权的,所

抵销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贷款人依法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向贷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

3.4.4.2 借款人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应付借款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还

款用于清偿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实现债权的费用。

3.4.5 提前还款

3.4.5.1 借款人提前还款,应提前 30 日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

经与贷款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提前还款。提前还款的清偿顺序适用本合同第3.4.4条的约定。

3.4.5.2 借款人提前还款时,对提前还款部分按以下第 (1) 种方式

计收利息,利随本清:

(1)按实际 单笔 (总/单笔)借款期限和约定利率计收利息; (2)按实际 / (总/单笔)借款期限在合同约定利率基础上上浮

/ %计收利息;

(3)其他: / 。 3.4.5.3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归还本金不得少于 壹佰 万元且应是

壹佰 万元的整数倍。

3.4.5.4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贷款人可以向借款人收取提前还款手续

费,提前还款手续费计算方式为 / :

(1)剩余贷款期限(以月为单位,未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 提

前还款金额 × 1‰;

(2)其他: / 。 3.4.5.5 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借款的,尚未归还的借款仍按本合同约

定的借款利率计付利息。

3.4.6 展期

借款人不能按照约定的还款计划偿还借款的,可以向贷款人申请展期。借款人应在该笔借款到期日15日前向贷款人提交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的,与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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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借款凭证

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提款金额、还款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借款利率与借款凭证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3.6 担保

3.6.1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 采用保证担保方式。 / / / 。

3.6.2 担保合同由贷款人与借款人、担保人另行签订。若采取最高额担保方式担保的,担保合同编号为 。

3.7 权利义务

3.7.1 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提取借款; (2)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

(3)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方式使用借款; (4)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人及其委托人对项目建设、财务活动、借款使用情况及其他相关事宜进行监督、检查;应贷款人要求及时向贷款人报送有关项目、借款使用、财务及贷款人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信息;

(5)借款人实施下列行为,应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同意: ①实施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并购、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合资、主要资产转让、重大对外投资、发行债券、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等;

②为他人债务提供大额保证担保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

③借款本息偿还完毕前,因借款形成的项目资产或者收益(含预期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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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相应为贷款人(包括贷款人参与的银团贷款)设定抵押、质押,借款人为第三人设定抵押、质押的;

④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方案或项目概算发生重大调整;

⑤借款人足以引起本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其他重大不利情形;

(6)借款人发生以下事项时,应于事项发生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①借款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从事违法活动; ②停产、歇业、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等; ③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或发生重大不利纠纷; ④借款人可能对债权实现有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7)借款人发生以下事项时,应于事项发生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①隶属关系变更、高层人事重大变动、组织结构重大调整;

②名称、住所地、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或者特许事项发生重大变更; ③增加注册资本、对公司章程内容进行实质修改; ④借款人可能影响债务履行的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8)借款人及其投资者不以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等任何方式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不从事损害贷款人利益的其他行为;

(9)借款人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必要费用;

(10)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3.7.2 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1)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但因借款人自身原因或其他非贷款人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2)有权以现场与非现场方式的方式监督、检查下列涉及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物资库存和借款使用等方面的情况,并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信息:

①项目资本金、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资金是否按期到位;项目有无重大

变化;项目进度与项目累计财务支出是否相当等;

②借款人是否按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借款是否被违规用于从事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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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权益性投资及有价证券、期货或者从事投机经营等;

③贷款人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必要事项;

(3)对借款人可能影响借款安全或者债务履行的情形,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限期改正、落实债权保障措施、提供其他有效担保,或者停止发放借款、宣布本合同及其他合同项下借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借款等;

(4)保证人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被撤销以及重大经营亏损等,可能导致其部分或全部丧失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者作为借款担保的抵押物、质押物价值减少、意外毁损或灭失等危及担保实现情形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有效担保;

(5)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3.7.3 其他义务

3.7.3.1 各方对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以及其他

与利益相关的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泄露上述信息。

3.7.3.2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各方都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必

要的通知、协助等义务。

第四条 补充条款

双方协商以下 / / 同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对双方有约束力;本条其他未选择适用条款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

4.1 贷款使用条件

4.1.1 在满足下列条件前,对于贷款人已经依照本合同约定发放至借款人账户的借款,借款人使用前需经贷款人同意: 本合同3.3.3.2条约定自主支付范围的用款,其中自主支付款项金额超过人民币壹佰万元但不超过伍佰万元时,借款人需向贷款人提供与交易对手的交易合同、订单或其他能够证明交易行为的资料,另有约定的除外。

4.1.2 借款限制使用期间,按照约定计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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