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银行 固定资产借款合同(4)

2019-03-29 16:24

4.1.3 在贷款使用条件满足前,借款人发生被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或者扣划等情形,或者第三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借款人应立即通知贷款人。

4.2 资金监管账户

4.2.1 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以下资金监管账户:

户名: 有限公司 账号: 并将下述 (2) 款项存入该账户: (1)与贷款人借款比例对应的项目资本金;

(2)与借款比例对应(全部/与借款比例对应)的经营或者租售收入; (3)其他: / / 。

4.2.2 在合同权利义务完全终止前,借款人变更或者取消该账户的,需经贷款人同意。

4.2.3 其他: / / / 。

4.3 保险

4.3.1 借款人应在提款前 日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行业规定或贷款人的要求,向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项目所涉及的工程及财产等保险,保险险种包括但不限于:

(1) / ; (2) / ; (3) / 。 4.3.2 借款人投保的保险金额不低于本合同项下 / (项目总价值/借款金额/担保物的评估价值/其他);保险期为 / / (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可交付使用之日止/长于本合同项下总借款期限半年/其他),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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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人要求续保,借款未还清前不得中断或撤销保险。

4.3.3 保险费由借款人承担,借款人应按时缴纳保险费;贷款人为借款人垫付保险费的,可以向借款人追偿保险费及其他必要费用。

4.3.4 保险期间,发生保险责任内的事故,借款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及贷款人;保险赔偿金应提前偿还借款本息,保险赔偿金不足以偿还的,贷款人可以向借款人追偿或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经贷款人同意,保险赔偿金也可用于恢复事故带来的损失等。

4.3.5 其他: / / 。

4.4 财务指标监督

发生下列 / 情形的,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务保障措施,否则,贷款人可以行使本合同第5.3条约定的权利:

(1)经营期项目实际收益低于评估水平 / 的; (2)借款人资产负债率达到 / 以上的; (3)借款人发生不良信用的;

(4)借款人或有负债比率超过 / ;

(5)其他: / / 。

4.5 借款额度重新核定

借款人对如下事项表示认可:贷款人有权在贷款后续管理过程中,根据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的授信、用信额度以及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因素,重新核定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额度。贷款人如根据该核定结果需调减借款人尚未使用本合同项下借款额度或取消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额度的,应提前7日向借款人发出书面通知。

4.6 其他约定

双方补充约定如下: 贷款存续期间,对于借款人风险状况达到我行风险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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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调整标准的,我行将发出《借款人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调整通知书》,对未能在《借款人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调整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全面落实风险化解措施的,我行有权按照内部规定对借款人信贷资产进行分类认定,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借款人承担。

对于已发放至借款人账户的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贷款,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贷款人审核确认贷款用途符合本合同约定后,借款人方可支付。

第五条 法律责任

5.1 借款人的下列行为,均构成违约: (1)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

(2)未履行本合同第二条所作的承诺;

(3)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愿清偿其已到期或未到期债务; (4)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合同项下义务的,贷款人宣布借款人构成违约的;

(5)借款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其他情形。

5.2 有下列情形的,贷款人可以解除本合同以及双方签订的其他合同: (1)借款人或者保证人违约;

(2)借款人或者保证人还款能力可能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抵押物、质押物可能遭受重大损害或者价值减损; (4)国家政策发生可能对借款安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调整; (5)借款人对其他债权人发生重大违约;

(6)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贷款人解除合同的,借款人的异议期间为七日,自贷款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借款人之日起计算。

5.3 借款人发生第5.1条、第5.2条所述情形的,贷款人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1)要求借款人、担保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或者其他不利于借款安全的情形,落实其他债务保障措施或者提供其他有效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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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借款人未按约定使用、归还贷款或未按约定支付应付利息的,按合同约定计收罚息和复利,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3)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到期;

(4)对借款人行使抵销等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 (5)要求借款人承担损害赔偿及其他法律责任; (6)采取相应的资产保全措施及其他法律措施; (7)对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可以公开披露;

(8)其他救济措施: 贷款人有权追加借款人股东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4 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的,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5.5 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贷款人未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应当赔偿借款人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

第六条 其他事项

6.1 通知

本合同项下通知及各种通讯联系按本合同记载的通讯地址、电传号或其他联系方式送达对方,一方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6.2 贷款人或中国农业银行可根据经营管理需要授权或委托中国农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或将本合同项下贷款划拨归中国农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承接管理,借款人对此表示认可,贷款人的上述行为无需再征得借款人同意。

6.3 贷款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形态分类、贷款逾期信息等)和借款人的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供适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使用。任何适格第三方因信赖或使用上述信息对借款人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的,贷款人不因此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6.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任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或监管规定的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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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修改,导致贷款人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或本合同部分条款的,贷款人有权取消尚未发放的借款,并根据上述相关规定采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6.5 贷款人未行使或者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其他相关权利。

6.6 争议解决

6.6.1 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第 (1) 种方式解决:

(1)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交 / (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6.6.2 诉讼或者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继续履行。 6.7 合同生效

6.7.1 本合同自借贷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6.7.2 签约地点: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县支行 。 6.7.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6.7.4 本合同一式 叁 份,借款人 壹 份,贷款人 壹 份,担保人各 壹 份,具有同等效力。

借款人声明:贷款人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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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贷款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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