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因其水质介于上水与下水之间而得名“中水”。 《北京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对中水定义如 下:“本办法所称中水,是指生活污水经过处理后,达到规 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中水 主要用于厕所冲洗、园林灌溉、道路保洁、汽车洗刷以及喷 水池、冷却设备补充用水等。”
《济南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规定中水是指城 市污水和废水经净化处理后,达到国家《生活杂用水水质标 准》或者工业用水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 饮用水。中水主要用于冲洗厕所便器,浇灌花草树木、清洁 道路、清洗车辆或者基建施工、设备冷却用水、工业用水以 及可以接受其水质标准的其他用水。
由此可见,中水具备以下特点:一是水源并非直接取自 江河湖库,而是具有一定重复利用价值的城市污废水;二是 中水主要作非饮用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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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中水回用现状
中水回用是污水资源化的重要形式和手段。我国中水回 用始于上世纪80 年代,1985 年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在所内建成了第一项中水工程。此后,天津、深圳、大连、 西安等缺水城市相继开展了污水回用于工业和民用的试验 研究。1987 年,北京市政府颁布了《北京市中水设施建设
管
理试行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中水应用的地方性法规。 随后深圳、大连、山东也相继出台了中水应用的暂行管理办 法或管理办法。1996 年建设部颁发了《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
行办法》规定建筑面积超过2 万平方米的旅馆、饭店、公寓, 超过3 万平方米的机关、科研、大专院校、大型文化体育设 施必须修建中水设施。
就中水回用发展状况而言,缺水地区好于富水地区,经 济发达地区好于经济不发达地区,北方地区好于南方地区。 北京市《21 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将中水回
用及污水资源化确定为实现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 举措。目前北京市利用7 座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出水为水源, 建成了第六水厂、方庄、酒仙桥等3 座中水厂,日产中水22 万立方米,中水利用已然成为城市的“第二水源”。 在中水水质方面,建设部1995 年《城市中水设施管理 暂行办法》规定“中水水质和检验方法按《生活杂用水标准》 和《生活杂用水标准检验法》。北京市《北京市中水设施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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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管理试行办法》在附录中规定了中水水质。在《建筑中水 设计规范》(GB50336-2002)附录A“中水水质标准”引用
了《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附录B 中则规定了“中水用于 景观水体的水质标准”。由此可见,在中水水质规定上尚缺 乏统一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三、水回用方式及处理工艺 3.1 中水水源
依据《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中水水源 按水质从优到低按以下排序: 1、冷凝冷却水; 2、沐浴排水
(卫生间、公共室的浴盆、淋浴等); 3、盥洗排水; 4、 空调循环冷却系统排水; 5、游泳池排水; 6、洗衣排水; 7、厨房排水; 8、厕所排水。
在实际应用中,还有将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进行回用 的,如北京的高碑店污水处理厂,2001 年7 月建成了国内目
前最大的城市污水回用工程,工程设计近期规模30 万m3/s, 远期规模47 万m3/s,回用水用途包括工业、公园绿化、道 路喷洒和冲刷,河湖补水等。 3.2 回用方式
1、全集流全回用方式。即建筑物排放的污水全部集流, 经处理达到水质标准后全部回用。这种方式节省管道,但因 为水质污染浓度高,处理费用高,目前这种方式的工程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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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多;
2、部分集流和部分回用方式。即优先集流不含厕所污 水或不含厕所和厨房污水的集流方式,经过处理后加以回 用。这种方式需要两套室内、外排水管道(杂排水管道、粪 便污水管道)和两套配水管道(给水管道、中水管道),基 建投资大,但中水水源水质较好,水处理费用低,管理简单, 工程实例较多。一般按照回用范围又分为三种:1)建筑物 自身处理回收利用方式;2)集中的楼群小区集中处理回收 利用方式;3)城市地区性的回收利用方式。 图示如下: 图1:
建筑给水 生活用水 生活废水等 冲厕用水 城市排水 中水处理系统 中水供水系统 城市绿化用水
图2:
城市给水 生活用水 小区公共排水系统 冲厕用水 城市排水 中水处理系统 中水供水系统 城市绿化用水 雨水调节或其他水源
图3:
城市给水 生活用水 城市排水系统 冲厕用水
污水处理厂 中水处理系统 中水供水系统 城市绿化用水 排入水体 雨水调节或其他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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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集流、部分处理和回用方式。这种方式是把建筑 物污水全部集流,但分批、分期修建回用工程。这种方式适 合已有建筑物为合流制排水系统而增建或扩建中水工程。我 国已有这方面的工程实例。
3.3 处理工艺
中水处理系统一般由污水收集、调节、预处理单元、处 理单元、深度处理单元、中水储存、中水输配等部分组成。 预处理单元一般包括格栅、毛发去除、预曝气等;处理单元 分为生物处理和物化处理两大类型,生物处理单元如生物接 触氧化、生物转盘、曝气生物滤池、土地处理等,物化处理 单元如混凝沉淀、混凝气浮、微絮凝等;深度处理单元如过 滤、活性炭吸附、膜分离、氧化消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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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L)
序号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 总汞 0.05 2 烷基汞 不得检出 3 总镉 0.1 4 总铬 1.5 5 六价铬 0.5 6 总砷 0.5 7 总铅 1.0 8 总镍 1.0
9 苯并(a)芘 0.00003 10 总铍 0.005 11 总银 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