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大肠菌群 (个/L) 1000 500 10 余氯② 0.2~1.0③ 0.2~1.0③
11 全盐量 1000/2000④ 1000/2000④ 12 氯化物(以Cl-计) 350 350 13 溶解性铁 0.4 0.4 14 总锰 1.0 1.0 15 挥发酚 0.1 0.1 16 石油类 1.0 1.0
17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0.3 0.3 ①pH 及注明单位处除外。 ②为管网末梢余氯。
③1.0 为夏季水温超过25℃时采用值。 ④2000 为盐碱地区采用值。 5 监测
5.1 采样点及采样要求
采样点及采样要求参照GB8978 中第二类污染物的采样方式。 5.2 测定方法 以下略
5、北京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1987 年5 月10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60 号文件发布)
第一条 为推动城市污水的综合利用,进一步节约用水,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水,是指生活污水经过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 的非饮用水。所称中水设施,是指中水的水处理、集水、供水以及计量、检测等设施。 中水主要用于厕所冲洗、园林灌溉、道路保洁、汽车洗刷以及喷水池、冷却设备补充用水等。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下列工程,应按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一)建筑面积2 万平方米以上的旅馆、饭店、公寓等。
(二)建筑面积3 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文化、体育等建筑。 (三)按规划应配套建设中水设施的住宅小区、集中建筑区等。
现有建设属上述第(一)、(二)项规定范围内的,可根据条件,逐步配建中水设施。 《中水回用水质标准》编制大纲105.doc 22
第四条 中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设计和建设,并与主体建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中水设施的建设投资纳入主体工程预、决算。
第五条 中水管道、水箱等设备外部应涂成浅绿色。中水管道、水箱等严禁与自来水管道、水箱直接连 接。
第六条 中水设施的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并有市节水办公室参加。经 审查或验收合格的,方可进行施工或投入运行。
第七条 中水水质必须达到本办法附表所列各项水质标准。
第八条 中水设施交付使用后,由房屋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管理与维修。房屋管理单位应制定管理制度和 工作规程,保持中水设施运行的完好状态,定期化验中水水质,保证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
中水设施的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市节水办公室考核,领取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管理工作。 第九条 属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建筑工程,不按规定设计和建设中水设施的,规划部门不发给建设工程许
可证,节水办公室不发给计划用水许可证,供水部门不予供水。
中水设施因管理不善停用或中水水质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节水办公室限期恢复使用或限期达到水质 标准;逾期仍不恢复使用或达不到水质标准的,由节水办公室依照《北京市城镇用水浪费处罚规则》予以 处罚。
第十条 认真执行本办法,中水设施管理和节约用水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由节水办公室依照《北京 市城镇节约用水奖励办法》给以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公用局和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监督实施。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用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7 年6 月1 日起试行。 附表:
中 水 水 质 标 准 编 号 项 目 标 准 1 色 色度不超过40 度 2 嗅 无不快感觉 3 PH 6.5-9.0
4 悬浮物 不超过10 毫克/升
5 生化需氧量(五天20C) 不超过10 毫克/升 6 化学耗氧量(重铬酸钾法) 不超过50 毫克/升 7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不超过2 毫克/升 8 细菌总数 1 毫升水中不超过100 个 9 总大肠菌群 1 升水中不超过3 个 10 游离余氯 管网末端不低于0.2 毫克/升 《中水回用水质标准》编制大纲105.doc 23
注:1、中水其它理化指标,视不同用途,应达到国家的有关水质标准及用水设备本身的要求。 2、本表所列标准第1、2、3、7、8、9、10 项按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检测,其它项目按国家规 定的泼水检验方法检测。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