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会(7)

2019-04-01 17:26

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会章程 会员手续,报总会备案并取得总会颁发的会员证。

本会普通会员实行委托下属分会、地方学会分级管理。根据本人意愿,分别由各分会(专业委员会)或委托地方学会管理,每年向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会报告会员变动情况。

(二)高级会员由分会(专业委员会)、地方学会或两名高级会员推荐,经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会批准,登记备案。高级会员由总会管理。

(三)团体会员由本单位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荣誉会员须经常务理事会推荐,学会理事会通过。

(四)外籍会员须本人提出申请,由本会两名会员介绍或分会推荐,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接纳外籍会员应报中国科协备案。

(五)各类被批准入会的会员,由学会统一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经本学会催告,仍不缴纳者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不缴纳会费者,不能成为学会理事会、各分支机构委员候选人。如严重违反学会章程,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授权机构决定,予以除名通告。

第十三条 会费标准依学会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经会员代表大会

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和民政部备案后实行。会费使用需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行使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员代表委员会主任;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会费标准;

(五)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常

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批准。提前或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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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会通讯 第十七条 学会试行会员代表任期制,大会设会员代表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会

员代表委员会行使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的权利,及时反映会员对学会的意见、建议及诉求。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会员代表委员会的监督。

理事会规模不宜过大,应体现老、中、青的结合。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并能保证有适当时间出席相关会议的科学家、专家和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有关学科组织工作的管理工作者,应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理事会理事应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基础上,经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差额投票选举产生,选票超过投票人数二分之一者入选理事名单,如理事名单超出理事会限定规模,则以得票多少为依据,将超出限定规模者列为候任理事。

学会试行“三理事长”制度(即前任理事长、现任理事长、侯任理事长)。经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理事长、侯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侯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由本学科中的专家担任,原则上担任一届。

曾担任学会副理事长以上职务,并对学会做出杰出贡献的科学家,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可担任学会名誉理事长。

学会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各类工作机构,如学术、编辑、组织、外事、科普、教育、开发咨询、财务等工作委员会。

学会理事会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设立若干分会或专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机构。为避免重复设置,须向中国科协协商,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经科协批准,报民政部登记。

理事会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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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提议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罢免(或解聘)秘书长;(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及筹备组织下届理事会改选;(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负责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会章程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

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经理事会投票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

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接受会员代表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学科带头人或有较

大影响的人士;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任期届满时)。秘书长为

专职,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岁,本学会秘书长若为兼职,学会应设立专职副秘书长;

(四)热爱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并能保证适当时间参加相关

会议;

(五)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学会本届内一般不增补秘书长及以上负责人,确需增补或更换的,须经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提议,向中国科协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按章程规定进行选举,并到民政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原则上任期一届。因特殊情况需

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学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

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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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会通讯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全国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代行职权。

第三十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总结报告; (二)协调各分会、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会和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

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规定的,须经学会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提议,中国科协书记处同意后,方可选举;报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在任期内业绩突出,会员认可度高,经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2/3

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经中国科协书记处审批同意,可再延长一届任期。

第五章 办事机构及工作人员

第三十三条 办事机构是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常设专职业务机构。完成学

会日常工作。

(一)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

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能力。 (二)学会对其工作人员根据其编制性质和管理需要,执行相应的干部人事管理

制度,参照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三)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地进行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

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四)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分支机构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是学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

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学会学术活动的机构,是学会的组织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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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会章程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分支机构称为分会、专业委员会。

本学会的分支机构名称前冠以本学会的全称,不能单独冠以“中国”、“全国”等字样。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接受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

任由学会承担。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三)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能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五)有固定的住所;

(六)有合法的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三十八条 学会设立分支机构,需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科协相关

职能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提出登记申请。经民政部批准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经批准登记后,确需刻制印章的,由学会派专人到民政部办理有关手

续。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依学会章程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范围发展会员、收取会费。

其发展的会员为本学会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学会所有。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按照学会的规定按时换届。其负责人任职内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岁,

任职一届。

分支机构试行“三主任委员制”(即前任主任委员、现任主任委员、侯任主任委员)。分支机构如严重违反章程规定的,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撤销。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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