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会(8)

2019-04-01 17:26

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会通讯 第四十三条 学会收入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本学

会财产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学会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

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

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政

府部门的监督。学会选举专人担任司库或监事,负责对学会资产和财务收支情况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

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由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或由理事会(常务理事

会)提出修订提议并形成决议,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核批准,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

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

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8年4月22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36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会理事会工作条例 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会理事会工作条例

总 则

为规范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的工作程序,履行学会章程中规定的关于理事和常务理事的职责和义务,依据学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理事会

理事会按照学会章程设立,在学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组成应根据分会及地方学会会员人数,充分考虑学科性和地域性。

为有利于理事会工作开展,可以设立单位理事。单位理事职位由有关单位派代表出任,拥有理事的全部职权并履行相关义务。单位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须在理事会任期内按规定缴纳单位理事会费。单位理事代表应由本学会会员担任。

理事长办公会议及理事会的召开

定期召开理事长办公会议,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出席,会员代表委员会主任列席。会议情况向全体常务理事通报,重大问题须经2/3常务理事同意后,方能生效。

理事长办公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会议时,可由副理事长召集、主持。

理事长办公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召开前,由学会秘书处向应出席者发出通知,包括开会时间、地点、会议议程草案和必要的资料。

召开理事长办公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要采用会议形式。常务理事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的同时,抄送全体理事,欢迎理事列席会议并提出意见及建议。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当20名以上理事建议召开理事会、5名以上常务理事建议召开常务理事会时,理事长必须在收到建议之后的四周内召开相应会议。

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理事(常务理事)可向理事会(常务理事

会)提出动议,会议召集人视情形决定是否将其列入会议议程。如有应出席会

37

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会通讯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议总人数的五分之一理事(常务理事)提出同一议题时,则该议题必须列入会议议程。

理事(常务理事)可在会议中提出增加议题动议,由主持人根据多数理事(常

务理事)的意见和本次会议的主题决定是否纳入会议议程。

应当形成决议的议题,须经会议表决。一般议题可采用举手或通讯方式表决,

涉及人事任免、分支机构设置等重要事项的议题,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会议安排专人对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形成会议纪要草稿。 发至全体理事征

求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后,在学会网站公布。

会员代表委员会委员列席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但不参加表决。 理事职责和义务

理事(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会前向秘书处正式请假,并可向会议

提交书面意见,但不得委托他人代表其参加会议。请假的理事(常务理事)可在会后对会议议定的事项表态,但不能变更相关决议。

理事连续两次未出席理事会议,理事资格即为终止,由候任理事增补,会员代表委员会确认后公布;常务理事连续三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议,常务理事资格即为终止,由会员代表委员会确认后公布。常务理事资格终止后,保留其理事资格。

理事(常务理事)须密切联系所在单位和地区(或分会)的会员,了解并反映

会员的需求和对学会工作的意见或建议。理事应当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各类学术会议。

理事任期届内,须填写《理事工作情况表》,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附 则

本条例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本条例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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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会会员代表委员会工作条例

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会会员代表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1.

2.

第二条 1. 2. 3. 4.

第三条 1. 2. 3. 4. 5.

第四条 1. 2.

总则

为明确和规范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会会员代表委员会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使会员代表委员会有效行使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监督权力,依据学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会员代表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学会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当发现其有不适当之处时,及时提出纠正建议。

会员代表大会规模、产生办法及任期

会员代表委员会由7~9人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人; 主任委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会员代表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如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由会员代表大会另选;

会员代表委员会委员

委员须是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会会员代表; 自愿担任委员,且不取报酬;

公正、诚实,能够按照程序办事,在学会有较高威望; 身体健康,有能力和精力参与学会事务; 理事会成员不得担任委员。

委员任职

由主任委员根据委员资格推荐;

推荐委员名单须征求会员代表意见,半数以上代表赞同,视为通过; 39

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会通讯 第五条 会员代表委员会工作

1.

2. 3.

4. 5.

6.

第六条 1. 2.

第七条 1. 2. 3.

第八条 1. 2.

会员代表委员会应指派委员列席所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相关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委员应记录参会人员情况及参会人数是否达到法定人数、会议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表决等;

列席理事会的委员须填写列席会议情况表格,签字后存档;

在场委员发现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有违反学会有关规章制度或应遵守的程序时,应及时向主持人提出纠正建议;

委员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年应向会员代表报告工作;

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工作,安排委员的监督活动。委员会决议须得到半数以上委员同意;

委员会的正式文件应存入学会档案;

委员会对于其确认的理事会不当行为可采取如下措施:

及时向理事会(理事长)或有关人员提出纠正意见,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会员和分支机构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有异议时,可向会员代表委员会申诉。委员会收到申诉后应在一个月内决定是否受理,如有30名会员代表联名申诉,委员会必须受理。

委员守则

委员超过半年未履行职责,其委员资格自动停止; 委员必须履行保密职责;

委员列席理事会会议时,不得参与理事会表决。 附则

本条例由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制定并发布实施; 本条例由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修订,秘书处负责解释。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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