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经财务负责人核准可支付并已传递到财务部出纳员处的《付款申请单》,如无问题的,出纳员应按本制度规定的付款手续按受
理用款申请时间的先后办理付款。无特殊情况,出纳员不得私自压单延迟
付款。对因资金紧张确实无法支付的,由财务负责人应及时和相关用款部
门沟通协调,待资金充裕时及时安排付款。
(2)、对于特殊情况下,需加急支付的款项,违背付款流程审核制度
或超出财务部业务受理时间的或其他原因,业务经办人在提交《付款申请
单》时,必须在财务部和相关领导逐一电话确认,先付款,由出纳在单据上贴报事帖,后补手续,否则造成因迟付款而延误生产的,由相关当事人承
担责任。
(3)、如因业务经办人提交用款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不及时、不正
确而造成财务错误付款、延期付款误工误产的,由业务经办人负责。
第六条、定期对帐制度:
采购业务经办人设立采购备查帐:相关业务经办人应自采购(或劳务)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分供应商进行业务备查帐记录(注明供应商名称、电
话、联系人),按业务发生时间先后顺序、详细记录每一笔经济业务的
采购计划单号、合同号、品名、规格、含量、合同数量、合同
金额,到货时间、规格、含量、来料数量、入库数量、金额,付
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金额、欠款金额及开票情况等,属工程劳务
业务的,经办人要登记工程劳务名称、合同金额、付款金额及开具发票
情况,以便与财务核对帐目之用。在供应商开票时,要求业务经手人与供应
商核对无误(金额、数量、品名)才能开票,以免取得的发票与实际业
务内容不符。该备查帐必须与财务部在网上开放共享。
为确保各类业务单据按时取得及保证与供应商帐目相符,财务部将实行
定期对帐制度:与公司业务经办人备查帐核对时间周期为每年一次,时间为
每年7-8月;在核对过程中有疑问的,由业务经办人负责与相应的供应商协调
取得对方业务往来帐单(需经手人签名并加盖账务或业务公章),并最迟于
核查当月月底前交财务部应付帐款会计处,由后者核对。凡业务经办人未
设立业务备查帐或帐目不清的,财务部不安排相应供应商的付款。
第七条、本制度经总经理签字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及修订
( 附件:1、固定资产申购单2、
编制: 日期: 审核: 日期: 批准: 日期:
开票资料电子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