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
(1)封锁里程的起止点应根据施工(维修)作业的实际影响范围设于两列车信号机(进站、出站或进路信号机)之间,且距离封锁范围外方最近的列车信号机(进站、出站或进路信号机)50—100米的范围处。
(2)日计划中须注明路用列车运行前方及后方在封锁范围以外最接近的列车信号机(进站、出站或进路信号机)名称,该信号机处于关闭状态时不得越过。
2.除上述车站以外的段管内车站,进行跨越站界开行路用列车配合施工或维修作业时,各车间在日计划中只需注明作业里程。
第四十条 在线间距不足6.5m地段进行成锚段更换接触网线索作业时,邻线列车应限速160km/h及以下,做好隔离并按规定进行防护。各车间在提报施工计划时,应提出邻线限速的条件。
第八章 普速铁路天窗综合利用
第四十一条 垂直综合利用
1.V型天窗区段开垂直天窗时,应优先安排同时影响上、下行线的设备维修作业。
2.供电使用车梯在站内进行垂直天窗作业时,工务、电务可结合综合利用。
3.区间架梁作业,且不开行动力设备时,各车间可在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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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臂范围内申请垂直维修作业。
第四十二条 协议修车站维修分区包含两端咽喉时,维修作业可分端进行组织,维修分区两端可分别安排互不影响的维修作业。各车间如只申请维修分区的一端进行维修作业时,应在维修计划中注明X区X端。
第四十三条 施工天窗共用计划的协调
1. 调度值班室负责管内各车间施工、维修及配合施工计划的统一协调管理,避免各车间内部计划相互冲突。
2. 调度值班室应派员参加所在区域于每周四召开的周计划协调会,并在会上通报管内施工推进计划及进展情况。
3. 调度值班室应于每周五12:00前,将本区域次周《施工、维修日计划汇总表》,通过信息互递报区域协调小组。
第四十四条 施工天窗共用计划的编制与调整
1. 调度值班室应根据各区域协调组协调确定的次周施工天窗共用计划日期安排,编制并提报施工、维修、配合施工作业日计划。
2. 遇施工日计划执行日期调整,如影响已安排的施工、维修及配合施工计划时,调度值班室应提前报告集团供电处。
第四十五条 施工天窗共用计划的实施
1. 主体施工部门、天窗共用部门必须指派驻站联络员,在施工日计划指定的车站行车室办理驻站联络及施工登销记手续。主体施工部门驻站联络员负责运统-46登销记,天窗共用部门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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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联络员同时签名确认。施工配合部门应按规定同时办理驻站联络及登销记手续。
2. 施工调度命令交主体施工部门驻站联络员,主体施工部门联络员负责将施工调度命令转交天窗共用部门。
3. 施工前,主体施工部门、天窗共用部门须相互进行施工技术交底,了解和掌握其他部门的施工条件及相关作业要求。施工期间各施工部门间的协调、开通条件的总确认由主体施工部门负责,天窗共用车间必须服从主体施工部门负责人的管理。
4. 天窗共用部门施工完毕后,其施工负责人必须及时向主体施工部门施工负责人汇报。主体施工部门须确认天窗共用的各部门、各工点全部施工完毕后,方可办理施工销点手续。
第九章 计划变更及临时施工
第四十六条 未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原则上不准进行施工。特殊情况必须施工时,调度值班室每月受理两次补充计划(中下旬)。由各车间提出施工申请,并逐一说明补报计划的原因,主管段领导同意后,制定安全措施,调度值班室按月度施工计划的要求通过“施工管理信息系统”向供电处提报施工补充计划。
各车间分别于每月2日、12日前向技术科(或高铁技术科)、调度值班室提报施工补充计划,经审核后由调度值班室于每月4日、14日前汇总审查中旬、下旬的补充计划,向供电处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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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逐一说明补报计划的原因。
第四十七条 高速铁路维修计划下达后,因特殊原因需临时增加维修作业时,在不与其他施工及维修作业产生冲突的前提下,由各车间报调度值班室,并说明补报计划的原因,经主管段领导同意后,调度值班室报集团公司供电处审核。
第四十八条 综合检测列车及车间发现160km/h以上区段行车设备需要临时维修时,由各车间报技术科、调度值班室,并说明补报计划的原因,经主管段领导同意后,调度值班室向集团公司供电处提出申请,同时报调度所。
第四十九条 对突发性设备故障和灾害的紧急抢修等需临时封锁要点的施工,按下列程序办理:
1.高速及普速铁路需临时封锁要点施工时,各车间应制订临时要点作业方案,向技术科、调度值班室提报临时封锁要点计划,经审核后由调度值班室申报临时计划,并说明申报计划的原因,主管段长同意后,调度值班室填报《临时要点申请表》上报供电处。
2.危及行车安全需立即抢修时,不受规定天窗时间限制,各车间须按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调度值班室须同时通知供电调度室、供电处。
3.动车组运行区段组织抢修作业时,邻线动车组列车接近前10分钟,本线作业防护人员应通知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下道避车(可在防护栅栏内避车)。作业机具、材料等严禁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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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两线间且不得侵限。
第五十条 天窗时间以外,需要在160km/h以上区段双线区间一条线上进行临时应急处理时,应按规定申请对邻线设置限速,最高不得超过160km/h。
第十章 施工及维修作业的组织实施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五十一条 驻站联络员在接到车站值班员(或高铁列车调度员)须确认符合维修作业条件后,方可将调度命令传达给现场作业负责人;作业负责人确认命令内容、作业起止时间后,方可组织维修作业。
第五十二条 管内供电设备越过局间分界站延伸至相邻铁路局调度指挥区段时,延伸段的登销记应在分界站办理。
第五十三条 在电气化区段工务、电务等部门作业需接触网停电时,驻站(调度所)联络员确认列车调度员已发布接触网停电检修命令和线路封锁的命令,由供电人员进行验电确认接触网停电后,方可通知工地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办理停电或送电手续所占用的天窗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10分钟。
第五十四条 各车间遇天气不良及特殊原因需临时取消维修作业时,应于天窗点前60分钟通知车站值班员(在调度所办理运统-46登记的应通知高铁列车调度员)。
第二节 高速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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