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的措施。
2、 行政强制的种类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间接强制和直接强制。
1. 间接强制。间接强制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
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二种。 (1)代执行
① 代执行,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履行法律直接规定的或者行政行
为所确定的相对人的作为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 ② 代执行的对象是行政行为所确立的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 ③ 代执行的主体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其制定的第三人。 ④ 代执行的程序,一般为告诫、代执行和征收费用三个阶段。 (2)执行罚
执行罚,亦称强制金,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者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措施。
2. 直接强制。直接强制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的行政相对
人施以人身或者财产强制力,以达到与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即时强制的种类
1. 对人身及人身自由的强制 2. 对住宅、事务所等进行的强制 3. 对财产的强制。 三)行政调查中强制的种类
1. 行政调查中强制首先可以分为特定调查中强制和一般调查中强制 2. 行政调查中强制还可以分为经常性调查中的强制、临时调查中的强制和具体案
件调查中的强制。
3. 行政调查包括任意调查、强制调查和间接强制任意调查。
第十七章
1、行政程序概念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 2、行政程序的法律特征
法定性,多样性,分散性
3、行政程序的价值
扩大公民参政权行使的途径 保护行政相对人程序权益 提高行政效率
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
4、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公开原则,公正公平原则,参与原则,效率原则 5、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行政回避制度,行政听证制度,行政信息公开制度,说明理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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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行政救济 是国家为受到公共行政(国家公行政和社会公行政)侵害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行政法上的补救的制度。(背) ①行政救济是公法制度。②行政救济以行政职务侵权行为的存在为前提。③行政救济制度的保护对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合法权益。④行政救济的发生原因是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背)P404 行政救济的分类
(一)申诉和控告——申诉,在行政法意义上,是遭受国家有关机关违法或者不当处理的公民向国家机关陈述事实和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力。(了解)
包括:①向人大常委会申诉——是指认为受到国家机关侵权的人,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诉,由人大常委会按照申诉监督权限和程序作出处理所提供的救济。
②信访——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要求作出相应处理的行为。(形式可以是书信、电话、走访等等)
③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报告——公民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④向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诉——对公共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与所在单位有关人事权益争议的处理和救济的途径。
⑤司法程序中的申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的申诉。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固顶的申请期限、申请条件和直接的救济手段) 1、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复议程序受理和处理行政争议案件的制度。 2、行政诉讼是法律向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的有效途径之一,是人民法院依照司法诉讼程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制度。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最后途径,也是进行权利救济最权威的手段。 (三)行政赔偿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造成损害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要求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和获得法律救济。
2、目前,我国的行政赔偿救济适用专门的国家赔偿法,而不是适用一般的民事责任法,这是中国行政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重要发展。
第十九章 行政复议的概述
1行政复议的特征:(P417)
1.1行政复议所处理的争议是行政争议
1.2行政复议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并附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1.3行政复议主要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也可以通过听证的方式审理 2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P418)(重点)
2.1合法原则( 体现1主体合法2依据合法 3程序合法 )
2.2公平原则 (其主要要求 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从合法性和合理性两个层面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查明所有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审查被申请人用于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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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合法取得,对事实的认定和案件的定性是否合证据规则,对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使用的法律条款应当作出的准确判断,如有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是否根据立法目的和立法指导思想作出了公正的解释。3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正当,合理地行使服役自由裁判权。
2.3公开原则(一)行政复议过程公开(二)行政信息公开
2.4及时原则(一)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的权限,确保每个行政复议行为都能在法院的期限内完成,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期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完成行政复议行为。(二)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敦促行政当事人遵守法定的期限。
2.5便民原则(一)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应当尽可能考虑为申请人提供服役活动的便利条件。(二)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定范围内为当事人提供进行复议活动的便利条件。 3行政复议基本制度(P421重点) 分类:
(1) 一级复议制度,指行政争议经过行政复议机关一次审理并做出裁决之后,申请人即
使不服,也不得再向有关行政机关再次申请复议,而只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一种法律制度!理由:(一)尽快解决行政争议 (二)司法最终解决原则。(三)只有法律规定可以进行多级政复议的,才能构成以及行政复议制度的例外。内容:其一,行政相对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只能行使一次行政复议的申请权。其二,行政复议机关对一个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能作出一个行政复议决定。其三,只有法律规定可以进行多级行政复议的,才能构成一级行政复议制度的例外。
(2) 书面复议制度,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
辩,以及有关被申请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据进行非公开对执行的审查,并在此基础上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制度。理由:其一书面复议制度有利于提高行政争议解决的效率,符合行政复议立法的指导思想。其二 有些经过行政听证的行政争议,行政复议实质上是对该行政争议的二审。内容:(一)行政复议机关主要是通过材料审查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对书面材料中涉及的问题如需进一步了解的,可要求复议当事人提供补充材料,(二)行政复议机关可召集行政复议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但不是必须让双方当事人互相对质,进行抗辩。(三)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可以采用开庭形式审查。
各自法律意义:一级复议制度的法律意义(P422):其一,为行政系统内自我纠正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提供一个条件,但又不过分地依赖或者迁就行政机关自己纠错。其二,在为行政相对人及时提供司法救济途径的同时,又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一个便利快速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救济途径。
书面复议制度的法律意义(P422),其一,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及时解决行政争议,减少对行政复议的成本。其二,减轻行政复议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对抗情绪,有利于行政争议在程序中获得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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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行政诉讼的决定
(一)行政诉讼决定 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对诉讼中发生的某些特殊事件所作的某些特殊事项所作的事发意思表示。(607)
二十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一节:
1.行政复议范围: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请求重新审查的行政行为的范围。 P424
2.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a行政处罚 b行政强制措施 c行政许可变更、中止、撤销行为 d 行政确权行为 e涉及经营自主权的行为 f变更或者废止农村承包合同行为 g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h 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行为 i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行为 j行政给付 k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P424-431 第二节:
1.将行政规定纳入行政复议的必要性 P432
答:由于我国原来的行政复议制度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只手里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如果行政机关依据一个违法的行政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也只能申请复议该具体行政行为,即使该行政规定被行政复议机关认定违法,也只能请求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撤销决定。为了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实体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必须赋予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规定直接提起行政复议的程序权利。 2.可纳入行政复议的行政规定的范围 P433(必考)
a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c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3.申请复议行政规定的法定条件 P433
a申请复议所针对的行政规定必须是行政主体做出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b行政相对人应在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起对行政规定的复议请求。 第三节:排除行政复议的事项 P434(必考) a行政法规和规章 b内部行政行为 c居间行为
第二十一章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全部要看)
1.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的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的行政机关。(理解:能以自已名义行使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P435
2.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主要有以下种类 (1)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2)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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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属的人民政府.
3.行政复议机构特点:与行政复议机关相关。不是行政主体,不能以自已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上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机构之间没有领导和监督关系,它们各自对所属的行政复议机关负责。
概念,职责 P435,436
第二节 行政复议管辖 她说必考 P436 437 4.行政复议管辖:指各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在受理上的具体分工,即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之后,应该由哪一个行政复议机关来行使行政复议权。 5.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复议的管辖如下: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由申请人选择:由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2)对海关、金融、国税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同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3)对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同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管辖. (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该派出机关管辖。
(5)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6)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管辖.
(7)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管辖。
(8)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由它们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9)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直接主管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管辖.
(10)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其被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第三节 行政复议的参加人 必考 P438 6.行政复议的参加人包括
(1)申请人 法律特征:必须是行政相对人;是认为被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人.(申请人资格转移P439)
(2)被申请人 法律特征: 必须是行政主体;必须是实施相应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必须是相应行政行为申请人指控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主体.(被申请人的几种情形P439)
(3)第三人 在行政复议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享有与申请人基本相的的复议权利.
第二十二章(由于此章的内容会被用于案例大题所以请大家也认真看书一次) 申请复议的条件: 1, 申请人合格
2,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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