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辖的必备条件:1) 移送的案件必须是已受理的案件 2) 移送的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必须有管辖权
十二 指定管辖权:是指上级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个下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的法律制度.
指定管辖的两种情况:一是由于发生了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二是管辖权发生争议,争议的双方法院又协商不成. 十三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上级人民法院.
管辖权的转移的三种情况1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
2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3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有需
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十四 行政诉讼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逐级诉人民法院已对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提出
不服该逐级诉法院管辖的意见.
行政诉讼管辖异议的意义:1 设立管辖异议规则有利于充分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的
诉权.
2设立管辖异议规则有利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3 设立管辖异议规则对法院和当事人均发生效力 十五 管辖异议的条件:1提出管辖异议的主体
2提出提出管辖异议的期限(接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10内) 3提出异议的形式和内容(书面形式)
十六 对管辖异议的处理:1 当事人管辖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 当事人管辖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二十六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 一、 概念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依法参加行政受诉的活动,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并且与诉讼争议或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参加人具体包括: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其中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中的第三人。
第二节 行政诉讼原告 一、 行政诉讼原告的含义及其资格条件
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认为行政行为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个人或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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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原告主体资格的法定条件有三:(1)原告必须是个人或组织,即原告被定位于行政相对人;(2)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3)原告必须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政相对人。 一、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转移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转移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近亲属的范围具体包括: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二)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
提起诉讼。
二、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若干问题的探讨
(一) 行政机关能否具有原告资格
(二) 检察机关能否具有原告资格,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行政诉讼 (三) 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第三节 行政诉讼被告
一、 行政诉讼被告的含义及其条件
行政诉讼被告是指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作为原告的个人或者组织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
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的法定条件主要有三:一是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二是实施了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职务;三是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 第四节 行政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一、 共同诉讼人的概念
所谓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原告为两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为两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又统称为共同诉讼人。
二、行政共同诉讼的种类
一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对于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二是普通的共同诉讼。普通的共同诉讼并不必然导致法院合并审理。 第五节 行政诉讼第三人 一、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同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参加诉讼的个人或者组织。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的特征:
(一)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一般是原、被告之外的行政相对人
(二)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三)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是在诉讼开始之后和审结之前
(四) 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主动申请参加诉讼、由人民法院依
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
第六节 行政诉讼代理人
一、 行政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P516
所谓行政诉讼代理人是依法律规定,或由法院指定,或受当事人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但其诉讼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承受的人,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权限,称为诉讼代理权。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按照代理权限产生的根据不同,可以将行政诉讼的代理人分为法律代理人和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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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二、 法定代理人 P517
法定代理人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代替无诉讼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只适用于代理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诉讼能力的原告或第三人的个人进行诉讼,而不适用与法人、其他组织或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的这种指定代理不是诉讼代理制度中的“指定代理”,被指定的人仍然是法定代理人,而不是指定代理人。
第二十七章 行政诉讼证据
第一节 行政诉讼证据概述
一、 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参照PPT)P520
从证据的形态来看,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有关事实材料。 要使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证据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第一, 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证据所记载的情况和所反映的情况都必须是客观真实的。 第二, 证据必须与案件的事实具有一定关联性。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必须是案件的事实,证
据与案件之间存在内在的联系。
第三, 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证据的来源、内容、形式以及取得证据的方式和程序都必须
合法。
二、 行政诉讼法定证据的种类P521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1条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的法定证据依证据的不同形式可以划分为以下七个种类: (一) 书证
在行政诉讼中,作为书证的文字主要有行政决定书、公证书、证明书、许可证、执照、通知书等、
(二) 物证
其基本特征是以物品的自然状态来证明案件事实,不带有任何主观内容。在某种情况下,同一物品同时能起到物证和书证的双重作用,如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 视听资料 (四) 证人证言 (五) 当事人的陈诉
作为证据的当事人的陈述只限于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它包括承认、反驳和支持叙述三方面内容。当事人的陈述是一种应用广泛并且有较强证明力的证据形式。 (六) 鉴定结论
(七)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行政诉讼法》第31条第2款规定:“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一规定对于保障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一、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指由法律预先规定,在行政案件的真实情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提供不出证明相应事实情况的证据则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P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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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主要由被诉的行政主体一方承担。(P523)
行政诉讼法确定被告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原则和特色。在行政诉讼中具有特殊的意义,其主要理论和实践依据如下:
(一) 由被告方负举证责任,有利于保护原告一方的诉权。 (二) 由被告方负举证责任,有利于发挥行政主体的举证优势。 (三) 由被告方负举证责任,有利于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 三、(1)被告的举证时限: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说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原告或者第三人的举证时限: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应诉通知书时,应告知其举证范围、举证期限和预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因当事由不能按期提供证据时应当提供延期提供证据的申请。(P526)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
一、 提供证据的规则
(一)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1)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2)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二) 当事人有向人民法院主动、及时提供证据的权利和义务(具体看书P527) 二、 调取证据的规则(P529-530) (二)当事人的取证规则
1、被告的取证规则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2、 原告或第三人的取证问题
从理论上讲,原告或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的取证活动不存在任何限制,但是,其取证活动受举证时效的限制。《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对此作出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下列证据材料:(1)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三、 出庭作证规则(共有6点,具体看书P531) 四、 质证规则(共有9点,具体看书P532-533)
第二十八章
P546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1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3、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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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起诉的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P549《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P549起诉状应当列明下列事项(要求): 1、原告和被告的基本情况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PPT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1、自愿选择 2、选择兼复议终局 3、复议前置 4、复议终局
P550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P551《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38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一般规则是:经过复议的,应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为5日)
P552补正或补充后,行政审判庭应在补正或补充后的次日起7日内立案
P555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的5日内,将起诉状的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的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案辩状。法院收到答辩状后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不影响法院审理。
P556开庭审理一般须经过预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
P561撤诉是原告表示或依其行为推定其将已经成立的起诉行为撤销,法院审查后予以同意的诉讼行为。
缺席判决是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当事人一方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继续审理并经合议庭合议后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P562行政诉讼的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指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诉讼当事人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请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重新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程序。 一审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均有权提起上诉。
P563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其他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答辩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当事人。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已经预收诉讼费用的,一并报送。
P564二审审理方式有两种:1、书面审理 2、开庭审理
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检查机关的抗拒或法院自己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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