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 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行政复议受理的法律后果(看书本P443~444,了解一下) 审理方式
复议采取以书面审理为主、其他方式为辅的审理方式。
“书面审理”是指复议机关仅就双方所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决定的一种审理方式。
“其他方式”是指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或者采取听证方式,通过双方对争议的事实、法律依据进行质证、辩论,最后由复议机关作出决定的审查方式。 审理依据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 举证责任
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以证明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维持决定
维持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履行决定
旅行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的行政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 适用于:一,被申请的行政主体拒不履行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决定
指行政复议机关经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认为改行为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行为违法的决定,必要时,可以附带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赔偿决定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如认为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予赔偿的,应在作出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时,同时作出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给予申请人赔偿的决定。 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决定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有关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抽象行政行为有权处理的,经过该行为的审查,应当在3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应当依法送达当事人。申请人如果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规定复议为终局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法律规定可以起诉的行政复决定,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间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复议决定,超过法定期间的,复议决定即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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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 行政诉讼概述
第一节 行政诉讼和行政诉讼法 1. 行政诉讼的概念 P447 在我国,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以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 2. 行政诉讼的性质 P448
(一)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审查制度。 (二)行政诉讼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 (三)行政诉讼是国家诉讼制度的一部分。 3. 行政诉讼的功能 P449
①平衡功能。 ②人权保障功能。 ③提供社会公正功能。 4.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法律渊源: P452 (一)宪法和国家机关组织法。 (二)行政诉讼法律。
(三)有关法规中的行政诉讼法规范。 (四)法律法规的解释。
第二节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老师要求自己看书)P454
1.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①法院;②行政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
三
人、诉讼代理人);③行政诉讼的其他参与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 2.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①法院与诉讼当事人之间诉讼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是确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从而解决行政纠纷;②法院与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是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 3.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其他行政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4.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其取决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诉讼行为。
第三节 行政诉讼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 P460
一、行政诉讼的客体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
二、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只审查合法性,一般情形下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第四节 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论述题) 1. 行政诉讼功能的再定位 P461-462
行政诉讼制度的功能从保障个别公民权利的单一性,扩充至不仅对具体相对人权利提供救济,也维护公共利益。
《行政诉讼法》可作以下修改:
① 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相关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② 增设公益行政诉讼。
2. 进一步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P462-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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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诉事项主要包括:
(一)行政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二)行政机关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三)行政机关相互之间的职权争议 3. 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 P463-464 (一)要区分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
(二)根据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大小确定不同的审查标准; (三)根据不同的诉讼类型确定不同的审查标准。 4. 拓展行政诉讼类型 P464 (一)行政判决的类型
我国行政判决类型可分为六类,除撤销判决、变更判决、赔偿判决外,还应包括履行判决、禁止令判决和确认判决。 (二)辅助判决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法院自为判决、情况判决、中间判决及部分判决。 5. 改革审理程序 P465-466
行政案件不分复杂程度一律适用普通程序的做法,往往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无法给予当事人及时迅速的救济。因此,增设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十分必要。 6. 建立和调节制度 P466
和解是诉讼当事人达成合意,法院就当事人合意内容做成笔录,具有与判决相同的效力。 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刑事自诉和赔偿诉讼中的特有制度,是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法官进行的调节。
7. 民事、行政争议冲突的解决机制 P466
民事、行政争议冲突有两种:一种是积极争议,即当事人同时向民事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起诉,且都被受理;另一种是消极争议,即当事人分别向民事审判庭和象征审判庭起诉,且都未被受理。——应设置相应的裁决机制解决冲突。
第二十四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及性质(P468) 概念: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这一范围同时决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
的监督范围,决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权的范围,也决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
首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标志着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可得性。 其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意味着行政相对人诉诸法院的可能性。 最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意味着对当事人资格的确定。 二、《行政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必考)(P472) (一)对受案范围的正面列举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布或者不予答复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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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害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对不可诉行为的排除 1、国防、外交等国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理论边界(P473) (一)行政行为的内涵和外延
(二)受行政行为侵害的权益的性质 (三)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
四、可诉性行政行为和不作为的特征(了解)(P475) (一)可塑诉行政行为的特征
1、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为 2、可诉性行政行为是与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
3、可诉性行政行位是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4、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在现实情况下有司法审查可能性的行为 5、可诉性行政行为使具有司法审查必要性的行为 (二)可诉性不作为的特征
1、可诉性不作为使被认为违反作为义务的行为 2、与可诉性不作为相对应的座位必须具有可诉性
3、可诉性不作为需涉及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涉及政治权力的不作为如无法律、法规特别规定,不具有可诉性
4、可诉性不作为使超过法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而不实施一定法定职责的行为
五、几类不可诉行为的界定(必考)(P478) (一)国家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 (三)内部人事管理行为 (四)终局行政裁决行为 (五)行使司法行为
(六)调节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九)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六、几类特殊行为的可诉性鉴别(了解)(P487) (一)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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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裁决行为 (三)行政合同行为 (四)准行政行为 (五)实施行为
第五节 几类特殊行为的可塑形鉴别(了解)
第二十五章
一 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 二 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
1) 以管辖是否由法律直接规定为标准: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2) 按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纵横管辖关系不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3) 按管辖方式不同: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三 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
1) 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诉讼
2) 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和有利于判决的顺利执行 3) 便于人民法院公正审理行政案件 4) 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
四 行政诉讼级别管辖的概念: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五 行政诉讼级别管辖的规则:
1)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除法律特别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3)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案情重大,涉及面广并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4)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对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案件,在国际上有重大影响的涉外行政案件等 六 级别管辖制度的完善:
1) 提高审级,调整部分行政案件一审法院的级别,确保审理案件法院的级别高于被告的”
行政级别”
2) 取消基层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管辖权,或者仅保留基层人民法院对简易行政案件的管辖
权,由中级法院行使对一般行政案件的初审管辖权
3) 建议完善行政诉讼级别管辖的前提性问题,明确人民法院内部审理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七 行政诉讼地域管辖的概念:又称行政诉讼的土地管辖或区域管辖,它是指在同级人民
法院之间横向划分其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 八 行政诉讼一般地域管辖规则
九 行政诉讼一般地域管辖规则:专属管制 共同管制 十 地域管辖制度的完善 十一 移送管辖:是指有人民法院对已受理的案件经审查发现不属于本法院管辖时,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一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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