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报建手册 - 图文(7)

2019-04-01 22:02

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精神及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粤价〔2001〕323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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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和监理)合同、保函备案指南

1.事项名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和监理)合同、保函备案 颁发的证件:已备案的合同(正本、副本)、合同备案证;保函备案证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证件有效期:无 日常管理。建设单位在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将工程施工(监理) 3.审批类型及法律合同(正、副本)和施工单位提供的承包商履约保函原件、建设单位提供的业效力 主工程款支付保函原件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 4.设定依据 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三、《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十四条 根据本条例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确定监理单位,并签订建设工程监合同。未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四、《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建市[2006]326号)第23条建设单位在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将施工单位提供的承包商履约保函原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原件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保管。 5.审批条件 - 32 -

□1、《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备案表》;房地产项目需随表附下列资料: □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总图、经审查后的建筑施工图(备案后退回);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盖建设单位公章或业主私章); □3、应招标工程提交《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加盖招标人公章); □4、不纳入招标范围的工程提交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相关公司章程复印件(需全部资料复印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5、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须含人工费总额专门条款)(正本、副本各二本); □6、有专业分包的分包合同(正本、副本各二本); 6.申请资料 □7、有劳务分包的分包合同(正本、副本各二本); □8、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复印件(正本、副本各二本); (合同备案后退回二本正本和一本副本) □9、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0、项目经理证书原件; □11、承包商履约保证担保函(原件); □12、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函(原件)。 以上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核对,所有附件资料A4纸装订成册,软纸皮封面并作好目录页码。 受理机构:市建设局;地点:东莞市莞龙路下桥路段市建设局大楼。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受理机构: 市建设局一楼大厅办事窗口(一) 8.审批决定机关 1、市建设局办事大厅一号窗口收验材料。 对资料不齐全的,即时作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9.审批程序 2、自收到之日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由市建设局签发备案证。 对不同意备案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注:申请人对项目备案的办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政府(或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33 -

10.审批时限 11.审批收费 12.审批表格 13.年审或年检 自收到齐全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无 无 无 受理咨询机构:市建设局市场科 电话:22207989 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受理投诉机构:市建设局办公室 电话:22207318 15.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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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填报各项资料应确保完整、真实。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指南

1.事项名称 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 2.颁发的证件及有颁发的证件: 效期 证件有效期: 3.审批类型及法律日常管理 效力 一、《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需办理备案的环节。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楼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在项目手册上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的办理情况和房地产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 4.设定依据 证》、《用地规划许可证》、《立项批复》的办理情况以及总体规划、单体规划报批情况进行备案; (二)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详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备案”); (三)在楼宇权属确认之前进行预售情况登记备案;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完成综合验收备案(详见“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 5.审批条件 一、立项情况备案: □1、《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2、房地产项目的立项批复或核准通知; □3、使用标准地名许可证复印件; □4、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址红线图; □5、合作协议(联营、合作开发项目)及合作方的营业执照。 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备案: □1、《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土地使用及总体规划情况备案、小区(单项)公共设施配套情况备案: 6.申请资料 □ 1、经规划局批准的项目总体规划平面图(方案图),一式两份,提交原件; □2、环保审查意见或环评意见书。 四、分期开发建设情况备案: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用地红线图、城区项目提供设计要点); □2、总平面规划图复印件(用彩笔标示本期开发建设范围); □3、经规划局批准的单体建筑方案; □4、项目开发资本金证明(不低于分期开发建设投资的35%); 五、预售情况备案: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和预售情况报告。 7.审批受理机构及受理机构:市建设局;地点:东莞市莞龙路下桥路段市建设局大楼。 地点 受理机构: 市建设局一楼大厅办事窗口(三) 8.审批决定机关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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