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报建手册 - 图文(8)

2019-04-01 22:02

9.审批程序 10.审批时限 11.审批收费 12.审批表格 13.年审或年检 1、市建设局办事大厅三号窗口收验材料。 对资料不齐全项目,即时作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2、自收到之日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由市建设局在《东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上加注备案章。 对不同意备案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注:申请人对项目备案的办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资料齐全自收到之日5个工作日 无 无 14.受理咨询与投受理咨询机构:市建设局房管科 电话:22207339; 诉的机构和电话 受理投诉机构:市建设局办公室 电话:22207318。 15.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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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填报各项资料应确保完整、真实。 (五)建筑工程(新建和既有建筑装修、加层、扩建、改建)施工许可

建筑工程(新建和既有建筑装修、加层、扩建、改建)施工许 1.事项名称 可指南 颁发的证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证件有效期: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 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行政许可。在东莞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能源、石化、制造等工业工程和农业、林业、市政公用、环保设施等土木工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的审批和管理由市建设局负责。建设单位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方可进行施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01年7月4日修正)第二条 4.设定依据 3、《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若干规定》(粤府办[2006]6号)第三条 4、《关于加强既有建筑装修、改扩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建安办函[2007]4号)第三条、第四条 1、土地征收被依法批准,且征地(或拆迁)单位已与被征用人(或房屋被拆迁人)签订征地(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征地(或拆迁)的各项补偿款已按征地(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 5.审批条件 约定,足额发放给土地被征收人(或房屋被拆迁人); 2、建设项目已按规定完成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和规划审批、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审查、招标投标等工作,具备法定开工条件: - 37 -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军事设施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用的3层及3层以下住宅,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1、《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份); 6.申请资料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或业主私章); - 38 -

□3、市建设局签发的合同(施工、监理)备案凭证复印件; □4、市建设局签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备案凭证复印件; □5、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需提交原件核对)。 □6、项目经理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7、已在工程所在地的镇街规划办办理登记的《东莞市建筑工程监督登记表》; □8、建设工程保证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资料(详见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指南); □9、《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复印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需提交原件核对)和商品混凝土公司已办理质量监督的《东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监督登记表》(复印件)或申请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申请核准资料: □(1)《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申请表》; □(2)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盖章的场地示意图(加盖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公章)。 □10、建设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勘察单位公章); □11、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凭证、保险合同、保险发票复印件(保险合同应明确约定购买的险种、保险金额、保险面积或人数、费用支付以及约定造成损失后承担的责任等条款,需提交原件核对) □12、加盖审查机构章的全套施工图纸一份,建筑施工图一份; □13、属既有建筑装修、加层、改建、扩建项目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1)《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和结构部位登记表》(一份); □(2)既有建筑安全性咨询报告及咨询单位资格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咨询单位公章); - 39 -

□(3)既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竣工验收报告的复印件。 □14、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建设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缴费凭证原件 受理机构:市建设局;地点:东莞市莞龙路下桥路段市建设局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大楼。 受理机构: 市建设局一楼大厅办事窗口(一) 8.审批决定机关 1、市建设局办事大厅一号窗口收验材料。 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即时作出《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当场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2、自收到之日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 9.审批程序 合条件的由市建设局签发加盖东莞市建设局印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注:申请人对许可事项的办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审批时限 11.审批收费 自收到齐全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无 可 12.审批表格 在网上下载 http://www.dgjs.gov.cn/OnlineWork/new/1-9/sgxkbiao.htm 无 - 40 -

13.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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