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无银行机构的市、县局领导未按规定管理金库门锁具的。
第十八条 省(区、市)邮政公司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或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对有可能导致案件发生的重大隐患,未能检查发现,或者未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或者未按规定对银行进行安全防范检查或情况通报,或者未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的,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100元至300元。
市(地)邮政局、县(区)邮政局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或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并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100元至300元;对有可能导致案件发生的重大隐患,未能检查发现,或者未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或者未按规定对银行进行安全防范检查或情况通报,或者未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的,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300元至500元。
(一)未落实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确定的相关工作的。
(二)未按规定频次、内容组织对储蓄网点及自助机具,金库、运钞等进行安全防范检查,或者检查不认真未能及时发现隐患,或者未提出整改意见和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的。
(三)不了解掌握本单位二类和代理储蓄网点、金库等防范设施达标情况,未及时提出防范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未按规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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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设备选型和竣工验收的。
(四)未组织制定邮政金融资金防盗、防抢等规章制度或者未监督落实的。
(五)未按规定组织对盗窃、抢劫邮政金融资金案件责任进行调查,或者界定案件责任不清的。
(六)未组织制定金库、运钞防抢、防盗紧急处臵预案或者未组织演练的;没有及时审核网点防抢、防盗紧急处臵预案,督促演练的。
(七)未对金库值守、钞车押运、网点守护等人员进行考核,或者对不适宜人员未及时提出调离建议的。
(八)对检查发现一类网点的重大问题,未及时通报同级邮政储蓄银行的。
第十九条 省(区、市)邮政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对有可能导致案件发生的重大隐患,未能检查发现,或者未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或者未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的,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100元至300元。
市邮政局、县邮政局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或人力资源工作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并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100元至300元;对有可能导致案件发生的重大隐患,未能检查发现,或者未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或者未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的,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300元至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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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一)未落实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确定的相关工作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邮政金融业务人员和安全保卫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制定邮政企业储蓄从业人员行为排查考核办法、岗位轮换制度、近亲属回避制度、强制休假制度、警示教育制度、储蓄人员准入、退出等制度的,或有制度未落实的。 (四)未制定邮政企业储蓄人员培训计划或者培训计划不落实的。
(五)不了解和掌握邮政企业金融人员的日常表现,未及时将有黄、赌、毒等劣迹人员调离守押、金融业务岗位,或者未及时提出调离建议的。
(六)对邮政企业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失职人员未按规定处理的。
(七)未按规定的频次、内容进行检查的。
第二十条 省(区、市)邮政公司、市(地)邮政局、县(区)邮政局财务部门负责人或财务工作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并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100元至500元。
(一)未落实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确定的相关工作的。
(二)未按照已确定的邮政企业金融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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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资金的。
(三)未及时处理案件损失账务的。
第二十一条 省(区、市)邮政公司服务质量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或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对银行通报的有可能导致案件发生的重大隐患未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或者未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的,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100元至300元。
市(地)邮政局、县(区)邮政局服务质量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或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并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100元至300元;对银行通报的有可能导致案件发生的重大隐患未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或者未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的,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300元至500元。
(一)未落实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确定的相关工作的。
(二)未按规定检查邮政企业储蓄业务各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
(三)未及时对二类和代理网点贪污、挪用、诈骗案件进行调查的。
(四)未及时对邮政储蓄银行检查发现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或者未及时将整改情况向同级银行反馈的。 (五)未按规定的频次、内容进行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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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金融业务部的,本条所列责任由其负责。
第二十二条 邮政储蓄银行一级分行领导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对有可能导致案件发生的重大隐患,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整改的,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100元至300元。
邮政储蓄银行市(地)分行领导和一级支行领导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并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100元至300元;对明知是重大隐患并有可能导致发生案件,仍不采取措施整改的,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300元至500元。 (一)未按规定依法合规经营各项邮政金融业务,或者拆借、挪用违规使用、占用邮政金融资金的。
(二)未建立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责任制,或者未对相关部门人员和下级单位领导落实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的。
(三)未按照金融法律法规和总行规定建立内部控制组织机构,不能保证金融管理工作落实的。
(四)对上级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工作部署和整改意见落实不到位的。
(五)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维护资金投入不足,安全防范设施不达标或者因故障不能使用的。
(六)未按规定组织召开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会议或者会议未形成纪要的。
(七)未按规定配备审计人员,未及时将有黄、赌、毒等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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