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属于二类和代理网点的,未及时通报同级邮政企业的。
第二十九条 会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通报批评,并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100元至300元;对两次通报批评后仍明知故犯的,调离岗位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并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300元至500元。
(一)未按规定核对本单位及下属金融会计单位的单证、资金、账款的。
(二)未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制度或者未坚决抵制拆借、挪用金融资金,或者未及时清理悬记账款的。
(三)未按规定每日核点出纳现金结余或者未与出纳进行“现金登记簿”、现金日记账记录核对的。
(四)未按规定审核检查所辖机构金融业务开立的所有银行账户情况或者未核定备用金限额或者未监督网点和出纳员是否按规定限额留存备用金的。
(五)未对网点的超限额拨款、出纳的超限额提款进行确认的或者未对网点及时上缴、出纳员及时下拨金融资金进行监控的。
(六)未定期与出纳核对资金变动情况或者未按规定进行银邮对账、逐笔挑对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的。
(七)未按规定每日逐笔挑对内部往来账目、每旬进行会业对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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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会计主管未做到每月至少一次查库的。
(九)未按规定严格执行支票印鉴分管制度或者未对出纳员填制的支票各项目审核无误后加盖印鉴的或者在空白支票上提前加盖印鉴的。
(十)未按规定管理使用金融会计计算机操作员权限或者未按规定更改密码的。
(十一)对发现的重大差错、隐患和案件未及时报告的,或者对二类网点和代理网点的重大差错、隐患未及时通知同级邮政企业的。
(十二)未按二十三条所规定的内容、频次进行会计业务检查的。
第三十条 出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通报批评,并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100元至300元;对两次通报批评后仍明知故犯的,调离岗位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并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300元至500元。
(一)未严格执行邮政储蓄银行会计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管理金融业务资金的。
(三) 未按规定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账实不相符的。
(四)未按规定定期与会计核对资金变动情况的。 (五)未按规定保管金库密码和保险柜钥匙或者单人进出金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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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及时、准确调拨所辖金融机构资金或者未按规定检查所辖金融机构的缴拨款入账情况的。
(七)未按规定将邮政金融资金及时送存银行或者未按规定限额留存备用金并送金库保管或者委托他人提取、送存、携带、保管金融现金的。
(八)未严格执行各项交接制度的或者未按规定保管空白支票和顺号登记使用的。
(九)对发现重大差错、隐患和案件未及时报告的,或者对二类网点和代理网点的重大差错、隐患未及时通知同级邮政企业的。
第三十一条 事后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通报批评,并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100元至300元;对两次通报批评后仍明知故犯的,调离岗位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并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300元至500元。
(一) 未按规定清点网点送达的凭证袋个数并检查凭证袋封装是否完好的,未勾挑核对清单与网点上报的各类报表、凭证张数是否相符的或者未对发现漏登清单或单证表不符的情况查明原因的。
(二) 未对网点办理的超过起督金额的基本交易、特殊交易进行监督的。
(三) 对发现凭证、单册、账表或前后台账目不符情况未做到认真查找原因或者发现严重不符的未及时向领导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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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未对网点的重要凭证、网点长短款等风险点进行监督的。
(五) 未对前台操作员部分特殊业务笔数、金额进行分析及时发现风险点的。
(六) 未按规定登记差错交易信息下发差错通知单督促所属机构查验和更改的。
(七) 未按规定对网点凭证的异常迹象进行辨别或者未及时发现有涂改、补写、挖补、浸蚀、伪造印章等情况或者发现异常未登记和报告监督组长。
(八) 未按规定管理使用事后监督计算机操作员权限和更改密码或者泄漏密码的。
(九) 发现重大异常情况或者隐患未及时报告,对属于二类和代理网点的重大异常情况、隐患未及时告知同级邮政企业的。 第三十二条 电子稽查系统值机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通报批评,并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100元至300元;对两次通报批评后仍明知故犯的,调离岗位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并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300元至500元。
(一) 未按规定每日监控本级及其辖属营业机构的实时预警和非实时预警信息的。
(二) 未按规定编写协查任务书送交相关部门和岗位的。 (三) 未及时核查风险预警信息或者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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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未按规定督促核查人员及时反馈核查结果的。 (五) 对风险监控中发现的异常情况未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的,对属于二类和代理网点的异常情况未及时报告同级邮政企业的。
(六) 未及时查看上级下发通知,并及时传达到相关人员的。
(七) 未按规定填写每日值机工作记录的。
(八) 对电子稽查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未及时向上级部门书面报告的。
第三十三条 电子稽查系统风险预警核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通报批评,并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100元至300元;对两次通报批评后仍明知故犯的,调离岗位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并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300元至500元。
(一)未按照规定时限对风险预警指标进行核查或者未将核查结果反馈电子稽查系统值机人员的;
(二)对核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风险隐患未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的,属于二类和代理网点的未及时报告同级邮政企业的。 第三十四条 审计(稽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通报批评,并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100元至300元;对两次通报批评后仍明知故犯的,调离岗位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并扣减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300元至500元。
(一)未按规定检查本行及辖属机构邮政金融业务各岗位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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