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知识抢答题复习题(5)

2019-04-02 10:42

第94条 设备管理部门和单位要建立施工安全监督体系,加强对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对封锁施工要根据施工质量,最终确认满足线路放行列车条件后,方可开通线路;线路开通后,需要慢行的地段还要对慢行的速度、距离和时间检查,直到列车恢复常速、线路质量稳定。

第98条 运营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及配合费用纳入概(预)算,按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113号)的规定和安全协议支付。

第101条 参加营业线施工的劳务工必须由具有带班资格的正式职工(即带班人员)带领,不准劳务工单独上道作业。用工单位对劳务工要进行施工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和日常管理;要先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劳务工不能担任营业线施工的施工安全防护员和带班人员等工作,不准单独使用各类作业车辆。

九、第117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前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90号) 、《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办法》(铁运〔2010〕51号)、《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办法》(铁运〔2011〕63号)同时废止。

成铁运〔2013〕80 号

第12 条 各项施工作业,施工点前不得安排慢行。大机清筛、换轨、更换道岔、路基处理车施工时,在运行图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适当增加天窗时间。增加天窗时间影响图定跨局旅客列车开行时,必须报铁道部运输局批准。

第17 条为加强施工组织领导,铁路局、站段应成立施工协调小组。 Ⅲ级施工:

(1)普速铁路Ⅲ级施工和高速铁路在车站登记的Ⅲ级施工由车务段( 直属站)分管副段长(副站长)担任施工协调小组组长、设备管理单位分管副段长担任施工协调小组副组长(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分管负责人担任施工协调小组副组长), 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施工等有关单位成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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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施工协调小组组长(副组长)因Ⅲ级施工较多等原因不能亲自到现场组织时,可委托车间副主任及以上级别胜任人员。

第18 条施工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协调解决营业线施工、运输、安全等问题,做到运输、施工统筹兼顾,确保行车、人身和施工安全。

2.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检查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掌握施工进度,维护施工期间的运输秩序,协调解决施工各部门临时发生的问题。

3.负责组织召开施工协调会和总结会。

4.Ⅰ、Ⅱ级施工协调小组负责审定相应施工等级的施工方案、施工过渡方案、施工安全措施等。

第 19 条施工组织管理实行“施工协调会、施工准备会、施工总结会”制度。 1.施工协调会由施工协调小组于施工前按施工项目组织召开。施工协调会应明确施工范围及设备影响范围、施工单位及配合单位的准备工作是否就绪、是否具备施工条件、结合部的相关工作、施工期间行车方式的变化及行车组织、安全风险源的卡控是否到位及应急预案是否落实到位。

2.施工准备会由车务段(直属站)的施工作业站组织参与行车组织工作的车务人员,施工单位组织参与施工的作业人员,于施工日计划下达后,施工请点登记前,分别以适当时机召开。车务施工准备会应周知监控人员、参与行车组织工作的所有车务人员施工范围及设备影响范围、施工期间行车方式的变化及行车组织、人员的定岗定位及落实安全风险源的卡控。施工单位施工准备会应周知监控人员、作业人员施工准备范围及施工范围、施工方式、人员的定岗定位及落实安全风险源的卡控。

3.施工总结会由施工协调小组组织召开,总结当日施工中的经验和问题,对施工中的不足制定整改措施,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连续性的施工需布置次日施工的重点工作。

4.Ⅰ、Ⅱ级施工施工协调会、施工总结会记录由施工协调小组指定单位整理;Ⅲ级施工协调会、施工总结会记录由施工协调小组组长单位整理。施工准备会记录由作业站、施工单位分别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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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 条施工负责人由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等级安排相应人员担当。 2.技术改造、大中修项目Ⅰ级施工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担当,Ⅱ级施工由施工单位分管副职担当,Ⅲ级施工由施工单位段领导或车间主任(副主任)担当。

工务Ⅲ级施工由施工单位段领导或车间主任(副主任)担任施工负责人,具体项目如下:

1.线路大修清筛(换砟); 2.大修换轨;

3.大修成组更换道岔或岔枕、整组道岔换填或清筛; 4.大修及成段换枕; 5.线路平纵断面改造; 6.整组更换温调器; 7.拨接便线、便桥;

8.抬、移梁,更换桥梁支座施工; 9.拆除钢轨进行无砟桥全面更换桥枕施工; 10.钢梁桥更换杆件施工;

11.隧道内更换拱部衬砌及隧道扩孔施工。 12.架设及拆除D型梁、工字钢梁及军用梁施工; 13.破底清筛轨枕底道砟或破底清挖翻浆; 14.无缝线路应力放散或调整; 15.100m以上成段更换钢轨;

16.一次起道、拨道量超过40mm的起道、拨道作业; 17.成段调整轨缝,拆开钢轨接头并插入短轨头; 18.道口大修;

19.长大隧道内宽轨枕成段垫砟起道; 20.干线以外的其它线路桥涵顶进作业; 21.桥梁墩台基础置换或压浆施工; 22.整孔更换桥梁梁间纵横向挡砟板施工;

23.距线路中心线3米范围内的挡墙、护墙、路肩墙基坑开挖施工; 24.路基地段路肩面下2.5米范围内压浆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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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使用挤密桩、灰土桩等加固路基基床施工; 26.路基基床换填、封闭施工; 27.影响设备稳定及安全的爆破作业; 28.大型养路机械维修作业; 29.成段更换胶垫或拆除调高垫板; 30.增设或改造隧道侧沟施工;

31.采用挂网喷浆、锚杆、W钢带等进行隧道衬砌加固施工; 32.新建明、棚洞施工;

33.平改立、通道建设的基础部分施工; 34.线间距小于5米的股道间增设排水沟施工;

35.路基梁架空线路进行基床换填、封闭施工和更换、增设隧道仰拱及铺底施工;

36.整体道床改有砟道床施工; 37.整孔更换和铺设圬工梁防水层; 38.干线桥涵顶进作业施工;

39.在维修天窗时间内不能完成且需要按照Ⅲ级施工卡控的其他作业。 第21 条施工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指挥工作。检查施工和开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指挥现场施工,安排施工防护,确认放行列车条件等。

2.负责协调解决施工中发生的问题,协调各单位施工作业,掌握施工进度,反馈现场信息,及时向施工协调小组汇报施工情况。

3.负责总结分析施工组织、进度和安全等情况,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责。 第30 条影响行车或影响行车设备稳定、使用的施工项目未经申报批准严禁施工,擅自施工或擅自扩大施工内容和范围的,一经发现立即停工并追究施工单位责任。

第31条我局营业线施工实行“八不准”制度。 1.施工计划未经审批,不准施工;

2.未按规定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不准施工; 3.没有合格的施工负责人不准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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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没有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不准施工;

5.没有召开施工协调会、没有准备好必需、充分的施工料具及其他准备工作的不准施工;

6.不登记要点不准施工;

7.配合单位人员不到位不准施工; 8.没有制订安全应急措施不准施工。

第32 条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制定,经相关设备管理单位会签后,上报路局主管业务处室,其中建设项目施工方案应先报项目管理机构预审,再报路局主管业务处室。提报的施工方案应包括:施工项目及负责人、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及限速范围、设备变化、施工方式及流程、施工过渡方案、施工组织、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施工防护办法、列车运行条件、验收安排等基本内容。

第36 条施工方案审核通过后,路局主管业务处室向施工单位( 基建项目向指挥部)出具施工审查批复表(施工审查批复表范本见附件6) 或施工审查会议纪要、函件,施工单位凭路局施工审查批复表(或施工审查会议纪要、函件)和相关已修订施工的施工方案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措施应与设备管理单位、行车组织单位按施工项目分别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施工安全协议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①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②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③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④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 根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⑤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⑥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⑦安全监督检查和基建、更新改造项目配合费用;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施工安全协议》范本见附件7。

施工单位在提报施工计划申请时,必须同时提报施工安全协议。

第八章营业线施工计划编制

第40 条 施工单位应于每月10 日前将经车务段(直属站)审核后的次月施工计划申请上报路局主管业务处室。

月度施工计划经主管副局长批准后,并于每月25 日前以铁路局文件下发各站段和有关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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