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知识抢答题复习题(7)

2019-04-02 10:42

站、驻调度所联络员)、设备单位检查人(或设备单位指定人员)办理开通登记( 施工销记), 车站值班员(或列车调度员)签认后,按规定开通线路。

第84 条扰动道床不能预先轧道的线路、道岔施工,开通后第一趟列车不准为旅客列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视为轧道:

①大型养路机械施工经过稳定车作业;②开通后经过重型轨道车牵引的施工列车;③开通后经过单机。速度160km/h 以上区段,线路、接触网封锁施工开通后,第一趟列车不准为载客动车组列车。

第十七章施工安全管理责任

第99 条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施工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的职责;负责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要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对Ⅰ、Ⅱ级施工还要制定施工方案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计划图、安全关键卡控表,并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

第100 条施工负责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因施工原因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首先要追究施工负责人的责任。

施工负责人应具备必需的施工安全素质。施工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必须经铁道部(或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担任上述工作。

第101 条施工单位的安全员、防护员、联络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必须经过铁路局有关部门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要追究施工单位领导的责任;培训合格的上述人员担任上述工作时,因施工安全知识不达标发生事故的,要追究培训部门的责任。

第102 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并提前向设备管理和使用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特别是影响行车安全的工程和隐蔽工程;施工中,要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工艺流程和卡控措施,严禁超范围作业,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完成后,必须达到放行列车条件并经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后,方可申请开通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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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车、施工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线运行必须符合铁道部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要接受运输、设备管理单位和部门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

第103 条封锁施工开通后,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检查和整修,设备管理单位要严格把关;开通后列车运行速度必须按速度阶梯逐步提高(按附件16、附件17 执行)。线路慢行应尽快恢复正常速度,并按有关规定尽快办理交接。

第104 条施工单位至少在正式施工72 小时前向设备管理单位提出施工计划、施工地点及影响范围。设备管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施工请求后,应对施工方案和计划及影响范围进行认真核对,并在施工开始前派员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第107 条设计和施工单位对既有设施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施工中造成损坏。由于设备管理单位提供的设施位置错误造成损坏的,设备管理单位应承担责任并及时修复。因设计单位提供的设施位置不准确或遗漏造成损坏的,设计单位应负主要责任;提供的设施位置准确,因施工造成的损坏,施工单位应负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要经常监视既有设备,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停工处理,确认对既有设备无影响后,方可继续施工。因施工造成既有设备发生损坏时,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设备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第109 条运营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及配合费用纳入概(预)算,按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 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 〕113 号)的规定和安全协议支付。

第十八章营业线施工安全专项管理

第111 条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铁路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对于施工前超范围准备、施工中挖断光电缆、爆破损坏行车设备、作业车辆溜逸、轨道车辆违章行驶、施工后线路未达到放行列车条件违章放行列车、开通后整修线路不及时、机械和料具侵限、使用封联线和违章使用手摇把等危及行车安全的问题,要制定管理制度,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发生。施工料具要集中管理,必要时派人看守。对影响行车的各个环节,必须加强管理,落实措施,严密防范,确保行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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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 条参加营业线施工的劳务工必须由具有带班资格的正式职工( 即带班人员)带领,不准劳务工单独上道作业。用工单位对劳务工要进行施工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和日常管理;要先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对营业线施工的轨道、桥隧、通信信号、接触网等技术复杂、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作业项目,严禁分包、转包。劳务工不能担任营业线施工的施工安全防护员和带班人员等工作,不准单独使用各类作业车辆。

第113 条切实加强雨季施工安全工作。营业线施工要认真执行铁道部《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落实防洪措施。施工中必须保持营业线排水系统的畅通,对可能影响营业线路基、桥涵、隧道等设施设备稳定的任何作业,必须有足够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115 条加强施工和维修作业安全防护。施工和维修作业前必须按规定设置驻站( 调度所)联络员、防护员,驻站( 调度所)联络员或现场防护员不得临时调换。

现场防护员应根据施工作业现场地形条件、列车运行特点、施工人员和机具布置等情况确定站位和移动路径,并做好自身防护。

作业过程中,驻站(调度所)联络员与现场防护员必须保持通信畅通并定时联系,确认通信良好。一旦联控通信中断,作业负责人应立即命令所有作业人员下道。

第十九章营业线施工考核和安全奖惩制度

第117 条路局要加强对营业线施工的考核工作,明确单位天窗时间内工作量,建立经济考核制度和奖惩办法,对施工计划和施工、维修天窗的兑现率、利用率进行考核。运输部门考核兑现率,兑现率是指运输组织部门实际给点时间、次数与计划时间、次数之比。主管业务处室考核利用率,利用率是指施工单位实际作业时间、次数、工作量完成与计划时间、次数、工作量之比。

路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两率”基数,严格按月考核。对超过“两率”基数的要给予奖励,对达不到“两率”基数的要给予处罚。

第118 条在营业线施工中,路局建立施工安全奖惩制度和抵押金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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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9 条路局安全监察室每月10 日前将铁路局管内上月有关施工单位发生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情况,上报铁道部安监司。铁道部建设司根据安监司的事故统计报告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章附则

第125 条本实施细则涉及施工管理台帐及相关资料保存一年备查。 第126 条各站段应根据路局实施细则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第127 条本实施细则由路局运输处负责解释。第128 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成都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成铁运〔2008〕780 号)、《成都铁路局营业线施工提级管理办法》(成铁运〔2009〕75 号)、《成都铁路局160—250km/h 线路施工、维修管理办法》(成铁运〔2010〕16 号)、《成都铁路局200—250km/h 客运专线施工管理办法(试行)》(成铁运〔2010〕312 号)、《成都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办法》( 成铁运〔2010 〕379 号)、《成都铁路局工务系统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规定》(成铁工〔2011 〕416 号)、《关于下发工务天窗点内、点外作业暂行规定的通知》(成铁运〔2012〕576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Ⅲ级施工组织管理的通知》( 成铁运〔2012 〕487 号)同时废止。其他前发有关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规则)与本实施细则有抵触的,一律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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