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

2019-04-02 11:07

契税

分类规定(一)

(一)购买住房、购买公有住房及房屋拆迁的减免税规定

1.购买公有住房的减免税规定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国务院令[1997]第224号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是指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购买的公有住房。城镇职工享受免征契税,仅限于第一次购买的公有住房。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财法字[1997]52号

城镇职工按照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房改方案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第一次购房。但所购房屋超过省规定面积的部分,以有关部门分面积、档次所收费额为依据,计征契税: (1)原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重新购房。

(2)职务、职称晋升,原购住房退还,重新购房的。

(3)职工异地调动、交流,原工作地所购住房退回,在新工作地重新购房的。

对各类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均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的规定,免征契税。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实施,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财税[2000]130号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财税[2004]134号

财政部[92]财综字第106号规定:“全民、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有当地正式城镇户口的职工,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价,第一次购买本单位公有住房,在规定住房标准面积以内的,可以免征契税,免税照顾每户只能享受一次。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购买房屋均照章交纳契税。

鄂财农税便字[1999]11号

关于公有住房的概念,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界定为:公有住房是指国家所有的房屋。即全民所有制单位的房产,以区别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房产和私有房产。公有住房有三种情况,1、国家企业、事业单位购建的,包括自建自置、集资兴建的,产权属于单位,租给职工居住的公房。2、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自管自用的公房。 3、国家设置的专业管理部门直接经营的公房。

公有住房即存量房,不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和单位向内部职工集资、以成本价出售、产权归购买者所有的房屋。(国家税务总局复)

鄂财农税便字[1999]19号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的免税规定

(1)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国务院令[1997]第224号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因经济建设和城市发展需要,房屋被

拆除后,重新购买房屋的,减征或免征;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 3.拆迁居民的减免税规定

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

财税[2005]45号

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财税[2005]45号

4.个人购买住宅的减免税规定

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财税字[1999]210号

关于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减免税问题。条例没有对这种情况给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的规定。因此,应对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照章征收契税。

财税字[1998]96号

(二)事业单位的征免税规定

事业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等,免征契税。

国务院令[1997]第224号

关于经营性事业单位的减免税问题。目前我国对事业单位没有按是否经营性这一标准进行分类。根据条例第六条、细则第十二条和财政部1996年发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对事业单位承受土地、房屋免征契税应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纳税人必须是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进行财务核算的事业单位;二是所承受的土地、房屋必须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项目。凡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一律照章征收契税。对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四十五条规定,应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相近行业企业财务制度的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的特定项目,其承受的土地、房屋要照章征收契税。

财税字[1998]96号

(三)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的免税规定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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