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5)

2019-04-02 11:07

4.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国务院令[1997]第224号

(二)《实施细则》规定的减征或免征范围

1.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按照前款征税。

2.用于办公的,是指办公室(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 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 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试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用于军事设施的,是指:

(1)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 (2)军用的机场、港口、码头;

(3)军用的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4)军用的通信、导航、观测台站; (5)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的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

的土地、房屋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3.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是指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购买的公有住房。城镇职工享受免征契税,仅限于第一次购买的公有住房。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4.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5.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

(1)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3)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财法字[1997]52号

(三)湖北省契税减征或免征范围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用于办公的,是指办公的,是指办公楼,档案室、机关车库、职工食堂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

用于教学的,是指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学校(幼儿园)、省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以及各类残疾人学校的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操场、学生食堂设施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部、住院部、化验室、药房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未纳入国家事业单位管理,不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进行核算的医疗单位以及疗养、康复机构除外。

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试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用于军事设施的,是指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的机场、港口、码头,军用的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的通信、导航、观测台站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2)城镇职工按照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房改方案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第一次购房。但所购房屋超过

省规定面积的部分,以有关部门分面积、档次所收费额为依据,计征契税:

原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重新购房。 职务、职称晋升,原购住房退还,重新购房的。

职工异地调动、交流,原工作地所购住房退回,在新工作地重新购房的;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因经济建设和城市发展需要,房屋被拆除后,重新购买房屋的,减征或免征; (4)土地被依法征用或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的,减征或免征; (5)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项目开发的,免征;

(6)财政部或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减征、免征项目。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

(四)减免税的办理程序及管理权限规定 契税的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契税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由省级征收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契税的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减免,征收机关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下的契税减免,其备案办法由省级征收机关制定

国税发[2004]99号

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

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

财法字[1997]52号

契税的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后10日内,向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报。契税减免税申报暂采取由纳税人持与减免税相关的证明资料,到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窗口上门申报的方式。

在办理契税减免税手续时,减免税的审核分为即时审核和程序审核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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