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习资料(xptx)(4)

2019-04-02 11:30

流管理水平的提高 ;(5)电子商务对物流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8、电子商务物流模式

答:电子商务物流的一般模式:(1)自营物流。自营物流是指电子商务企业借助于自身物质条件(包括物流设施、设备和管理机构等)自行组织的物流活动。对于电子商务企业来说,自营物流启动容易,配送速度快,但配送能力较弱,配送费用不易控制;(2)物流联盟

。物流联盟是指电子商务网站、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等各方面通过契约形成优势互补,要素双向或多向流动,互相信任,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物流伙伴关系;(3)第三方物流第三方物流(Third Party Logistics,TPL)是近年来广泛流行的新概念,它是指物流渠道中的专业化物流中间公司以签订合同的方式,在一定期间内,为其他公司提供所有或某些方面的物流业务服务;(4)第四方物流。第四方物流是指集成商们利用分包商来控制与管理客户公司的点到点式的供应链运作。

29、我国电子商务物流模式的选择、

答:(1)探索我国电子商务物流模式的迫切性:我国现有的物流企业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①中央直属的专业性物流企业,即专营生产资料的物资储运总公司和外运总公司,主要在系统内部运作,因此商流与物流分离,受行政控制。②地方专业性物流企业,即地方商业系统的储运公司及粮食仓储系统,完全受当地行政部门领导。③兼营性物流企业,即集物流与商流为一体的物流企业,比重大,且数量正在不断增多。

中国特色的电子商务物流模式:① 鼓励工商企业逐步将原材料采购、运输、仓储等物流服务业务分离出来,交由专业物流企业承担。鼓励交通运输、仓储配送、货运代理、多式联运企业通过兼并、联合等形式进行资产重组,发展具有一定规模的物流企业。对被兼并、重组的国有企业,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 ② 积极拓宽融资渠道。支持物流企业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或募集资金发展社会化、专业化的物流企业。③ 积极推进物流市场的对外开放。按照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扩大物流领域的对外开放。④ 支持工商企业优化物流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工商企业将企业的物流资产从主业中分离出来,整合资源,优化流程,创新物流管理模式,特别是商业连锁企业要提高商品统一配送率。⑤ 加快物流设施整合和社会化区域物流中心建设。

(2) 中国邮政的第三方邮政物流模式;(3). 济南物流联盟模式(4). 梅林正广和的网络配送模式(5). 8848网站的综合物流模式。

30、电子签名(Electronic signature)的概念

2001年3月23日通过的联合国《电子签字示范法(中译本)》给出了电子签字的定义:“?电子签字?系指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或在逻辑上与数据电文有联系的数据,它可用于鉴别与数据电文有关的签字人和表明此人认可数据电文所含信息。”

31、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1.电子合同及其书面形式 合同,亦称契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

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是当事人在地位平等基础上自愿协商产生的,它反映了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现阶段,合同已经成为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手段。

2. 电子合同的订立 1) 当事人所在地

对于电子合同来说,当事人所在地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仅凭某人使用与某一特定国家相关联的电子信箱地址,不能推定其营业地位于该国。因为现行域名指定系统最初不是按地名构思的。因此,一个域名与一个国家表面上的联系本身并不足以确定该域名使用者和该国之间有真正的、永久的联系。为了提高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以电子方式缔结合同的当事方必须明确指明其相关的营业地所在地点。因此,提供货物或服务的当事人,应当向查阅这种信息系统的各方提供当事人营业地所在的地理位置和地址。

2) 要约与邀请要约

根据《联合国销售公约》,非向一个人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要约,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表示相反的意向。在有纸化环境下,报纸、杂志和电视中的广告、商品介绍、小册子或价目表等一般也被看作是邀请要约。因为在这些情况下承受约束的意图被认为是不明确的。如果当事方通过网址提供货物或服务,情况会更复杂。因特网使得人们有可能把特定的信息发送给无数的人,而当前的技术又可以使人们立即签定合同。

3) 接受要约

在电子合同中,除非各当事人另有约定,要约和接受要约可以通过数据电文表示。对于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人们似乎已经习惯将它们列入数据电文了。但是,在电子商务交易中,还常常通过点击“同意”按钮表示接受要约。然而,也正是这种行为引起了较多的法律纠纷。加拿大《统一电子商务法》第二十节第(一)(b)款明确了这一问题:“触摸或点击计算机屏幕上适当指定的图表或位置”为表示同意的一种方式。

4) 发出和收到

参照《联合国销售公约》和《电子商业示范法》,电子合同收到和发出的时间与地点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数据电文的发出时间以其进入发端人或代表发端人发送数据电文的人控制范围之外的某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准。

②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收件人为接收数据电文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统的,以数据电文进入该指定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数据电文发给收件人的一个信息系统但不是指定的信息系统的,以收件人检索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收到时间。收件人未指定某一信息系统的,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

③ 除非发端人和收件人另有约定,数据电文以发端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为其发出地点,以收件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为其收到地点。

5) 自动交易

“自动电文系统”系指一种计算机程序或者一种电子手段或其他自动手段,用以引发一个行动或者全部或部分地对数据电文(或执行)生成答复,而无须每次在该系统引发行动或生成答复时由自然人进行复查或干预。

6) 形式要求

根据《联合国销售公约》第十一条关于形式自由的一般原则,电子合同的任何规定应不要求合同须以书面订立或以书面证明,也不要求合同必须遵守任何其他有关形式的要求。对于法律要求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或法律要求合同应当签字的,应采用联合国《电子签字示范法》和《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中的有关条文。

7) 拟由当事人提供的一般资料

为增强国际交易的确定性和明确性,参与电子合同的当事人应提供的一般资料包括当事人身份、法律地位、所在地和地址资料等,其目的是确保通过因特网等公开网络进行的各种交易能够正常进行。

32、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若干基本问题

1. 电子商务立法形式的选择

面对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现行法规与实践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人们普遍感到电子商务立法的必要性。电子商务的专门立法已不可避免。但在整个立法工作开展之前,必须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电子商务能否单独立法,即电子商务法的地位问题;二是电子商务的立法从何入手。

1) 电子商务法的地位 依据法学的基本理论,法的地位是指其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有没有自己独立存在的位置,有没有自己独立存在的理由和必要性。能够在法律体系中形成独立存在的位置,才可能有单独立法的必要。

2) 电子商务立法途径

从立法学的角度看,电子商务的立法可以有两条途径:

第一,先分别立法,即首先解决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现实问题,制定单行法规,如电子合同规则、电子支付规则、电子提单规则、电子商务税收征收办法、网络广告规则等,待时机成熟后,再进行综合立法。这种方法的优点是,能够及时解决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并能够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逐步提出比较完善的综合立法的思路;缺点是缺乏宏观思考,各单行法规很难实现统一性和一体性,而且很容易沿袭传统的按行业和部门归属立法的弊端

第二,先着手综合立法,形成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综合思路,出台电子商务基本法,然后对各个具体问题制定单行规则。对于电子商务这样一个发展十分迅速的新生事物,其立法应当反映现实并服务于现实,这是理所当然的,但立法超前性的指导意义也是非常重要的。“先综合立法后分别立法”的思路有利于从宏观上把握电子商务这一新事物的发展趋势,有利于统一电子商务活动中对关键问题的看法。基本法用于指导立法实践,但不限制实践的发展。如果不适应实际环境,可以修正。而且,由于电子商务所依赖的信息技术发展迅速,因而所制定的单行法规也需要经常修改和变动。这种修改和变动,如果没有综合的思路和统一的目标,很可能会产生诸多自身的问题和相互矛盾的问题。

笔者倾向于电子商务的立法采用第二种形式,这也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方法。联合国1996年12月出台了电子商务基本法——《电子商业示范法》,其中第七条涉及电子签字问题;2002年颁布了单行法——《电子签字示范法》;2005年11月又通过了《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整个系统思路非常明确:由宏观指引到解决关键问题,进而落实有关应用,因此,就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思路来说,着手研究电子商务的关键问题,起草电子商务基本法,并逐步出台单行法应当是目前较好的立法选择。

33、电子商务立法目的

答:1) 为电子商务的健康、快速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数据电文的使用正在急剧增多。然而,以非书面电文形式来传递具有法律意义的信息可能会因使用这种电文所遇到的法律障碍或这种电文法律效力(或

有效性)的不确定性而受到影响。起草电子商务法的目的,是要向电子商务的各类参与者提供一套虚拟环境下进行交易的规则,说明怎样去消除此类法律障碍,如何为所谓的“电子商务”创造一种比较可靠的法律环境,克服进一步使用电子商务所遇到的法律障碍。

2) 弥补现有法律的缺陷和不足 电子商务单独立法,是因为国家有关传递和存储信息的现行法规不够完备或已经过时,因为那些文件起草时还没有预见到电子商务的使用。在某些情况下,现行法规通过规定要使用“书面”、“经签字的”或“原始”文件等,对现代通信手段的使用施加了某些限制或包含有限制的含义。尽管国家就信息的某些方面颁布了具体规定,但仍然没有全面涉及电子商务的立法,这种情况可能使人们无法准确地把握并非以传统的书面文件形式提供的信息的法律性质和有效性,也无法完全相信电子支付的安全性。此外,在日益广泛使用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的同时,也有必要对传真和电传等通信技术制定相应的法律和规范。

3) 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交易活动

电子商务法的目标包括使电子商务的使用成为可能或为此创造方便条件,平等对待基于书面文件的用户和基于数据电文的用户,充分发挥高科技手段在商务活动中的作用。这些目标都是促进经济增长和提高国际、国内贸易效率的关键所在。从这一点讲,电子商务立法的目的不是要从技术角度来处理电子商务关系,而是创立尽可能安全的法律环境,以便有助于通信各方之间高效率地进行电子商务活动。

34、 电子商务立法指导思想与原则

提供一个透明的、和谐的商务法律环境使电子商务活动得以正常进行,是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出发点。电子商务法应着眼于保护公平交易,保护平等竞争,保护消费者免受欺诈之苦,保护知识产权免受侵权和保护个人隐私,制定鼓励监督、有助调解和打击犯罪的行之有效的一套办法。在围绕电子商务制定法律条文时,应采取非限制性、面向市场的做法。当买卖双方在电子商务网络上自愿签订合同,合法买卖产品和服务时,应当尽量减少参与和干涉,并力戒对网络上发生的商务活动加以新的、不必要的限制,如增加繁琐手续,或增加新的税收和资费等。从上述指导思想出发,我们可以考虑以下立法原则。

1) 与联合国《电子商业示范法》保持一致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是经过众多的国际法律专家集体讨论制定的,意在向各国政府的执行部门和议会提供一份背景和说明材料,帮助其使用《电子商业示范法》,同时推动各国更新其立法。《电子商业示范法》对我国制定相应的法律有很大的借鉴价值。我国在制定电子商务法时,一方面,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我国自己的法律解决办法;另一方面,应当尽量与联合国《电子商业示范法》保持一致。这样做,有利于我国立法与国际接轨,也有利于我国的商务活动与世界接轨。 2) 不偏重任何技术

电子商务法旨在提供必不可少的程序和原则,以利于在各种不同情况下使用现代技术记录和传递信息。但是,在电子商务法的起草过程中不应偏重任何技术手段。例如,电子商务法不应当确定一种相当于任何一种书面文件的计算机技术等同物,相反,电子商务法只需要提出书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将其作为标准。任何数据电文,不管采用什么技术,一旦达到这些标准,即可同起着相同作用的相应书面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

3) 依赖“功能等同”方法

针对传统的书面文件的法律规定是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发展商务活动的主要障碍。在拟订电子商务法时,首先应考虑能否通过扩大“书面形式”、“签字”和“原件”等概念的范围,

把以计算机为基础的技术也包括进去,解决国内法中的传统规定对使用电子商务造成的障碍。

电子商务法应允许将国内有关立法加以修改以适应用于贸易与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而不必全盘取消书面形式的要求或打乱这些要求所依据的法律概念和做法。同时,通过电子手段满足书面形式要求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制定新的规则。

4) 跟踪计算机技术的最新发展

计算机发展日新月异,更新换代周期日益缩短,涉及的社会领域不断拓宽,并不断向纵深发展,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也都在迅速地发生变化。法律工作者已不能再像研究罗马法那样,占用大量的时间去细细体味和总结。电子商务法的研究必须紧跟计算机技术发展的步伐,不断更新,不断突破,否则,很难解决新出现的问题和矛盾。

35、电子商务立法范围

1)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是立法的核心问题,它揭示了立法调整的因特定主体所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也是一法区别于另一法的基本标准。根据电子商务的内在本质和特点,笔者认为,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是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而这类社会关系是在广泛采用新型信息技术并将这些技术应用于商业领域后才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它交叉存在于虚拟社会和实体社会之间,有别于实体社会中的各种社会关系,且完全独立于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

2) 电子商务法所涉及的技术范围

虽然拟订电子商务法时经常提及比较先进的通信技术,如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但电子商务法所依据的原则及其条款也应适用于不太先进的通信技术,如电传、传真等。可能存在这种情况,即最初以标准化电子数据交换形式发出数字化信息,后来在发信人和收信人之间传递的过程中某一环节改为采用计算机生成的电传形式或计算机打印的传真复印件形式来传送。一个数据电文可能最初是口头传递的,最后改用传真、复印件,或者最初采用传真、复印件形式,最后变成了电子数据交换电文。 3) 电子商务法所涉及的商务范围

从本质上讲,电子商务仍然是一种商务活动。因此,电子商务法需要涵盖电子商务环境下合同、支付、商品配送的演变形式和操作规则,需要涵盖交易双方、中间商和政府的地位、作用及运行规范,也需要涵盖涉及交易安全的大量问题,同时,还需要涵盖某些现有民法、商法尚未涉及的特定领域的法律规范。

36、电子商务立法框架

电子商务的立法框架应依据上述立法目的、指导思想和调整对象来进行构筑。法的名称直接表现了立法规制的角度、重点和方法。笔者认为,在法的名称上,采用《电子商务法》较为合适。在结构上,建议设立两部分,共十一章。第一部分为电子商务法的总则,分为七章;第二部分为特定领域电子商务的规定,暂定四章,以后可以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不断增添新的内容。

1)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章,一般条款。包括宗旨、使用范围、定义、原则等。

第二章,对数据电文适用法律要求。包括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书面形式、签字、原件,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数据电文的留存等。

第三章数据电文的形成与传递。包括电子合同的订立和有效性的确认,当事各方对数据电文的承认,数据电文的归属,确认收讫,发出和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和地点等。

第四章,电子支付。包括电子支付的定义,电子货币的认可,电子支票支付制度,电子支付当事人的权利,资金流转安全,对电子支付数据的伪造、变造、更改、涂销问题的处理办法等。

第五章,认证机构。包括认证机构的设立条件、作用、基本职责以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网络服务商。包括网络服务商的设立条件、服务内容、运行规范等。

第七章,政府作用。包括政府发展电子商务的基本原则、海关与税务制度、有关管理部门的设置等。

2) 第二部分,电子商务的特定领域

第八章,网络零售业。包括网络零售业的范围、市场准入制度、网络零售规范等。 第九章,网络广告业。包括网络广告的定义、活动主体、行为准则、网络广告审查等。 第十章,知识产权贸易。包括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专利、商标和技术成果交易。 第十一章货物运输。主要包括与货物合同有关的行为、运输单据、商品配送等。

37、电子商务网络应用层次

(1)对网站的简单应用—处理一些信息(收集、发布)、产品发布、企业介绍、客户信息收集

(2)业务的部分替代—在网上结算、购物

(3)业务的全方位替代、组织变革(人员变革等)

38、电子商务各要素之间的关系

(1)信息流技术的进步促进信息的沟通 (谈判) (2)资金流:

(3)物流—电子商务发展的制约因素

39、第三方支盈利模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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