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产品合格、材料数据、安全自检等表单文件。
9.4安装阶段:投标方必须负责相关设备及人员在安装过程中的一切安全。 9.4.1施工前:
1)投标方在进场施工前,必须签定《重庆力帆施工安全环保管理细则》及《涂装施工改造现场安全管理细则》;
2)投标方在进场施工前,全员必须接受涂装安全培训; 9.4.2施工中:
1)投标方施工现场必须配置有专职安全监护人员并始终在场;
2)在施工过程中投标方必须依据《涂装施工改造现场安全检查表》等相关表单文件要求的执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3)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投标方违章行为将以《涂装施工改造现场违章通知书》形式发给施工单位;并根据《重庆力帆施工安全环保管理细则》及《涂装施工改造现场安全施工管理细则》等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9.4.3施工结束后:
每日危险施工(动火、玻璃钢防腐等)作业后二小时内,投标方必须安排安全员对施工现场无烟火及其它安全隐患确认后方可离场。 9.5调试阶段:投标方必须保证相关设备及人员调试安全。 10设备验收 10.1初验收
投标方在设备进场前,需提供相应设备的测量参数,合格报告等给招标方核查。 10.2验收资料
投标方提供完整的以下资料(以下资料需要提供电子档和纸质档) NO 项 目 套 提交时间 荷重条件等的提出 包含报价信息 备 注 (1) 设计说明书 (2) 建筑要求图纸 (3) 备用品一览表 (4) 确认图纸 3 投标时 3 投标时 3 投标时 3 签署技术协议书 前 3 签署技术协议书提供各设备所需能源需求表(5) 一次侧需求表 前 (水,电,压缩空气,热水,天然气) (6) 施工日程表 (7) 竣工图 (8) 完成图书 (9) 操作说明书 (10) 工程检查表和试运转报告书 3 签署技术协议书前 3 设备安装完毕后 3 设备安装完毕后 制造国语言 3 调试结束后 3 调试结束后 中文 以上所有资料均需要提供电子版本。 10.3验收条件
调试结束后,进行预验收检查。在双方共同确认设备能力以及运转状况,投标方向招标方提出合格的设备能力检查报告、提出工程验收申请,依据技术协议书进行最终验收。
因本工程项目所产生的各种试验、试车费用由投标方负责。
双方协定的设备故障率(综合故障率不得高于1/100)验收整个改造系统的过程能力,设备故障率应满足该协定。
废气处理所有检测项目,经重庆市环保部门及环保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验收合格(甲方负责委托,投标方承担检测费用),并提供验收合格报告。 11. 责任与赔偿
投标方应充分识别和理解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提交环保应对方案,规避法律风险。同时,因投标方设计、制造、安调等原因造成与环保法规、或环保部门的要求不符或无法通过环保审批,由投标方承担全部责任。
投标方应为甲方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提供相关支持。
双方签订的正式验收之日起1年内,明显地由于投标方在设计、制作上的原因而产生的故障,投标方无偿进行修理或更换。
在设计、制作、安装、调试及使用过程中,由于投标方原因产生的安全问题,造成招标方、投标方或者第三方人身及财产伤害的,一概由投标方承担全部责任。
工程在实施及陪产的过程中因投标方提供的产品和改造原因而发生的损失部分,双方协商赔偿方案。 12. 其他
13.1本文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13.2对本文未明确的内容,又属于生产线上必需的工艺配置和装置,投标方应无偿提供。
第三章 商务及合同要求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它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应付给卖方的价格。
(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和其它技术资料及其它材料。
(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服务,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资料、培训和其它类似的服务。
(5)“买方”系指购买货物的单位。
(6)“卖方”系指根据合同规定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实体。
(7)“现场”系指合同项下货物将要进行安装和运行的地点。
(8)“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2.技术规范
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投标文件的规格偏差表(如果被买方接受的话)相一致。
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3.专利权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4.包装要求
4.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国家或专业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使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4.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5.装运标志
5.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
(1)收货人: (2)合同号: (3)装运标志: (4)收货人代号: (5)目的地:
(6)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7)毛重/净重(公斤):
(8)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
5.2 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
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有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勿倒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 6.交货方式
6.1 交货方式一般为以下其中一种,具体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规定。 (1)现场交货: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所有货物运抵现场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2)工厂交货:由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事宜。运输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运输部门出具收据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3)买方自提货物:由买方在合同规定地点自行办理提货。提单日期为交货日期。
6.2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30天以电报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六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 、单价、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货物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买方。
6.3 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和重量。否则,卖方应对超运部分的数量或重量而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 7.装运通知
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的货物,在卖方已通知买方货物已备妥待运输后24小时内,卖方应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运输尺寸(长×宽×高)、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用书面或传真方式通知买方。
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书面或传真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应由卖方负担。 8.保险
8.1 如果货物是按现场交货方式报价的,由卖方办理货物运抵现场这一段的保险。保险以人民币按照发票金额的110%办理“一切险”。保险范围包括卖方承诺装运的货物;如果货物是按工厂交货。或买方自提货物方式报价的,其保险由买方办理。 9.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在本章合同格式中载明。 10.技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