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09号地块园林绿化工程合同(最终版)4.19(7)

2019-04-02 13:31

北京城建(海南)地产有限公司 E-09地块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包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如发包人不予接受,或认为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则承包人必须在7天内无条件撤换,否则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所调换来人员的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原投标书中所承诺人员的素质,否则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6.6施工期间,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员必须全职在现场办公,不得兼职或者擅自离岗。因特殊情况需短暂离岗的,应当事先报监理单位及业主代表批准,必须妥善安排工地现场的工作交接,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1)离场1天内,须将工作交接情况知会现场监理工程师;

(2)离场2~3天,须将工作交接情况知会现场监理工程师,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3)离场3天以上,须将工作交接情况知会总监理工程师,并经发包人批准; (4)但一个月内累计离场时间不得超过5天(含节假日)。

若违反上述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可发出停工令,待人员回到岗位后才批准复工;承包人必须就此作出书面解释和保证,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等损失,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所称“现场办公”,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现场项目经理部、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员必须在施工场地全职上班,履行各自的职责。

6.7承包人应在工地上提供满足本工程建设需要的在相关专业领域中业务熟练且经验丰富的技术管理人员和完成工程施工而需要的工人。劳务工人的素质必须符合其岗位要求。技术工人需持有有关工种的资格证书。

6.8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发包人认为不称职的承包人的任何雇员。承包人应立即从工地上将其撤离,而且没有承包人的同意不得允许这些人重新参与本工程有关的施工工作。

6.9对从工地撤走的任何人员,承包人应尽快以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认可的人员替代。 6.10 除合同文件中另有特殊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从当地或其它地方雇用所有职员和劳务人员,并负责安排他们的报酬、住房、膳食和交通及社会保险。与上述工作有关的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6.11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或工程师的要求,按发包人或工程师预先规定的格式和时间间隔,提交表明承包人在现场随时雇用的职员、各种等级的劳务人员的姓名、人数等相关情况及承包人设备的详细报告。 7、发包人工作

7.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7.1.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要求在开工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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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完成,场地清理、平整等工作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

7.1.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进场后三日内发包人提供水、电接驳点,通讯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场地内接驳水、电管线和用电、用水、通讯等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承包人安装独立的施工用水、用电计量表,按水表、电表实际用量缴回水电费给总承包单位。承包人为保证工期和质量而采取的其他措施(包括自行发电、自行供水等)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发包人不再补偿。

7.1.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前三天。

7.1.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三天提供地质资料和地下管线资料。 7.1.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三天。

7.1.6提供图纸与技术资料时间:本合同签订生效后7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招标施工图和有关技术资料2套。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施工图和有关技术资料提供给与本工程无关的人员和单位。

7.1.7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三天。

7.1.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自行勘查和负责保护,有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款内,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7.1.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无约定。

7.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对通用条款中应由发包人承担的工作而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的,承包人已在投标时审慎报价,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发包人不再作补偿。 8、承包人工作

8.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承包人须于每月20日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供如下计划、报表,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发包单位审批,最后由发包人批准实施:

A、当月应完成的工程进度和实际完成进度统计报表一式四份(说明提前或拖延原因)(时间从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

B、当月完成的工程量申报,要求分细项申报,并有完成金额一式四份(时间从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

C、下月资金使用计划一式四份(时间从当月26日至下月25日); D、下月施工进度计划一式四份(时间从当月26日至下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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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下月施工拟投入设备、劳动力计划一式四份(时间从当月26日至下月25日); F、当月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报告一式四份(时间从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 G、承包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供工程事故报告一式四份(如果发生时)。

《合同专用条款》8.1 (1)所述的计划、报表的具体格式,严格发包方提供的固定格式进行报送。

(2)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和维修白天或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若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人身损害等,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3)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未移交后续施工单位使用前,对自行施工的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及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移交后续施工单位使用后,对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及费用均由后续施工单位负责,发生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及周围的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之状况进行勘察,根据勘察结果确定具体的保护措施。若因承包人疏忽的原因导致损坏所引起的一切修复和赔偿等相关责任、费用均由承包方负责。若发现正常施工措施及现有条件已不能达到保护目的,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批准采取特殊保护处理的,发包人承担不包含在招投标内容中的额外保护费用。承包人应对所采取的保护措施进行监测,并应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反馈信息指导施工,以确保上述受保护物件及作业人员、居民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受保护物件发生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4)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须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现场布置、放置材料机械及其他设施,及时将施工垃圾、余泥运出场外。交工前清理现场要求:工程竣工验收后1 0天内,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

(5)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保证执行投标文件所承诺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资源投入计划,将工程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根据工程进度计划按时、按标准、足额投入。否则按规定承担违反投标承诺的违约责任。

(6)各分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资源投入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特别是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包括自有和租赁),应与投标文件填报的品牌、数量、质量、规格、性能相符且具备正常施工功能,且为合法使用设备(如年检证、使用证等),便于发包人检查承包人施工设备投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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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因特殊原因需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应当提前7天提出申请,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允许机械、设备调整的原则为:所调整机械、设备,规格、标准只能比原计划提高,不能降低;数量原则上不允许减少,如确因更换先进设备提高了工效,可考虑在总工作能力不降低的前提下同意调整。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开工后已进场的机械设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在计划使用期间撤出现场。若施工机械、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损坏的情况,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修复或更换。

(8)承包人应在进场后30日内,依据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按投标文件的承诺和合同原则编制施工图预算报监理、发包人审核。若承包人成果未能按时合格提交,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因设计变更、施工现场情况变化造成工程内容、工程量变化,须调整机械、设备的规格、数量的,承包人须在变更或变化确定后3天内,提出完整的更新施工方案及变更费用、资源投入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9)承包人擅自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按规定承担违反投标承诺的违约责任。

(10)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防火和施工安全以及文明施工、夜间施工、环卫和城管等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11)对施工图、技术资料认真地复核和检查,、有预见性的发现和指正设计缺陷和错误,应提出能实质性地节约资金和缩短工期的建议和措施。以书面报告形式报送发包人审批。并按时按质提供需要深化设计的装修等图纸,相关费用已含在投标报价中。

(12)为在竣工日期前完成招标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本项目一进场即须进行赶工施工,同时场地内的其他工程也要展开,势必造成临时用地、交通、水电、材料供应等资源的紧张,以致对工程进度造成较大的影响。因此,投标人应充分考虑统一、合理安排人员、设备、材料的进场次序,制订详尽的材料使用计划并考虑保障材料供应的应急措施,按进度的需要安排投入,并考虑自行解决供水、供电的应急方案,所需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13)由于本工程的工期较紧,会出现许多的交叉施工机会,故要求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标段之间、各专业施工队伍之间的的配合、协作问题所需的时间和费用,投标人不得据此而向招标人提出工期和费用的索赔。

工人的意外事故或伤害:对于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所雇用的工人出现的伤亡事故或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对于这类伤亡或损失,发包人不负责任,不负担涉及这类伤亡或损失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它费用。对分包单位出现的工人意外事故或伤害,由于分包单位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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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的,承包人同样需承担连带责任。因事故的处理需要由发包人参与协调、诉讼,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

(14)干扰与协调

a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或场区内其它施工单位可能产生的必需的不可能避免的干扰,并为此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或场内其它施工单位的影响,且应当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

b除必须发包人出面的情况外,承包人应负责协调施工期间外界的各种干扰。

c发包人将在承包人的配合下,充分运用自己对各方面的影响力,尽可能地将外界对工程的干扰减少到最少程度。这种协调并不解除承包人的各项责任与义务。

d本工程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提供现场办公或管理人员住宿等临时设施。 e苗木养护的责任

f 本工程的园林绿化保养期定为2年(其中:头3个月为成活保养,以后为保存保养;成活期满苗木成活率须达100%,保养期满后苗木成活率≥95%)。保养期、存活期内的补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保养期、存活期内的水电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g绿化种植工程在保修期内达到2级养护标准。

h保养期、存活期内发生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应按原设计品种、规格更换。

8.2 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应采用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建立相应的信息技术网络,以便与发包人、各有关单位及各专业分包单位进行数据交换,提高工作效率。

8.3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中各级管理人员和所使用的机械设备的标准与数量不得低于其投标文件的标准与数量,否则,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8.4民工工资的支付

(1)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承包人支付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表,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备查,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有权查阅及核实。

(3)承包人应对其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民工工资,并要求其如实记录支付表,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备查,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有权查阅及核实。

(4)承包人应按上述要求及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按时支付民工工资,否则,视为违约,并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5条违约的和相应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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