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09号地块园林绿化工程合同(最终版)4.19(8)

2019-04-02 13:31

北京城建(海南)地产有限公司 E-09地块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8.5 供电负荷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承包人通过增加发电设备、平衡各专业单位用电等办法自行解决,所涉及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8.6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招标清单的表述与设计图纸矛盾时,应提前两个工作日书面告知监理单位,否则,由此引起的经济责任均由承包人负责。

8.7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招标清单的量与实际计划施工的量相差超过10%,应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告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

8.8承包人应对其获知的所有有关工程的图纸、资料、数据进行保密,所有之对外沟通仅限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或发包人指定的其它单位,或发包人授权之宣传活动,又或政府人员依其职权审查工程施工的工作时进行的沟通。合同文件无论因何种原因被解除,承包人应立即向发包人交还其持有的所有与本工程有关的资料、图纸、数据、电子文档,并保证在承包人停止执行工程后的任何时间都不使用、利用、告知他人任何与工程有关的资料、图纸、数据、电子文档。如因承包人未严格执行上述保密条款而导致发包人遭受任何损失,承包人均应负责全部赔偿。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9、进度计划

9.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合同签订生效15日内。 如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收到工程师的修改意见后3日内完成修改,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供的修改后的施工方案后3日内确认,如该方案仍未能通过,继续修改所需时间包含在合同工期内。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施工方案后三个工作日内。 10.开工及延期开工:

10.1承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发包人认可的合法或合理理由。

10.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工期相应顺延。 11、工期延误

11.1实施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书面通知时间为准,因发包人原因影响工期的,由发包人酌情签认,工期顺延,但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补偿或赔偿责任,有关风险承包人已考虑在合同总价内。

11.2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除非发包人书面认可的原因,本工程不同意其它任何理由的工期顺延。承包人必须在工期延误发生后7天内向发包人书面申请确认,逾期申请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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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予接纳;

11.2.1承包人因材料供应、施工劳力和机具设备不足、管理不善或发生安全质量事故,而影响工期的,均属承包人责任,不能借此顺延工期及费用索赔。承包人应采用有效措施,努力将受影响的工期补回,但不能免除发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对承包人违约处理。

11.2.2由于下列原因而影响施工进度,而且受影响的的工程是处在工程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本合同工程的工期。

(1)因天灾或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被迫停工者(指六级以上地震、七级以上强台风、龙卷风、五十年一遇洪水造成的重大破坏而延误工期);

(2)因发包人同意变更的施工设计图不能及时提供而影响关键线路的施工; (3)不是承包人的过失或违约等其它因素造成的特殊情况而影响关键线路的施工。 四、质量与验收 12、工程质量

12.1工程质量等级标准为:按照现行的国家相关行业及工程所在地的技术规范及质量验收评定标准,一次验收质量达到合格等级。

12.2 因承包人责任过失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负责赔偿,按合同价款的5%支付给发包人作为违约金。 13、检查和返工

13.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原因导致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4、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4.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工程质量验收相关规定,属隐蔽工程的由双方验收签证。 五、安全施工 15、安全施工与检查

15.1承包人须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按规定健全现场安全生产、安全防护及保卫措施,做到文明、安全施工,并承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所发生的费用;在工程进行期间,因承包人责任造成与本工程有关或本工程引致他人的人身意外伤亡、财产损失、破坏或罚款,由承包人承担全部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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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安全防护

有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款内,由承包人承担。 17、事故处理

17.1、承包人在本工程施工中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同时发包人扣除承包人工程总价10%作为违约金。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8、合同价款与支付

18.1合同价款及调整

18.1.1采用固定总价及综合单价均包死合同。本工程采取的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及包绿化成活、包竣工验收的有关手续及一切费用。

18.1.2本工程均采用清单计价方式,本工程的计价依据执行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通知以及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的相关配套定额;

18.1.3工程量计算:依据施工图纸、洽商、设计变更,按照2011年《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的计算工程量。

18.1.4工程取费标准:按照2011年《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取费,其他相关费率按照海南省工程相关造价文件执行。 19、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合同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且承包人已完成进场,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合同总价的15%作为工程预付款。 20、工程量确认

20.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0日。 21、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1.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21.1.1工程款付款条件:

(1) 当月工程质量应符合质量标准(设计、规范要求及招标文件要求); (2) 完成当月工程进度计划; (3) 内业资料同步;

(4) 试验(复试)报告证明所用材料合格或满足合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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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

(6) 安全文明施工符合国家规范、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 (7) 无因欠发施工人员工资,而出现上访或其他不良事件;

(8)月进度款报审表必须严格按照发包方提供的固定格式上报,且上报书面材料同时要向发包方提供电子版工程量计算式及工程造价计算底稿(用海南省正版广联达软件计算)。

如未能达到以上要求,工程款停止支付,直至整改至符合以上要求。 21.1.2工程款付款方式:

(1) 月进度款按每月完成的合同内合格工程量的65%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时暂停支付(如发生工程量减少时,发包人可视情况调低该付款比例)。 (2)月度工程价值=当月末累计工程总价值-上月末累加工程总价值。

即:月度付款额=月度工程价值×65%。

洽商、设计变更的价款不随进度款同时支付,在结算时一并考虑。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齐竣工资料后支付至合同价的80%;

(4)工程竣工结算经发包人审定并交齐资料后3个月内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

(5) 剩余5%,在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且完成全部保修项目后一个月内付全部无息付清。 (6) 发包人每次支付承包人款项时,承包人需提交相对应金额的国家税票给发包人,否则发包人将有权延迟付款。 七、材料设备供应

22、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并承担保管责任。结算时发包人按照甲供料总金额的1%向承包人支付甲供料保管费,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23、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3.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1)工程所需的各项材料和设备均由承包人根据双方关于材料设备采购方面的约定自行采购。承包人采购之材料所需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之中,该工程造价将不因材料、人工价格的变动而作任何调整。

(2) 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计划在材料使用前30天前提出材料采购计划,确保工期按时进行。

23.2所使用材料必须附有材料合格证和材质鉴定单据,所有使用材料须全部按见证采样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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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由现场监理人员见证取样送三亚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若部分材料三亚市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不能检验的,则送发包人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检验结果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认可后才可以使用,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3.3凡因承包人使用不合格产品或材料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均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并承担责任。承包人所采购的苗木材料、设备在保修期内如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承包人必须负责更换,必要时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供有关产品资料和技术指导及零配件供应等售后服务。

23.4材料的替换

工程所需苗木材料、设备,如规格、品种或材质不能满足本合同工程的要求,必须以其它规格、品种代替或加工处理,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后实行。由于代用或加工而发生的量差、价差及加工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八、工程变更 24. 承包方式

24.1本工程采取的承包方式为总价和综合单价均固定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包工、包料、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图纸深化设计、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及包绿化成活率100%、包竣工验收的有关手续。综合单价均包干、项目措施费合价包干。施工招标图纸及工程承包范围的变更,应遵循先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同意确认,再进行变更的原则,如采取紧急措施而导致的增加工程,应首先征得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口头同意后才能实施,并在增加工程发生起的3日内交发包人、监理人确认,过期不再补签证;工程项目实施期间所增加的工程量和项目,必须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确认后经设计单位修改设计,由发包人加盖公章批准后,方能成为增加工程量和新增项目的结算依据。 25.确认变更价款

25.1确定变更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只是主材变更的,只计算主材价差,增加工程量时规费、措施费为零;

(3)如某项目变更数量超过原合同数量的10%,发包人保留对该项目超过原合同数量部分的综合单价的不平衡性进行重新审定的权利。

(4)变更工程价格的增加或减少额,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审核的评审价为准,发包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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