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时需停风时,另一台备用局部通风机立即向掘进工作面供风。因停电等原因使双风机不能启动时,瓦检员必须撤出掘进工作面人员,责任区队电工切断所有责任区域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
5、停风巷道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6、局部通风机要保证连续运转,严禁无计划停风,因停电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风时,必须提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否则由安监部门组织追查、处理。
7、瓦斯检查员每班必须对风筒是否脱节、风筒是否损坏、风筒口到工作面的距离是否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处理。
8、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阻燃、抗静电风筒供风,风筒拐弯使用弯头,异径风筒采用过渡节连接,严禁花接,风筒连接必须反压边,逢 环必挂且吊挂平直,吊挂风筒不能用能产生火花的材料吊挂且不 能与动力电缆同挂一侧。
9、使用单位要爱护风筒,不准有挤压和损坏风筒等现象。若责任单位(或个人)损坏风筒造成瓦斯超限的,除对责任单位处予风筒价格的5倍以上罚款外,安检部门还应按事故进行追查,对责任 单位(或个人)另行处罚。
10、掘进工作面风量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当出风量不足或有害气体超限时,必须立即停电撤人。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通风部门采取措施处理。
6、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1、井下各地点用来调节和控制风流流量及流向的通风设施(如风门、密闭、调节墙等),均由通风队长负责设置和维修。
2、通风设施的位置、数量由通风技术负责人确定,并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具体施工及日常维修和回收等由所管辖的通风队队长负责。
3、通风设施的设置和拆除,必须经总工程师、通风队长同意后,方可进行。
4、每组风门不得少于2道,其间距不小于5米,主要进、回风巷道之间必须设置永久性联锁风门,保证二道风门不被同时敞开,且必须设置反扇,防止反风时风流短路,其它地点风门的设置,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服务期限,由通风技术矿长决定。
5、永久风门、密闭或调节墙垛必须用砖或料石构筑,不能用其它材料代替,还应视其用途及服务期限确定其厚度(但不得小于0.5米)。
6、通风设施施工质量由生产矿长负责,具体由所辖通风队长担任施工负责人,组织人员按“质量标准化”标准施工,并负责施工质量,安全施工质量,安全等工作,若发现问题,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7、通风成立质量验收组领导小组,组长由通风队长担任。
8、每一处通风设施施工完毕后,由质量验收小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不合格的重新施工。
9\\施工永久设施时,必须在巷道两帮、顶、底掏槽,掏槽深度不得小于200MM,施工时无空洞、瞎缝、重缝等,并对墙体进行勾缝,抹裙边等,水泥沙浆按规定配比。施工临时设施时,其四周掏槽深度不得小于200MM,并与巷道周边接触严密,木板之间应采用鱼鳞式搭接,并需用水泥浆抹面或勾缝,门扇与门框接触严密不漏风,通车风门必须设底坎,挡风墙。
10、投入使用的通风设施,必须挂牌管理,挂牌内容包括:设施编号、性质(永久或临时)、地点、施工负责人、施工日期、质量验收人、验收日期、检查日期、完好情况,若牌板和内容不全时,由生产单位负责整改,同时,通风单位还应该建立相应的设施台帐。
11、通风设施建好后,由通风、安检、技术室和所在辖区生产单位共同验收后,移交生产单位负责使用,共同管理。
12、为加强通风设施的管理工作,必须对井下风门实行挂牌管理,通
风、安检和生产单位对所辖区域的风门,每班实行专人检查管理,并在当班的风门管理挂牌板上签字,对于当班不签字者,处予50元的发款。
13、采面大眼或压眼之间应设永久调节墙或密闭,特殊情况经请示矿总工程师同意设风门时,必须联锁,生产单位必须派专人负责风门前后5米及风门之间的杂物,浮货进行清扫,严禁堆积,保证风门前后畅通,浮货杂物不得影响开关风门,否则对责任者处予50元的罚款(其它地点同样如此)。
14、生产单位需运输难以通过风门的大件时,必须事先与矿取得联系,经同意派人协助后,方可通过,严禁施工单位擅自拆除风门或硬撞风门通过,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对责任者开除矿籍。
15、凡留有水沟的地点,生产单位确保水沟畅通,不得让积水影响通风设施质量标准化,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16、井下风门无论是自然因素(如矿山压力、冒顶等)造成损坏的,矿必须进行维修或更换。
17、风门损坏后,由通风、安检和生产单位的人员到现场核实,根据损坏程度写出书面报告,安检签字证实后,由生产单位给予赔偿,损坏风门的事故,由安全矿长负责分析,对责任者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开除矿籍。对责任单位的领导罚款50元,若人为损坏未能查出责任者的,由生产单位照价赔偿。
18、对擅自拆卸或损坏联锁风门联锁绳或绳卡者,查不出责任者的,由所辖区域生产单位十倍赔偿。
19、为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减少通风设施损坏事故,对举报或抓获损坏设施的人员给予50—100元奖励,各单位对职工要加强教育,爱护通风设施,风门过一道关一道,严禁两道同时打开,违者罚款100元。
七、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巷道贯通管理,预防瓦斯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二、巷道贯通前应当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没有安全技术措施,不准进行贯通作业。
三、巷道贯通由主管生产的副矿长统一指挥,组织地测、通风、机电和施工单位共同做好巷道贯通工作。
1、地测部门应对贯通的巷道及时测量,并在两工作面距离接近20米前向技术负责人报告。
2、通风队应在巷道贯通前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保证被贯通的巷道正常通风。贯通后立即调整风流,保证风量充足和通风系统风流稳定。
3、机电队应在贯通前对贯通巷道的机电设备进行检查、处理。 4、施工单位在贯通前应坚持先探后贯,保证贯通无误,贯通前应当检查贯通地点支护情况,如有支架损坏、支护不牢,应及时处理。贯通时应按安全技术措施布置警戒。
四、巷道贯通的安全技术措施由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编制时应当就防瓦斯、透水、冒顶事故、通风管理、放炮管理等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通风、地测、机电和施工单位共同进行审查,然后再向有关单位或部门贯彻。参加审查和贯彻的人员,应认真负责,签字备查。
五、巷道贯通的现场指挥由生产副矿长或其指定的通风、施工单位的负责人统一指挥。
六、巷道贯通时,每次放炮前应当检查通风、瓦斯、出现异常情况应先处理,后放炮。
七、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贯通作业应当执行安全技术措施。
八、巷道贯通后应对通风和瓦斯情况进行检查,确认风流稳定、风量充足,瓦斯降到1%以下时才能恢复作业。
九、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事故后果和违章情况,承担相应的处罚和责任。
八、矿井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管理制度
第一条 瓦斯检查地点和检查次数符合下列规定: 一、检查地点:
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作业的地点。
二、检查次数及内容:
1.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3次,且必须配备专职瓦检员,实行定点检查。
2.其它需要检查瓦斯的地点,执行巡回检查。
⑴总回风、总进风、处于回风系统中的机电设备检查点、有人工作的地点执行巡回检查,每班检查三次;
⑵处于进风系统中机电设备检查点、有人工作地点、井下硐室、每班检查一次;
⑶对本班没有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备用工作面每班检查一次; ⑷火区密闭内外气体每天检查一次;普通密闭每七天检查一次。 ⑸被串联采煤作面进风侧,被串联的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前,每班检查三次,
⑹井下临时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瓦斯浓度每天检查一次,挡风墙外瓦斯浓度每周检查一次。
⑺根据井下实际情况,每月由通风队制定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报通风科、通风副总、总工程师审批。 3.检查内容
1.总回进、总回风、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回风流、掘进工作面迎头、回风流应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等。
2.大巷中机电设备设置地点、硐室、变电所等地点应检查瓦斯、二氧化碳、温度等。
3.密闭内外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空气温度、水温)、氧气等;
4.被串联采煤作面进风侧,被串联的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前应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氧气等。
5.处于回风系统中机电设备检查点、有人工作地点应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