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风系统管理制度(5)

2019-04-02 14:09

7、回采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在1.5个月内撤出一切设备、材料,并进行永久封闭。

回采工作面防自燃发火管理制度

1、采煤区队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的防治自燃发火措施进行回采。

2、班班必须清净工作面浮煤,严禁将浮煤清放采空区,两巷浮煤不得倒入附近横川,回采时严禁留顶煤。

3、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凡发生冒高超过2米或空峒体积超过6m3均要采取妥善的防火措施。

4、管好用好本工作面防火系统的管路、装备及设施。 5、严禁CO超限作业。

掘进工作面(煤巷)防自燃发火管理制度

1、掘进队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的防治自燃发火措施进行施工作。 2、掘进巷道严禁堆积浮煤,严禁将浮煤背入两邦。凡发生冒高超过2米或空峒体积超6 m3以及突出空峒均要采取妥善的防火措施。

3、下分层巷道掘进,若与上分层打透时,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包邦、包顶、防止向采空区漏风,引起煤层自燃。

4、管好用好本工作面的防火系统管路、装备及设施。

煤矿火区管理制度

1、安检科要建立火灾事故档案。每次火灾事故都要填写火区管理卡片、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记载火灾事故发生时间、发展过程、防灭火措施及火灾处理过程。

2、每一次的火区气样分析化验结果都要分别报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和通防科,月分析化验结果要报送局通风处。

3、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灾区火灾、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 4、井下火灾不能直接灭火时,必须封闭火区。

5、井下所有的火区,必须在图上注明火区地点、时间、编号等,并建立火区管理卡片。由通防科永久保存。

6、井下所有永久性防火墙、密闭墙实行编号管理,并在火区位置关系图上标明。均应编号,并在火区位置关系图上注明密闭建造日期、断面、厚度、施工负责人姓名等,并要符合下列要求:

①、防火墙的建造必须严格按部颁《通风质量标准》中有关通风设施质量要求施工工,做到严密不漏风。

②、每道防火墙、密闭墙的附近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悬挂记录牌,记录防火墙内、外气体浓度、温度、测定日期和检查人员姓名。

③、应每季由救护队对防火墙内的气体成分和温度进行取样测定,气样通过束管监测分析室分析化验。

④、每周对新火区(密闭不足1个月)的防火墙内外气体成分取样化验一次;当一氧化碳气体浓度趋于稳定后,可每月取样化验一次。具体的地点和次数,由矿总工程师酌情确定。

⑤、矿井进行通风系统调整时,应测定防火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

⑥、防火墙的气体、温度及空气压差必须每天测定一次,发现异常情况时,应每班进行检查一次,并报矿通风调度室和总工程师。

⑦、所有测定分析、检查结果,都必须记入防火记录薄内,并按时报矿总工程师和有关单位。如发现封闭不严或其它异常情况时,必须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并报矿总工程师。

7、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局总工程师批准。 启封火区时,应逐段恢复通风,同时测定回风流中有无一氧化碳。发现复燃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向火区供风,并重新封闭火区。

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火区回风风流所经过巷道中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在启封火区工作完毕后的3天内,每班必须由矿山救护队检查通风工作,并测定水温、空气温度和空气成分。只有在确认火区完全熄灭、通风等情况良好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

8、启封火区时,必须取样、化验分析,证明火区确实熄灭,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48条方可启封,并必须制定专门启封措施,报局总工程师批准。启封后,还要恢复通风,并同时测定回风流中CO,如有CO和发火预兆必须停止供风,立即封闭。

9、在已熄灭、注销的火区内及其下阶段或下方邻近煤层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10、不得在火区的同一煤层的周围进行采掘工作,同一水平的火区两侧,煤层倾角小于35度的火区下部区段,火区下方邻近煤层进行采掘时,必须留有足够的宽度的煤柱隔离火区,并编制设计,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11、煤层倾角在35。以上的火区区段严禁进行采掘工作。

12、加强发火前的发火征兆观察,一旦有发火征兆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将火灾消灭在萌芽状态中。对已发火的火区要及时封闭,并对采空区进行黄泥灌浆。

13、井下所有的防火墙及采空区密闭墙必须按部颁《通风质量标准》中通风设施的要求施工,竣工后经验收、检查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必须进行反工,决不能马虎凑合。

14、煤层自然发火预测分析预报制度;

1、建立自燃发火观测网点,对全矿井的自燃危险区进行系统的、定期的观测。观测点应选在:采空区回风侧防火墙处和回采工作面上隅角采区回风巷中。观测内容为: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沼气、氧等气体成份、气温、水温、风量以及防火墙内外压差和表面自燃征兆。

2、早期发现煤层自燃发火的初期征兆。煤层自燃的初期征兆,人体感觉气管可以察觉到的现象有:

1)巷道中出现雾气和巷道壁有“出汗”现象; 2)闻到有煤油味、汽油味和焦油味等;

3)出水温度大于25℃,空气与煤壁的温度骤增,气温较常温高出约

10℃,皮肤有一种热感,周身不适;

4)人感觉有头疼、闷热、憋气、四肢无力和精神疲乏等现象; 3、巡回瓦检员及工作面现场人员发现上述自燃发火预兆后,必须现场采取有效措施并报调度室和安检科。

4、由通风监测组完善一氧化碳传感器,进行自燃发火监测。 5、监控值班员发现一氧化碳传感器显示值超过临界值时,必须及时通知有关科室及领导,并采取有效措施。

6、由监测员、瓦斯员负责认真观测自燃发火观测网点处的观测内容,并及时填写观测数值。

7、自燃发火临界值,一般以一氧化碳的相对量和绝对量作为自燃发火的预报指标。

8、由安检科负责及时整理和分析观测结果,并绘制变化曲线,一旦发现某一指标达到临界值,应迅速做出预报,向有关领导汇报。

15、火区管理制度;

1. 矿井火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井下火区未直接扑灭而予以封闭的区域称火区。

每一火区必须根据发火时间及时编号,建立火区管理卡和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由矿安检科永久保存。

火区管理卡片包括以下内容; 1、火区基本情况登记; 2、火区位置示意图;

3、灌浆、注氮或其他方式灭火记录; 4、进回风防火墙及观测记录。

火区位置关系图以通风系统图为基础绘制,即在通风系统图的基础上标明所有火区的边界,防火墙位置、火源点位置、漏风路线及灌浆、注氮系统布置、火区编号、发火时间、封闭时间、火区注消时间等内容。

第二条 当井下无法直接灭火或直接灭火无效时,必须采取封闭措施灭火。封闭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缩小封闭范围,特别应缩短进风侧密闭与火源之间的范围;

2、进、回风密闭在施工顺序上采取进、回风侧同时封闭或先进后回的封闭方法。采取先做进风侧密闭时,应留有通风孔,使其既能控制火势又可防止火源上风侧发生瓦斯超限和积聚。因约定好时间,使进回风防火墙在同一时间封闭结束。封闭有爆炸危险的火区必须采用防爆墙;

3、必须指定专人每隔10分钟检查一次进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一氧化碳和氧含量,随时判别爆炸危险性。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有爆炸危险而无有效防爆措施时必须将人员撤到安全地带,然后排出爆炸危险; 4、火区封闭结束后应进快将人员撤离灾区。

第三条 火区封闭后应积极采取措施加速火区熄灭进程。火区灭火方案由矿通风部门负责编制,经矿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灭火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1、火区基本情况及现状分析; 2、火区周围地质情况及开采情况;

3、灭火方法、灭火工程、劳动组织及安全措施; 4、灭火方案图。

第四条 当火区范围较大,火源是否已经完全熄灭难以确认时,可以采用缩封措施,来解决部分冻结煤量和封闭物资,并通过在封闭状态下将密闭逐段逼近火源地点,以便提高灭火效果,加速火区熄灭。实施缩封火区必须编制缩封计划和安全措施,报集团(或股份)公司审批,并由矿山救护队负责完成.缩封计划与安全措施可参照火区启封计划和安全措施编制。

第五条 封闭的火区必须经取样分析符合下列熄灭条件,经矿长和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鉴定确认火区已经熄灭时,方可注销火区:

1、火区内空气温度下降到30℃以下或达到灾前日常温度; 2、火区内空气中氧浓度降到5%以下;

3、火区内空气中不含有乙烯、乙块,CO浓度在封闭期间逐渐下降,并稳定在24PPm以下。

4、火区的出水温度低于25℃或与灾前水温相同。 上述4项指标持续稳定达1个月以上。

注销火区时,必须将火区注销鉴定及结果报集团(或股份)公司备案,未经注销的火区密闭严禁打开;

第六条 启封火区必须谨慎从事,要做好一切应急准备。事先必须编制启封计划和安全措施报集团(或股份)公司审批。启封计划和安全措施应包含以下内容: 1、火区注销时间及火区注销鉴定材料; 2、启封方法、火区侦察顺序及防火墙启封顺序;

3、启封时防止人员中毒、防止火区复燃、防止瓦斯爆炸的通风安全措施及应急准备工作;

矿在编制缩封或启封火区计划和安全措施时,可邀请矿山救护队给予配合. 第七条 启封火区,通常应采用锁风法,即启封过程中使火区始终处于封闭隔绝状态的启封方法,启封火区时,火区回风流所经过巷道内人员必须全部撤出,应逐段恢复通风;

且必须随时测定火区气体及回风流中有无一氧化碳.一旦发现复燃征兆,必须立即停止向火区送风并重新封闭火区。

启封火区及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的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负责完成。火区启封后三天内,每班必须由救护队检查通风工作,并检测水温、气温和空气成分,只有在确认火区已完全熄灭且通风正常后方可转入其他工作。

火区启封工作结束,应予以总结并将启封报告报知公司生产安全部门。 第八条 在火区附近进行采掘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火区同一煤层同一水平的相邻区域进行采掘工作,必须留有足够 火区隔离煤柱,并编制专门设计及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在火区同一煤层的下部阶段或下部水平一般不得回采。但当煤层倾角小于35°且火区下部留有足够高度的煤柱,能有效隔离火区时,应编制专门设计和安全措施报集团(或股份)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回采,在火区下部阶段掘进时必须有防止冒顶、冒透火区的安全措施。

3、在火区下方的邻近煤层进行回采,只要有防范措施能够保证回采后不影响火区灭火工作和火区对回采没有威胁,应将专门开采设计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九条 每星期应对防火墙、火区密闭和其它密闭进行检查,分析测定其内外气体成分,内外温度、进回侧密闭内压差及墙体与围岩支护情况,并记入防火专用记录本备查;矿通风主管部门或通风区队长应及时审查,发现密闭墙封闭不严;或有发火异常现墙体裂缝等必须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并报告矿安检部门和矿总工程师。

十六、通风技术措施审批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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