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证券中介机构(5)

2019-04-02 14:12

A.责令停业整顿 B.撒销经营证券业务许可 C.撒销 D.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 【答案】ABCD

第四节 证券服务机构

一、证券服务机构的类别(熟悉)

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法人机构,包括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机构。[2008年10月真题,多选题]

根据我国有关法规的规定,证券服务机构的设立需要按照工商管理法规的要求办理注册,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得到中国证监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或者证券服务业务两年以上的经验。

【例35?¤单选题】( )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法人机构。[2009年9月真题] A.中国证券业协会 B.证券服务机构 C.证券交易所 D.中国证监会 【答案】B

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熟悉)

为了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于2007年3月9日发布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部及地方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律师协会依照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1)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可以出具法律意见的事项 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

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③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

④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解散、终止; ⑤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 ⑥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及上市; ⑦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组织制作与证券业务活动相关的法律文件。

(2)鼓励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具备的条件

①内部管理规范,风险控制制度健全,执业水准高,社会信誉良好; ②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其中5名以上曾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③已经办理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

④最近2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例36?¤多选题】2007年3月9日出台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鼓励具备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2010年5月真题] A.最近2年未因违约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B.已经办理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

C.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其中5名以上曾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D.内部管理规范、风险控制制度健全、执业水准高、社会信誉良好 【答案】ABCD

(3)鼓励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且最近2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①最近3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②最近3年连续执业,且拟与其共同承办业务的律师最近3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③最近3年连续从事证券法律领域的教学、研究工作,或者接受过证券法律业务的行业培训。 律师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不得再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同时为同一收购行为的收购人和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在其他同一证券业务活动中为具有利害关系的不同当事人出具法律意见。律师担任公司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律师独立性的情形的,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所任职公司的委托,为该公司提供证券法律服务。

三、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管理(熟悉)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证券、期货市场中的执业行为,财政部、证监会于2000年6月制定并发布《注册会计师执业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简称《规定》)。

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实行许可证管理。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必须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1)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及相关机构

①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指证券、期货相关机构的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实收资本(股本)的审验及盈利预测审核等业务。

②证券、期货相关机构。指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

(2)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符合的条件

①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已取得证券许可证或者符合《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条件并已提出申请; ②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③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1年以上; ④不超过60周岁;

⑤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在以往3年执业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3)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符合的条件

①依法成立3年以上,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在以往3年执业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②具有20名以上符合《规定》第五条或者第十四条或者第十五条第二、三款相关条件的注册会计师; ③60周岁以内注册会计师不少于40人; ④上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800万元;

⑤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实收资本不低于2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向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管理(熟悉)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于1997年12月发布《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的地方派出机构负责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监督管理。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为证券、期货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法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

(1)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分别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5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10名以下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1名取得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②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③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 ④有公司章程;

⑤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⑥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2)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申请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必须具备的条件 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③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④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与证券、期货业务有关的严重行政处罚; ⑤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⑥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具有从事证券业务两年以上的经历,期货投资咨询人员具有从事期货业务两年以上的经历;

⑦通过中国证监会统一组织的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3)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②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③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④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管理(熟悉)

2007年3月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1)证券评级业务是指对下列评级对象开展资信评级服务:

①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 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国债除外; ③上述第①、②项规定的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评级对象。

(2)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实收资本与净资产均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

②具有符合《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包括具有3年以上资信评级业务经验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

③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

④具有完善的业务制度,包括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评级标准、评级程序、评级委员会制度、评级结果公布制度、跟踪评级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证券评级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

⑤最近5年未受到刑事处罚,最近3年未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涉嫌违法经营、犯罪正在被调查的情形;

⑥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机关以及自律组织、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⑦中国证监会基于保护投资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中国证监会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当遵循一致性原则。

中国证监会对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实行许可制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对证券评级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证券评级机构应当自取得证券评级业务许可之日起20日内,将其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评级方法、评级程序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并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本机构网站及其他公众媒体向社会

公告。

六、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管理(熟悉)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4月29日发布《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对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证券评估资格,资产评估机构的合并、分立,分支机构的设立,重大事项报备,年度报备,日常管理以及证券评估资格的撤回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 1.资产评估机构申请

(1)资产评估机构依法设立并取得资产评估资格3年以上,发生过吸收合并的,还应当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1年;

(2)质量控制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

(3)具有不少于30名注册资产评估师,其中最近3年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20人; (4)净资产不少于200万元;

(5)按规定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或者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6)半数以上合伙人或在持有不少于50%股权的股东最近在本机构连续执业3年以上; (7)最近3年评估业务收入合计不少于2000万元,且每年不少于500万元。

2.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证券评估资格不应存在的情形

(1)在执业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2)因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评估资格而被撤销该资格,自撤销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3)申请证券评估资格过程中,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关于对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的日常管理,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应当建立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诚信档案。对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违反规定的,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并责令其整改等措施;对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实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对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一定期限不适宜从事证券业务的惩戒,同时记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告。

七、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和市场准入(熟悉) 1.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1)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2)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例37?¤判断题】证券服务机构因虚假陈述给他人造成损失,应当与相关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0年3月真题] 【答案】对

2.市场准入及退出机制

对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我国《证券法》还授予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管权和现场检查权。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可暂停或者撤销其证券服务业务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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