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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重要性,任何对保密资料有关内容的泄露,必将造成公司的重大损害。
2、未经授权或批准,任何人不得对外提供保密范围所含资料。
3、员工在工作期间或离岗后,绝不允许私自复制或保留有关涉及保 密的任何资料,不允许将知悉的保密内容泄露于其它任何第三人,或协 助第三人获悉公司机密的内容。
4、员工应将所保管与所从事工作有关的保密资料与其它资料、物品 分别存放,并臵于安全处所,以防止非相关人员接触,并确保该保密资 料不致泄露。
5、员工在岗期间,不允许兼职于其它公司。尤其是在岗期间与离岗 后两年内,决不允许利用所从事工作的技术及公司其他有关的保密资料, 从事与本工作相同或类似工作,以获得不正当的利益或造成公司的损失。
6、员工应竭尽全力为公司效力,绝不允许以直接或间接的方法损害 于公司,在岗期间的任何研究、发明、创作、设计、生产、市场开拓、 客户维护等所有权均属公司所有。
7、明确工作职责,对于非本人工作职权范围内涉及公司的保密资料, 做到不打听、不猜测、不传播。 四、责任追究
凡是泄密公司保密资料的,都将被追究相关责任。
1、对公司保密资料无论是有意或无意造成泄密的,当事人都要被停 岗,接受调查,如果被认定为无意泄密,正式员工扣发当月工资 50%, 警告一次,试用期员工,扣发工资 300 元,试用期延长一个月;如果被 认定为有意泄密,无论是正式员工还是试用期员工都将受到开除处理, 当月工资停发,造成后果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2、对于公司核心保密资料,如技术资料、操作图样、客户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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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被泄密,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造成的,当事人都将被开除,对公司造
成损失的,依照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3、对于公司保密资料造成泄密的,除对当事人处理外,责任部门的 负责人扣发当月效益工资,如果造成后果严重的,将受到撤职处分。
4、员工在岗或离岗后两年内,泄密公司资料,造成公司损失的,公 司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 权法》不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而且还将追究受益或使用单位的连带责 任。 五、附件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摘要 附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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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摘要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 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 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 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 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 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 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 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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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摘要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 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 作品;
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 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 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四十八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 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 的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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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人力资源管理
第一节 人事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规范员工招聘、入职、劳动合同签订、 试用期管理、任免、调动、辞职、解聘等流程,特制定此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有限公司。 三、组织机构管理
(一)各部门职责 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组织机构修订的意见和申请,办公室负责
组织各部门进行组织机构的合理调整并组织相关人员讨论、审核、检查, 最终的组织机构由总经理签发。
(二)组织机构的制定办法 根据生产经营情况需要,由董事会提出,办公室负责制定汇总,报 送总经理审批,经股东会决议。
(三)组织机构、四定的修订和调整
1、企业组织机构、四定表签发后不得随意变动(包括部门内部岗位 之间调整、岗位名称变更),除部门分管领导及总经理要求外。
2、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扩编的部门需要提交书面申请,在未接到 办公室回复期间不得擅自调整。 四、招聘入职管理
(一)招聘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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