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自考重点 - 图文(8)

2019-04-02 14:24

第三,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2)水资源开发进行科学论证的要求(3)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4)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加强对公民权益的保护(四)水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1、保护水量及生态用水注意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2、水功能区划制度就是通过在流域范围内按照水资源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流域综合规划,划定各水域的主导功能和功能顺序。3、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4、地下水禁限制度: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五、渔业资源利用与保护的法律规定

(一)概述渔业资源是一种可再生的生物资源。它既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又是自然环境要素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的渔业资源保护法律《渔业法》。(二)一般规定1、《渔业法》适用的范围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额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2、渔业生产的基本方针: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3、渔业监管体制:国家对渔业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的体制。(三)渔业养殖与捕捞管理的法律规定1、养殖水域规划制度(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2、养殖权的取得与终止养殖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海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3、养殖水域的环境保护4、捕捞许可证制度:不同类型的捕捞许可证有不同的取得方式。5、捕捞限制制度捕捞证不得买卖、出租、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国家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确定渔业资源的总可捞捕量,实行捕捞限额制度。(四)渔业资源增值与保护的法律规定1、征收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2、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在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3、禁止破坏性捕捞作业4、保护和改善渔业生态环境六、海域利用与保护的法律规定(一)概述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所称的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底和底土。(二)一般规定1、海域权属制度(1)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单位或个人使用海域,必须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取得方式主要是国家出让取得。(2)海域使用权的期限:养殖用海15年,旅游娱乐用海25年。(3)海域使用权人使用海域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海域使用权人对不妨害其使用海域的非排他性用海活动,不得阻挠。2、海域管理体制渔业主管部门依照《渔业法》,对海洋渔业监督管理。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对海上交通安全设施监督管理。(三)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规划;国家严格管理填海、围海等改变海洋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四)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是国家贯彻海域有偿使用的具体措施,即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收缴的海域使用金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上缴财政。七、矿产资源与能源利用与保护的法律规定

(一)概述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我国于1997年制定了《节约能源法》(二)开发矿产资源的环境保护管理规定1、一般规定(1)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及监管体制(矿藏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2)勘察、开采登记许可证制度勘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去的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3)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制度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1)制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矿山企业准入与退出中的环境保护措施(3)普查、勘察、开采中的环境保护措施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三)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法律规定1、一般规定《可再生能源法》中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可再生能源法》。2、可再生能源利用总量目标依法明确各类主体在可再生能源利用中的权利和义务,稳定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经济政策,以增强开发利用者的市场信心,有效扩大可再生能源的市场需求。3、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与全额收购的法律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配置范围,发展和应用智能电网、储能等技术。4、可再生能源电价与费用分摊的法律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上网电价应当公布。(四)节约能源的法律规定1、一般规定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2、节能管理的法律规定(1)节能标准及能效标识制度第一,节能标准制度;第二,能效标识强制标注制度;第三,节能产品自愿认证制度。(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3)针对产品、设备、工艺的节能管理制度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4)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所谓“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3、鼓励节能的措施《节约能源法》还专门规定了节能技术进步促进制度及财政、税收、金融、价格等激励措施,如电力需求方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第四章环境污染防治法

第一节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

一、环境污染的概念

(一)环境污染的定义环境污染:指在人类生产、生活中向环境排放了超过环境容量的物质或能量,导致环境质量降低,进而对人体健康、财产以及生态系统平衡等造成不利影响的现象。(二)环境污染的特征1、环境污染须伴随人类活动而产生2、环境污染须为物质,能量从一定的设施设备向外界排放或者泄漏。3、环境污染须出现环境质量下降的结果二、环境污染防治法的概念

(一)环境污染防治法的定义美国:“清洁+环境要素”的命名方法,如《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等日本:“环境要素或污染因子+防止(规制)“的命名方法,如《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欧洲各国:既有以单项环境要素的保护作为法的名称的,也有以污染因子的防治或控制作法的名称的。中国:狭义的环境污染防治法是指以污染因子控制为直接目的的法律(《水污染防治法》)。广义的环境污染防治法是指所有与预防或减少污染物排放、恢复和治理环境污染相关的法律。(本书采用广义环境污染防治法的概念)(二)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的体系1、内容上:体系主要由海洋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放射性污染防治、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以及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组成。2、从控制对象、目标与方法我国的环境污染法防治体系由三部分内容组成。1)、物质污染防治法。2)、能量污染防治法。3)、污染源头及全过程管理法。(三)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的核心目标是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污染物排放的方法有:浓度控制(通过限制排污口所排放的污染物浓度的方式进行污染控制)总量控制(通过限制一定时期内特定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方式进行污染控制)排污交易(排污指标交易/排污权交易/可交易的许可):排污者将其依法获得的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放总量通过交易市场或者法定方式出售给购买者,该污染物排放许可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也随之转移的行为。第二节物质污染防治法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

(一)概述1979年,我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大气污染防治作出了原则性规定。1987年,我国颁布了《大气污染防治法》,专门规定了防治大气污染的般原则、监督管理、防治烟尘污染、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二)一般规定1、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与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是各级环保部门,对机动车船污染实施分部门监督管理的是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2、大气环境标准制度我国大气环境标准体系的核心是《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该标准于1982年首次发布.1996年,2000年,2012年分别进行了三次修订。2012年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将环境质量功能区分为两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达标排放、超标违法”的制度3、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核定制度(三个步骤)首先,确定总量控制区。总量控制区包括两类:一是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二是两控区,即国务院环保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气象、地形、土壤等自然条件,经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或者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其次,确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最后,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分配。4、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制度国务院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和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5、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城市大气环境污染特征、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及污染危害程度等内容。(三)防治燃煤污染(简答)第一,控制煤炭开采。限制对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开采;禁止对含放射性和砷等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煤炭的开采,对违反者责令关闭。第二,控制煤炭的使用,推广清洁能源。第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在锅炉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相应的要求,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锅炉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第四,在人口集中地区堆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止污染大气。对违反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四)防治机动车船污染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车船。2、国家鼓励生产和消费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船,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优燃料油。3、交通、渔政等有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资质认定的单位,按照规范对船舶与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五)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等污染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对违反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二、水污染防治法

(一)概述1979年,我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水污染的防治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1984年,我国制定了第一部防治水污染的专门法律《水污染防治法》,1989年我国又颁布了与之配套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1996年,对《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主要强化或新增了水污染防治的流域管理、城市污水的集中处理、对饮用水源保护等方面的内容。我国立法中所谓的“水污染“特指陆地水污染,即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海洋污染防治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二)一般规定1、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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