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档案信息公开制度比较研究(3)

2019-04-02 19:47

利得以实现的必要保证。没有开放档案,公民就很难知晓真实可靠的政务信息,当然也不能真正的参政和议政,同时国家及其各级政府的各项方针、路线、政策以及措施办法等,也很难被社会公众接受和认可。

从世界的范围来看,自从档案的开发原则和思想提出至今,档案信息公开的实践对促进各有关国家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它使民主的思想深入人心,使社会的档案信息资源得到越来越多的开发利用。公布档案信息实践的直接结果就是使公民的知情权得到保障。在一个民主社会中,政府的权利来自于人民的委托,广泛的公民权利衍生出公民对政府行政的知情权。政府信息公开是“阳关政府”的重要标志之一,而政府公务中最重要、最普遍的事情就是依法对现行文件和档案等公共信息资源的公开。“立法为公,执政为民”的亲民政策已经深入人心,档案信息公开的实践就是对这种政策的具体实施。

(五)体现并确立了档案立法的基本原则

档案开放原则,是档案立法的精神和原则,同时也是档案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但要强调的是,这个原则,在我国的档案法律法规中只得到了初步的体现,在西方发达国家的档案法律法规中才算是得到真正的确立。

近代时期,我国档案的封闭状态没有改观,但是已经打破了档案的垄断以及禁锢的局面。清政府创办的《政府官报》,就是在面对内忧外患的局势下做出的一种开明的选择。《政府官报》对公开档案信息的事实加以明示;北洋政府颁布的《司法部文件保存细则》中也明确规定了档案允许其他单位利用。1794年法国颁布的《穑月七日档案法令》,是法国档案改造的重要成果,它创造性的提出被称为档案“人权宣言”的档案开放原则。从此开放原则就很快的再欧洲国家得到承认和响应,利用档案的特权也因此变成一种普遍的权利,同时也使千百年来的档案利用从封闭性向开放性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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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外档案信息公开制度的不同之处

(一)档案信息公开制度形成的时间不同

中国的档案工作历史悠久,但是我国的档案信息公开制度形成的时间与外国的相比,却相当滞后。两百多年前,也就是1766年,瑞典颁发了《出版自由法》,这部法律开创了信息制度的先河,最早明确了公民有权获取政府的信息。几十年后,即1794年,法国颁布的《穑月七日档案法令》,提出了档案的开放原则,确立了档案信息公开制度,随后颁布的《法兰西共和国档案法》,进一步明确了档案信息公开的范围、时间以及方式。同时,法国的各个国家政府部门也建立了相应的档案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如1980年的《关于法国外交部档案的法令》,该法令的第二章专门讲述了外交部档案的公开和提供利用。美国于1966年颁布了《信息自由法》,详细的规定了档案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以及人们获取信息的方式。

1980年,我国提出了对历史档案进行开放的方针。这是我国档案开放和档案信息公开的发端。1987年颁布的《档案法》对档案信息公开进行了更详细的规定,而真正的档案信息公开实践源于20世纪90年代实行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与外国同期相比,档案信息公开制度早已贯彻落实到各个档案部门。

(二)档案信息公开制度发展程度不同

我国的档案信息公开制度较于外国的,发展得相当不完善。这主要体现在《档案法》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内容上的冲突。仔细阅读《档案法》的全部内容,它所传递的意思都是对档案的保护和管理,而对于档案的利用是少之又少。《档案法》秉着“开放为原则,不开放是例外”的原则,而这个原则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内容有着很大的冲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体现的是很积极的公开意识。例如,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依法获得政府的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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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地发挥政府的信息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的服务作用。②”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还详细规定了应当公开的信息的范围,这是在《档案法》中不曾看到的。这种内容上的冲突,到了实际生活中的时候,利益双方就会利用有利于自己的条款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这在一定程度上就影响了信息公开的时间。而《档案法》以及《实施办法》对于各级档案馆何时向社会开放都是做了明确的规定,即国家各级档案馆保存的档案,大多数情况下都是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才向社会开放。国家各级各类档案馆保存的大部分信息都是政府信息。如何公开这些政府信息,在目前的档案法律体系下还很难做到。

美国国会在1789年制定了一套法律,叫做管家法,这套法律赋予了行政长官使用和保管有关业务的文书资料的权利。但经过二战之后,很多联邦政府部门不愿意向人们公开其活动与信息,政务信息的公开受到了严重的阻碍。1966年,《信息自由法》在人民的呼吁下孕育而生,该法律要求联邦政府部门向社会公开其信息,同时在合法的范围内,不管公民出于何种目的,都有权享有政府的信息;如果有关部门拒绝公开有关信息,要承担举证责任。1972年制定了《联邦咨询委员会法》,规定联邦咨询委员会必须公开其组织、监督以及会议等文件材料。在1974年颁布了《隐私权法》,对个人信息、个人隐私的保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以及有关部门必须遵守的规则。《阳光中的政府法》于1976年制定,要求行政机关会议要公开举行,公民可以对会议的进程进行观察,也可以获得有关于会议的材料和信息等。这些法律保障了美国政府信息得以公开,而且法律规定的内容是相互尊重、相互补充的,使政府信息及时的公开。同时这些法律是美国信息公开制度完整的体系,为档案信息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奠定了法律基础。

(三)实施的程度有别

档案信息公开制度是档案信息公开的重要保障,但我国有关部门对此制度的实施情况还有待加强和提高。从下面的例子就可以看出,2008年上海市的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上显示,在所有的信息公开申请中,关于房屋拆迁许可证、补偿安置标准和土地管理批文的申请位列前三位,但是当群众申请要求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EB/OL],http://www.gov.cn/zwgk/2007-04/24/content_592937.htm,201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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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这些信息时,却往往遭到了政府有关部门的拒绝,公民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与美国相比,美国在1996年对《信息自由法令》作了修正。正式颁布了《电子信息自由法令》,保障了公民享有政府电子文件的权利。

目前,我国许多的政府机关在其网站上公布的信息都是一些无关紧要的会议文件、法律文件等,但是真正让公民感兴趣的、和公众利益相关的信息却找不到。有关学者在2011年8月访问了2010年的中国政府网站绩效评估的前三名,即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以及交通运输部,发现商务部的网站向大众公开的信息共有2993条;国家质检总局的是2890条,但是最新的信息比较少,大多数都是2006、2007、2008年的信息;而交通运输部的只有904条。我国的省级档案馆大多数都建立了自己的网站,但在这些网站中只有北京和湖北省的档案馆网站向社会大众提供档案全文获取服务。

2007年,我国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条例的宗旨就是保障政务信息的公开。但在2010年9月30日的腾讯新闻网的报道中显示,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的两年多里,大部分的政府都不及格。但在开放意识和相关法律的作用和规范下,美国档案信息公开的程度极高,开放率一般达到90%。

(四)信息公开的制约程度不一样

我国档案法规定了档案信息公开的内容,但在这里面还存在一些特殊的规定。国家档案馆保存的档案,要在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对其进行公开,但是对于公开内容,换句话说就是,哪些档案类型的信息可以公开,哪些不可以公开,这是由档案管理部门决定的。这样就会出现如下情况,一方面是用户需要的档案其封闭期已结束,已经可以开放,但是档案部门考虑到要保护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等而没有公开或者是推迟公开。就造成某些档案信息在理论上可以公开,在实际中还需要保密的情况。另一方面,有些档案中某些部分可以公开,而某些部分不能公开,这种情况,学术界称之为档案内容的部分限定。我国的档案法律法规对这种情况的规定还比较少。我国的档案信息公开是与国家利益、国家安全以及社会稳定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并没有绝对的公开。

美国档案学者——威廉·W·莫斯指出,美国大部分情况下,是由利用者来公布档案的内容,而不是档案工作者。为了保障公众特别是档案利用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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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美国采用档案利用权与档案公布权合一的模式。美国公民认为联邦政府机构的档案是属于公共财产的,公民有权使用属于公共财产的档案文件,同时也有权对其进行公布。在档案文件可以自由利用的情况下,利用者可以进行自由地查阅以及公开。档案的公布权是掌握在使用者的手中,虽然档案馆以及政府机构保管着档案,但是它们却不是公布档案唯一机构。美国法律权责分明的规定,使美国公民可以大胆地去查阅和利用档案文件,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了公民的兴趣,同时也使档案信息得到广泛的传播。从而也实现档案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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