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几点启示
通过比较研究中西档案信息公开制度,发现我国的档案信息公开制度存在很多不足,同时也得到了一些修改和完善我国档案信息公开制度的几点启示。
(一)协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档案法》的一些规定
要完善我国的档案信息公开制度,首先要协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档案法》的一些规定。关于协调的问题,可以从扩大档案的开放范围与缩短档案的开放时间两个方面进行。关于扩大档案的开发范围的问题,可以利用用户可利用范围的模棱两可的弊端,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找法律的支撑点。比如说,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的可以或者需要公开的政府文件和资料,避免在档案管理的过程中,被过早的封存。在《档案法》中,其对于开放客体的过窄规定,也需要根据时代的发展,把档案开放和政府信息公开相统一。例如档案法中关于对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型的档案向社会开放期限的规定,可以少于三十年(特殊部分除外)可以作出扩大的解释。关于缩短档案的开放时间的问题,就三十年才能向社会开放为前提,可以考虑把开放的时间分为几个层次,比如说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三十年等等,根据用户利用率高、利用价值高但不涉及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和侵犯公民隐私的档案材料适当的缩短其封闭的时间。
(二)加快发展档案信息化建设
21世纪是个网络的时代。要进行档案信息化建设,各个档案管理部门就要突破纸质档案的局限,以互联网为窗口,将用户需求的档案信息放在网上提供查阅服务。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网络这一平台,将封闭期限已满的档案的目录及时的公布在网站上,这样就可以使用户及时地、快速地了解到所需的档案的信息。避免了在档案馆进行手工查阅的繁琐,同时也能节省用户的大量时间。继而,将可以公开的档案原文在网上公布,作为档案信息公开的一种重要方式,让用户可以自由的浏览和下载,满足用户的需求。各部门实施统一的技术标准,打破地域性和平台性的限制,促进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与交流。在进行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同时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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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的安全,各档案部门可以通过加强控制访问、强化防火墙技术以及采用先进的入侵检测技术等做好安全防范,最大程度的保证计算机与网络的安全。
(三)加快档案信息公开立法的进程
建设档案信息公开制度的前提之一就是档案信息公开立法。目前,我国的档案信息公开都是散见在《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配套的地方法规规章中,还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随着我国信息公开问题受关注的程度不断提高,档案信息公开立法也迫在眉睫。
根据《立法法》有关法律规范效力的规定,档案信息公开立法要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在面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条款的矛盾时,要及时的修改,使各种法律规定达成协调,同时还要使其与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相适应;拓宽档案信息公开立法调整的范围;取消关于各级机关的档案材料不属于开放范围的规定;完善档案信息公开的立法技术以及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同时减少法律条款的语病以及一些不确定性,维护法律的权威。
国外的立法模式是档案利用权与公布权合一,强调任何公民在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前提下,利用档案的同时有权对档案信息进行自由的公布,同时也保留档案管理部门对未公开档案的公布权。当下,我国的《档案法》采取的立法模式是档案利用权与公布权分离,这种模式使信息资源的利用范围受到严重的限制。借鉴国外的立法模式,会让更多人了解到更多的档案信息,使档案的价值得到更好的体现,同时也使档案管理的最终目的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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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束语
在简单叙述各国档案信息公开制度发展情况的基础上,比较分析了中西档案信息公开制度的异同。中国和西方发达国家档案信息公开制度都是各国档案法律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了档案信息的公开,维护了公民的权利等,同时也发现了我国的档案信息公开制度形成时间较晚,发展慢、实施不完善等不足。借鉴国外的立法模式以及执行的力度等先进经验,加强我国的档案法律法规建设,修改和完善我国档案信息公开的法律体系,促进各类档案信息资源的共享,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提供档案信息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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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EB/OL], http://baike.http://www.wodefanwen.com//view/102861.htm,2011-12-27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EB/OL],http://www.gov.cn/zwgk/2007-04/24/content_592937.htm,○201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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