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政办发(2012) 号
红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区残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区残疾人 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根据市政办发(2011)287号《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为努力争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以下简称“两个体系”)建设示范区,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红古区关于加快推进全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残疾人 社会保障 通知 抄报:市政府办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市残联 红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2月29日
共印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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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全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红发〔2011〕30号)文件精神,根据市政办发(2011)287号《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为努力争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以下简称“两个体系”)建设示范区,加快推进全区“两个体系”建设,结合本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推进全区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重要意义。我区目前有7200多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群体,更需要社会关心关爱、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优先覆盖的社会群体。加快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改善残疾人生产生活条件,提高残疾人保障和服务水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是以残疾人为本,维护残疾人生存权、人格权、发展权的根本举措,是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状况虽然得到了明显改善,但仍存在体系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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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覆盖面较窄、城乡差别较大、基础设施和专业人才匮乏等问题,需要凝聚全区各方面的力量,大力推进全区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以人为本,坚持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目标与残疾人基本生存和发展需要相一致;多元参与,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公益相结合;稳步提高,坚持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突出重点,坚持解决当前实际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相衔接;统筹兼顾,坚持区域和城乡残疾人保障和服务水平同步发展。
(三)目标任务。到2015年末,建立起覆盖全区城乡的残疾人“两个体系”基本框架,使残疾人基本生活、住房、就学、医疗、康复、就业、托养等需求得到制度性保障,与全区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明显缩小。到2020年,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全面提高,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文化教育水平明显提高,就业更加充分,参与社会更加广泛,普遍达到小康水平。
二、加快制定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切实提高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水平
(一)制定特殊扶助政策,保障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1、基本养老保险。各类企业必须为本企业残疾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缴费基数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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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残疾职工,以60%为基数,对其个人缴费差额部分给予补贴。无雇工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残疾人员,按全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80%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补贴办法,适当提高补贴年限和标准给予补贴。城乡重度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或部分最低缴费标准养老保险费。缴费累计满15年者,经本人申请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后领取基本养老金。
2、基本医疗保险。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为残疾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为残疾职工办理补充医疗保险。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的城镇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缴费,纳入低保范围的各类在校残疾学生,按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缴费。一二类残疾人低保对象个人不缴费,由民政部门负责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代缴。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区人民政府给予补贴,重度和贫困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区人民政府全额代缴。将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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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内障复明手术、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精神病康复和辅助器具适配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对残疾人住院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适当上浮,上浮后城镇残疾职工医疗保险对残疾人住院的政策内报销比例不得低于90%,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对残疾人的住院政策内报销比例不得低于80%。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其个人住院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额医疗保险报销和门诊费用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要适当提高,住院报销的起付标准可适当降低,具体标准由人社部门根据医疗基金支付情况确定。
3、工伤保险。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为本单位残疾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残疾职工因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及时救治并申报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规定及时足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逐步完善工伤保险职业康复制度,增加残疾人工伤保险职业康复项目。
4、失业保险。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规定为残疾职工办理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事业单位招用合同制残疾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已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依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甘肃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110号)享受社会保险有关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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