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路放行列车条件后,方可开通线路;线路开通后,对于需要慢行的地段还要对慢行的速度、距离和时间进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修,直到列车恢复常速、线路质量稳定。
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的点前准备、点中控制、点后开通、逐步提速等情况的监护工作,实行开通、提速检查签认制度。
5.14.9 设备管理单位应积极协助设计和施工单位核查既有设备情况,提供地下管、线、电缆等隐蔽设施的准确位置。无法提供准确位置时,由设计单位会同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对行车安全影响较大的还必须有铁路局参加)共同探查、核实,划定防护范围。并在签订安全协议时,明确各方安全责任。 5.14.10 设计和施工单位对既有设施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施工中造成损坏。由于设备管理单位提供的设施位置错误造成损坏的,设备管理单位应承担责任并及时修复。因设计单位提供的设施位置不准确或遗漏造成损坏的,设计单位应负主要责任;提供的设施位置准确,因施工造成的损坏,施工单位应负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部门要经常监视既有设备,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停工处理,确认对既有设备无影响后,方可继续施工。因施工造成既有设备发生损坏时,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设备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5.14.11 各级施工领导小组,必须提前确定现场监控人员,深入施工现场,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强化现场安全监控。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设备管理、行车组织、安全监察等部门、单位人员,要在组长或副组长的领导下,明确工作重点,盯住关键环节,督促安全措施落实,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临时发生的问题,保证施工安全。 5.15 加强施工安全专项管理
5.15.1 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既有线提速200~250km/h线桥设备维修规则》、《铁路线路修理规则》、《铁路工务安全规则》、《信号维护规则》、《接触网运行检修规程》、《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和有关规范等各项安全生产规定。对于施工前超范围准备、施工中挖断电缆、爆破损坏行车设备、作业车辆溜逸、轨道车辆违章行驶、施工后线路未达到放行列车条件违章放行列车、开通后整修线路不及时、机械和料具侵限、使用封联线和违章使用手摇把等危及行车安全的问题,要制定专项管理制度,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发生。施工料具要集中管理,必要时派人看守。对影响行车的各个环节,必须加强管理,落实措施,严密防范,确保行车安全。
5.15.2 参加营业线施工(包括营业线维修)的劳务工必须由具有带班资格的正式职工(即带班人员)带领,不准劳务工单独上道作业。用工单位对劳务工要进行施工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和日常管理;要先
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对营业线施工的轨道、桥隧、信号、接触网等技术复杂、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作业项目,严禁分包。劳务工不能担任营业线施工的爆破工、施工安全防护员及带班人员等工作,不准单独使用各类作业车辆。
5.15.3 切实加强雨季施工安全工作。营业线施工要认真执行铁路总公司《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落实防洪措施。施工中必须保持营业线排水系统的畅通,对可能影响营业线路基、桥涵、隧道等设施设备稳定的任何作业,必须有足够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 凡可能影响安全渡汛的施工地段,施工单位要认真接受防洪部门的防洪检查和指导,按要求认真落实责任,并制定防洪预案。
5.15.4 施工期间需设置临时道口时,要依照铁路总公司《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铁路总公司令第20号)办理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施工单位在临时道口设置期间要设人看守,并按规定日期拆除。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必须保证道口(含临时道口)设备符合标准,并按铁路道口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因双线工程造成道口不符合要求的,要修改道口设计,达到道口标准后方可启用,防止道口事故。
6 安全工作检查制度
6.1 各工区、分部每月10日、25日左右对本工区、分部承担的施工区段进行安全工作自检,对于安全工作中的漏洞进行整改;项目部每月组织至少1次安全工作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限期整改。
7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7.1 按照事故后果严重程度分类
7.1.1 轻伤事故 指对职工身体有轻微伤害,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一般休息1个工作日以上,105个工作日以下。
7.1.2 重伤事故 一般指受伤人员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丧失;或者造成受伤人员105工作日以上的失能伤害。
7.1.3 死亡事故 一次事故中死亡人数1~2人的事故,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7.1.4 重大伤亡事故 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7.1.5 特大伤亡事故 一次死亡人数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7.1.6 急性中毒事故 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或消化道大量进入体内,使人体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立即中断工作,并须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急性中毒的特点是发病快,一般不超过一个工作日,有的毒物因有一定的潜伏期,可在下班数小时后发病。 7.2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7.2.1 发现事故后立即立案调查,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即事故原因没查清楚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教育不放过。 7.2.2 对于受伤人员按照责任比例分担责任。 7.2.3 对于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分担责任。 7.2.4 医疗费用按照责任比例分担。 7.2.5 照顾病好费用按照责任比例分担。
7.2.6 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按照企业规定和有关国家法规规定,对有关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8 奖罚规定
8.1 奖励
项目部实现每季度无轻伤以上事故,无一般设备事故、交通事故的,奖经理、书记各 元,奖励安全总监、分管副经理、总工程师各 元,部室各 元。对工区、分部奖励各 元。 8.2 处罚
8.2.1 施工现场发生经济损失在5000 -10000元的事故,或者事故经济损失虽然不足5000元,但使施工生产受到了影响的,不予奖励。
8.2.2 项目部发生一次重大设备事故和主要责任在我方的重大交通事故,罚项目部主管1000元,罚安全总监800元,罚总工程师500元。
8.2.3 项目部发生重伤事故一人,罚项目部主管3000元,罚安全总监2000元,罚总工程师1500元。
8.2.4 项目部发生因管理责任而造成的亡人事故,罚项目部主管5000元,罚安全总监3000元,罚总工程师2000元。
8.2.5 对重复出现的安全隐患,每发现一次,罚工区、分部500元;重大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整改的,罚工区、分部10000元;发生安全等级事故按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办法”处理。
8.2.6 对于落实安全措施不力、安全隐患较多,且又不能及时整改的工区、分部,还可以在罚款的同时,并处在月验工计价中扣除10000元至100000元不等的工程计价款。
8.2.7 各级领导不得安排施工人员从事违章、违规、冒险的工作,违者处以2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8.2.8 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桥梁隧道施工、路堑挖方的现场作业人员不戴安全帽的罚100元/人、次。高空作业(2m以上)不系安全保险绳的罚200元/人、次。隧道施工的爆破人员无证上岗的罚1000元/人、次。
8.2.9 施工作业人员严禁饮酒上班,违者罚款100元,并勒令停止工作,接受相关安全知识教育。 8.2.10 特殊工种上岗必须是经过岗前专门培训并取得上岗证的人员,其他人员不得从事特殊工种作业,违者罚款50元。
8.2.11 两米以上高空作业时,施工人员必须按规定系挂好安全带,安全绳、违者罚款100元。 8.2.12 严禁随意挪动施工现场的防护设施和消防器材,违者罚款50元。 8.2.12 进入施工现场严禁穿拖鞋和赤脚上班,违者罚款30元。
8.2.13 施工现场和宿舍严禁私拉乱扯电线,严禁违章使用电热器具,违者罚款50—100元。 8.2.14 各架子队在施工中,必须按照指挥部工程部、安质部下发的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及安全技术交底书进行施工,坚决杜绝野蛮施工和侥幸施工,违章施工者,除勒令停工整改外,对有关责任领导、技术人员、当事人罚款50-200元。
8.2.15 未进行安全交底就开工的项目罚2000元/项,安全交底没有附人员签到表或无交底记录的200元/次、项。
8.2.16 专职安全员没有跟班监控的(检查时无安全员)罚100元/次,专职(兼职)安全员没有按规定佩戴安全员袖标的罚100元/人、次。
8.2.17 电焊工无证上岗的罚500元/人、次,电焊双线不到位的罚200元/次。
8.2.18 未取得施工协议、施工计划、超范围扩大施工作业对项目领导罚10000元/次,对工区分部领
导罚5000元/次。
8.2.19 进场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或未进行考核的、考试成绩未造册或造假者及个人身份资料不详细的罚200元/次、项。
8.2.20 各架子队、各作业班组一定要做好防洪、防火、防偷窃和防暑的安全预防工作,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预防安全事故发生,未有防范措施的罚1000元。
8.2.21 被成昆铁路公司开具<安全整改指令书>和<安全整改通知书>的,参照“质量管理办法”同类型给予处罚。
8.2.22 对项目部经理、书记、安全总监、总工程师的奖罚,每月底考评兑现。每季度综合评价一次,并形成文字材料。 8.3火灾隐患
8.3.1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每项按10元处罚责任人员。
8.3.2重大隐患要求限期消除,逾期不改者,对责任人员处以100-500元罚款。 8.3.3违反消防规定不听劝阻者,给予适当罚款。 8.4火灾
8.4.1对于火灾损失折款不足百元责任者,处以10元罚款,并给予批评教育。 8.4.2对火灾损失折款100-5000元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费10%的罚款。
8.4.3对于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火灾事故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20%的罚款。 8.4.5对于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及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者,报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8.4.6对因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一年内连续发生多起事故责任者,要加倍处罚。
8.4.7消防器材、设备因管理不善和挪做他用的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罚款,影响灭火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要严肃处理。
8.4.8对造成既有人身伤亡又有经济损失的事故责任者按有关规定合并处罚。 8.5设备事故隐患
8.5.1对私自拆毁安全设施造成事故隐患者,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500元罚款。 8.5.2对于发生机械设备事故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1-10%罚款(不少于100元)。 8.5.3发生与外单位无关的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5-10%的罚款。 8.6施工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