料表中如此命名的文件(如有时)。
1.1.2 当事各方和当事人 1.1.2.1 1.1.2.2
“一方(Party)”指雇主或承包商(根据上下文而定)。
“雇主(Employer)”指在投标函附录中指定为雇主的当事人或此当事人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商(Contractor)”指在雇主收到的投标函中指明为承包商的当事人(一个或多个)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4
“工程师(Engineer)”指雇主为合同之目的指定作为工程师工作并在投标函附录中指明的人员,或由雇主按照第3.4款【工程师的撤换】随时指定并通知承包商的其他人员。
1.1.2.5
“承包商的代表(Contractor’s Representitive)”指承包商在合同中指定的或由承包商按照第4.3款【承包商的代表】随时指定的代表承包商的人员。
1.1.2.6
“雇主的人员”指工程师,第3.2款【工程师的授权】中所指的工程师助理以及所有其他职员、劳工和工程师或雇主的其他雇员;以及所有其他由雇主或工程师作为雇主的人员通知给承包商的人员。
1.1.2.7
“承包商的人员”指承包商的代表和所有承包商在现场使用的人员,包括职员、劳工和承包商及各分包商的其他雇员;以及其他所有帮助承包商实施工程的人员。
1.1.2.8
“分包商”指合同中指明为分包商的所有人员,或为部分工程指定为分包商的人员;及所有上述人员的合法继承人。
1.1.2.9
“争端裁决委员会”指合同中如此命名的一个或三个当事人,或按照第20.2款【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委任】或按照第20.3款【未能同意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委任】指定的其他人员(一个或多个)。
1.1.2.10 “FIDIC”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1.1.3 日期、检验、期限和完成 1.1.3.1 1.1.3.2 1.1.3.3
“基准日期”指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28天的当日。 “开工日期”指按照第8.1款【工程的开工】通知的日期。
“竣工时间”指在投标函附录中说明的,按照第8.2款【竣工时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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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开工日期算起到工程或某一区段(视情况而定)完工的日期(包括按照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决定的任何延期)。
1.1.3.4
“竣工检验”指在雇主接收工程或某区段(视情况而定)前按照第9款【竣工检验】进行的检验,此检验可在合同中说明、或由双方协商决定、或以变更的形式被指示进行。
1.1.3.5 1.1.3.6
“接收证书”指按照第10条【雇主的接收】颁发的证书。
“竣工后的检验”指合同中规定的,在雇主接收了工程或某区段(视情况而定)后,按照特殊应用条款的规定进行的检验(如有时)。
1.1.3.7
“缺陷通知期”指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规定,从工程或区段按照第10.1款【工程或区段的接收】被证明完工的日期算起,到按照第11.1款【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通知工程或该区段(视情况而定)中的缺陷的期限(包括按照第11.3款【缺陷通知期的延长】决定的任何延期)。
1.1.3.8 1.1.3.9
“履约证书”指按照第11.9款【履约证书】颁发的证书。 “日”指一个公历日,而“年”指365天。
1.1.4 款项与支付 1.1.4.1
“接受的合同款额”指雇主在中标函中对实施、完成和修补工程所接受的金额。
1.1.4.2
“合同价格”指第14.1款【合同价格】中定义的价格,包括根据合同所做的调整。
1.1.4.3
“费用”指承包商在现场内或现场外正当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和类似支出,但不包括利润。
1.1.4.4
“最终支付证书”指按照第14.13款【最终支付证书的颁发】颁发的支付证书。
1.1.4.5 1.1.4.6 1.1.4.7
“最终报表”指第14.11款【最终支付证书的申请】中定义的报表。 “外币”指可用来支付部分(或全部)合同价格的某种货币,但不指当地货币。 “期中支付证书”指根据第14条【合同价格和支付】颁发的付款证书,但不包括最终支付证书。
1.1.4.8
“当地币”指工程所在国的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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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9 “支付证书”指按照第14条【合同价格和支付】颁发的支付证书。
1.1.4.10 “暂定金额”指合同中指明为暂定金额的一笔金额(如有时),用于按照第
13.5款【暂定金额】实施工程的任何部分或提供永久设备、材料和服务的一笔金额(如有时)。
1.1.4.11 “保留金”指雇主按照第14.3款【期中支付证书的申请】扣留并按第14.9
款【保留金的支付】支付的累计的保留金。
1.1.4.12 “报表”指承包商按照第14条【合同价格和支付】申请支付证书时作为申
请一部分而提交的报表。
1.1.5 工程和货物 1.1.5.1
“承包商的设备”指用于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缺陷所需要的全部机械、仪器、车辆和其它设备。其中不包括临时工程、雇主的设备(如有时)、永久设备、材料和所有其它将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任何物品。
1.1.5.2
“货物”指承包商的设备、材料、永久设备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其中之一。
1.1.5.3
“材料”指将构成或构成部分永久工程的各类物品(永久设备除外),包括由承包商按照合同仅负责供应的材料(如有时)。
1.1.5.4 1.1.5.5 1.1.5.6 1.1.5.7
“永久工程”指将由承包商按照合同实施的永久工程。
“永久设备”指将构成或构成部分永久工程的机械、仪器和车辆。 “区段”指投标函附录中指明为区段的部分工程(如有时)。
“临时工程”指为了实施和完成永久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在现场上所需的各种类型的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除外)。
1.1.5.8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其中之一。
1.1.6 其它定义 1.1.6.1
“承包商的文件”指由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提交的计算书、计算机程序及其它软件、图纸、手册、模型、和其它技术性文件(如有时)。
1.1.6.2 1.1.6.3
“工程所在国”指现场(或大部分现场)所在的国家,永久工程将在此实施。 “雇主的设备”指规范中说明的,在实施工程的过程中,雇主提供给承包商使用的机械、仪器和车辆(如有时);但不包括尚未被雇主接收的永久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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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4 1.1.6.5
“不可抗力”如第19条【不可抗力】中所定义。
“法律”指所有国家(或州)的立法、法令、法规和其它法律、任何合法设立的政府机构的规章和章程。
1.1.6.6 1.1.6.7
“履约保证”指第4.2款【履约保证】中的保证(可能有多份)。
“现场”指永久工程将要实施且永久设备和材料将运达的地点,及其它合同中规定为现场一部分的地点。
1.1.6.8 “不可预见”指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提交投标文件那天还不能合理预见的。
1.1.6.9 “变更”指按照第13条【变更和调整】被指示或批准作为变更的对工程的任何变动。
1.2 解释
在合同中,除非文中另有规定,否则:
(a) 表示阳性、阴性或中性的词包括所有的性别;
(b) 单数形式的词亦包括复数含义,复数形式的词亦包括单数含义;
(c) 包括“同意”、“批准”或“协议”这些字眼的规定,要求将涉及的协议书面
记录下来,且
(d) “书面的”或“书面地”指手写、打字、印刷或运用电子技术制做,并形成
了永久性的记录。
解释本合同条件时,不应考虑旁注和其它标题。
1.3 通讯联络
在合同条件中,无论何处述及发出或颁发批准、证书、同意、决定、通知和要求,这些通讯联络均应:
(a) 为书面的,且应派人面交并取得收据,或者邮寄,或由信使送达,或按投标
函附录中所列通过经同意的电子传输系统传输;且
(b) 递交、邮寄或传输到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收件人地址。但是:
(i) 如果收件人发出了更改地址的通知,其后的信件应投送到相应的地址;且 (ii) 如果收件人在要求批准或同意时没有另做说明,此批准或同意可送达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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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的地址。
批准、证书、同意及决定不得被无理扣压或拖延。向一方颁发证书时,颁发者应向另一方送交一份复印件。当另一方或工程师向一方发出通知时,应向工程师或另一方送交一份复印件(视情况而定)。 1.4 法律和语言
合同应受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国家(或其它管辖区域)的法律的制约。
如果合同的任何部分使用一种以上语言编写,从而构成了不同的版本,则以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主导语言编写的版本优先。
往来信函应使用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语言。如果投标函附录中没有规定,则往来信函应使用编写合同(或大部分合同)的语言。 1.5 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被视作互为说明的。为解释之目的,各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
(a) 合同协议书(如有时), (b) 中标函, (c) 投标函, (d) 专用条件, (e) 本通用条件 (f) 规范 (g) 图纸,和
(h) 资料表以及其它构成合同一部分的文件。
如果在合同文件中发现任何含混或矛盾之处,工程师应颁发任何必要的澄清或指示。 1.6 合同协议书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否则双方应在承包商收到中标函后的28天内签订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应以专用条件后所附的格式为基础。法律规定的与签订合同协议书有关的印花税和其它类似费用(如有时)应由雇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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