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99版红皮书--施工合同条件(8)

2019-04-02 22:48

8.10 暂停时对永久设备和材料的支付

承包商有权获得未被运至现场的永久设备以及/或材料的支付,付款应为该永久设备以及/或材料在停工开始日期时的价值,如果:

(a) 有关永久设备的工作或永久设备以及/或材料的运送被暂停超过28天,以及 (b) 承包商根据工程师的指示已将这些永久设备和/或材料标记为雇主的财产。

8.11 持续的暂停

如果第8.8款【工程暂停】所述的暂停已持续84天以上,承包商可要求工程师同意继续施工。若在接到上述请求后28天内工程师未给予许可,则承包商可以通知工程师将把暂停影响到的工程视为第13款【变更和调整】所述的删减。如果此类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承包商可根据第16.2款【承包商提出终止】发出通知,提出终止合同。

8.12 复工

在接到继续工作的许可或指示后,承包商应和工程师一起检查受到暂停影响的工程以及永久设备和材料。承包商应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在工程、永久设备或材料中的任何损蚀、缺陷或损失。

9 竣工检验

9.1 承包商的义务

承包商在根据第4.1款【承包商的一般义务】(d)段所述提交文件后,应根据本款和第7.4款【检验】进行竣工检验。

承包商应提前21天将某一确定日期通知工程师,说明在该日期后他将准备好进行竣工检验。除非另有商定,此类检验应在该日期后14天内于工程师指示的某日或数日内进行。 在考虑竣工检验结果时,工程师应考虑到因雇主对工程的任何使用而对工程的性能或其他特性所产生的影响。一旦工程或某一区段通过了竣工检验,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一份有关此类检验结果并经证明的报告。

9.2 延误的检验

如果雇主无故延误竣工检验时,则第7.4款【检验】(第五段)和(/或)第10.3款【对竣工检验的干扰】将适用。

如果承包商无故延误竣工检验,工程师可通知承包商要求他在收到该通知后21天内进行此类检验。承包商应在该期限内他可能确定的某日或数日内进行检验,并将此日期通知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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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承包商未能在21天的期限内进行竣工检验,雇主的人员可着手进行此类检验,其风险和费用均由承包商承担。此类竣工检验应被视为是在承包商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且检验结果应被认为是准确的。

9.3 重新检验

如果工程或某区段未能通过竣工检验,则第7.5款【拒收】将适用,且工程师或承包商可要求按相同条款或条件,重复进行此类未通过的检验以及对任何相关工作的竣工检验。

9.4 未能通过竣工检验

当整个工程或某区段未能通过根据第9.3款【重新检验】所进行的重复竣工检验时,工程师应有权:

(a) 指示按照第9.3款再进行一次重复的竣工检验;

(b) 如果由于该过失致使雇主基本上无法享用该工程或区段所带来的全部利益,拒收

整个工程或区段(视情况而定),在此情况下,雇主应获得与第11.4款【未能修补缺陷】(c)段中的规定相同的补偿;或 (c) 颁发一份接收证书(如果雇主如此要求的话)。

在(c)段所述的情况下,承包商应根据合同中规定的所有其他义务继续工作,并且合同价格应按照可以适当弥补由于此类失误而给雇主造成的减少的价值数额予以扣除。除非合同中已规定了此类失误的有关扣除(或定义了计算方法),雇主可以要求此扣除(i)以双方商定的数额(仅限于用来弥补此类失误),并在颁发接收证书前获得支付,或(ii)依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和第3.5款【决定】作出决定及支付。

10 雇主的接收

10.1 对工程和区段的接收

除第9.4款【未能通过竣工检验】所述情况外,当(i)工程根据合同已竣工,包括第8.2款【竣工时间】中所述事宜,但下面(a)段所述情况除外,且(ii)根据本款已颁发或认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时,雇主应接收工程。

承包商可在他认为工程将完工并准备移交前14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申请接收证书的通知。如果工程分为区段,则承包商应同样为每一区段申请接收证书。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的申请后28天内,应

(a) 向承包商颁发接收证书,说明根据合同工程或区段完工的日期,但某些不会实质

影响工程或区段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扫尾工作以及缺陷除外(直到或当该工程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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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且已修补缺陷时),或

(b) 驳回申请,提出理由并说明为使接收证书得以颁发承包商尚需完成的工作。随后

承包商应在根据本款再一次发出申请通知前,完成此类工作。

若在28天期限内工程师既未颁发接收证书也未驳回承包商的申请,而当工程或区段(视情况而定)基本符合合同要求时,应视为在上述期限内的最后一天已经颁发了接收证书。

10.2 对部分工程的接收

在雇主的决定下,工程师可以为部分永久工程颁发接收证书。

雇主不得使用工程的任何部分(合同规定或双方协议的临时措施除外)除非且直至工程师已颁发了该部分的接收证书。但是,如果在接收证书颁发前雇主确实使用了工程的任何部分:

(a) 该被使用的部分自被使用之日,应视为已被雇主接收;

(b) 承包商应从使用之日起停止对该部分的照管责任,此时,责任应转给雇主;以及 (c) 当承包商要求时,工程师应为此部分颁发接收证书。

工程师为此部分工程颁发接收证书后,应尽早给予承包商机会以使其采取可能必要的步骤完成任何尚未完成的竣工检验,承包商应在缺陷通知期期满前尽快进行此类竣工检验。 如果由于雇主接收和(或)使用该部分工程(合同中规定的及承包商同意的使用除外,)而使承包商招致了费用,承包商应(i)通知工程师并(ii)有权依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获得有关费用以及合理利润的支付,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在接到此通知后,工程师应按照第3.5款【决定】,对此费用及利润做出商定或决定。

若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而不是区段)颁发了接收证书,对于完成该工程的剩余部分的延误损失应减少。同样,包含该部分的区段(如有时)的剩余部分的延误损失也应减少。在接收证书注明的日期之后的任何拖延期间,延误损失减少的比例应按已签发部分的价值相对于整个工程或区段(视情况而定)的总价值的比例计算。工程师应根据第3.5款【决定】,对此比例作出商定或决定。本段规定仅适用于第8.7款【延误损失】规定的延误损失的日费率,但并不对其最大限额构成影响。

10.3 对竣工检验的干扰

如果由于雇主负责的原因妨碍承包商进行竣工检验已达14天以上,则应认为雇主已在本应完成竣工检验之日接收了工程或区段(视情况而定)。

工程师随后应相应地颁发一份接收证书,并且承包商应在缺陷通知期期满前尽快进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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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检验。工程师应提前14天发出通知,要求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检验。 若延误进行竣工检验致使承包商遭受了延误和(或)导致了费用,则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并有权依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a) 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如果竣工已经

或将被延误;以及

(b) 支付任何有关费用加上合理的利润,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

在接到此通知后,工程师应按照第3.5款【决定】的规定,对此事作出商定或决定。

10.4 地表需要恢复原状

除非接收证书中另有规定,区段或部分工程的证书并不认为可以证明任何需要恢复原状的场地或其他地表面的工作已经完成。

11 缺陷责任

11.1 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

为在相关缺陷通知期期满前或之后尽快使工作和承包商的文件以及每一区段符合合同要求的条件(合理的磨损除外),承包商应:

(a) 在工程师指定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完成至接收证书注明的日期时尚未完成的任何

工作;

(b) 按照雇主(或雇主授权的他人)指示,在工程或区段的缺陷通知期期满之日或之

前(视情况而定)实施补救缺陷或损害所必需的所有工作。

若出现任何此类缺陷或发生损坏的情况,雇主(或雇主授权他人)应立即通知承包商。

11.2 修补缺陷的费用

如果所有第11.1款【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b)段中所述工作的必要性是由下列原因引起的,则所有此类工作应由承包商自担风险和费用进行: (a) 任何承包商负责的设计;

(b) 永久设备、材料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或 (c) 承包商未履行其任何其他义务。

如果且在一定程度上上述工作的必要性是由于任何其他原因引起的,雇主(或雇主授权的他人)应立即通知承包商,此时适用第13.3款【变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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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缺陷通知期的延长

如果且在一定程度上工程、区段或主要永久设备(视情况而定,并且在接收以后)由于缺陷或损害而不能按照预定的目的进行使用,则雇主有权依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要求延长工程或区段的缺陷通知期。但缺陷通知期的延长不得超过2年。

如果永久设备和(或)材料的运送以及(或)安装根据第8.8款【工程暂停】或第16.1款【承包商有权暂停工作】发生了暂停,则本款所规定的承包商的义务不适用于永久设备和(或)材料的缺陷通知期期满2年后发生的任何缺陷或损害的情况。

11.4 未能补救缺陷

如果承包商未能在某一合理时间内修补任何缺陷或损害,雇主(或雇主授权的他人)可确定一日期,规定在该日或该日之前修补缺陷或损害,并且应向承包商发出一合理的通知。

如果承包商到该日期尚未修补好缺陷或损害,并且依据第11.2款【修补缺陷的费用】,这些修补工作应由承包商自费进行,雇主可(自行):

(a) 以合理的方式由自己或他人进行此项工作,并由承包商承担费用,但承包商对此

项工作不负责任,并且承包商应依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向雇主支付其因修补缺陷或损害导致的合理费用;

(b) 要求工程师依据第3.5款【决定】,对合同价格的合理减少额作出商定或决定;

(c) 在该缺陷或损害致使雇主基本上无法享用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所带来的全部利

益时,对整个工程或不能按期投入使用的那部分主要工程终止合同。但不影响任何其他权利,依据合同或其他规定,雇主还应有权收回为整个工程或该部分工程(视情况而定)所支付的全部费用以及融资费用、拆除工程、清理现场和将永久设备和材料退还给承包商所支付的费用。 11.5 清除有缺陷的部分工程

若此类缺陷或损害不能在现场迅速修复时,在雇主的同意下,承包商可将任何有缺陷或损害的永久设备移出现场进行修理。此类同意可要求承包商以该部分的重置费用增加履约保证的款额或提供其他适当的保证。

11.6 进一步的检验

如果任何缺陷或损害的修补工作可能影响到工程运行时,工程师可要求重新进行合同中列明的任何检验。该要求应在修补缺陷或损害后28天内通知承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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