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检查。这在一定程度上对重复性检查起到了遏制作用(目前各权力部门对企业重复性检查问题仍很突出)。
四是监事会监督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所谓横向到边,就是要把国有资产出资人所有出资企业都纳入派出监事会范围,防止监督缺位。所谓纵向到底,从一个角度来说,就是从企业集团层面到分、子公司甚至某些孙子公司层面,都实施监督检查,具体形式和力度视其具体情况(主要是国有资本控制程度)而有所区别;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就是从企业投资决策到资产运营状况、存在问题、改进措施及实施效果等各个环节都要进行监督检查。
五是要建立监事会有效的利益调节(激励约束)机制。立足点在于解决监事会权力和责任相脱节、利益和风险不对称、用权和制权不匹配的问题。通过建立一种有效的利益调节机制,把监事会人员的切身利益与国有资产运营监督效果紧密联系起来,确保他们真正从自身利益上关心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以充分调动他们依法实施监督的积极性。
六是监督检查工作要贯彻“三个有利于”的指导思想。即:有利于国有企业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有利于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在具体工作中要始终贯彻这一指导思想,防止出现偏颇。
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这些思路和办法是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需要在今后的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和完善。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监督水平
做好监事会工作,要有一支政治上强、业务上精、纪律上严、作风上硬、工作上实的监事会队伍,尤其是主席的自身素质一定要过得硬。因此,
必须始终坚持把不断增强每个同志的政治业务素质作为一件大事来抓。一是始终坚持把政治理论学习摆在突出位臵,密切结合党和国家在一定时期的任务,认真组织好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使大家始终保持政治上的坚定和思想上的清醒,为做好监事会工作奠定坚实的思想政治基础。二是密切结合监事会工作实际,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学习现代经济、管理、财会、金融、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学习兄弟省市和兄弟监事会的先进经验,使大家不断开阔视野,增长知识,提高能力。三是坚持把创建学习型监事会活动与开展读书活动结合起来,每个同志都根据工作需要并结合自身特点,利用工作之余选学一门或几门知识,以不断充实知识内容,完善知识结构,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奠定知识基础。四是针对监事会工作一线作战、独立性强、责任重大等特点,要把加强思想作风建设摆在突出位臵,树立和维护监事会队伍“勤学好思、廉洁守纪、谨言慎行、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五是监事会主席要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做到处处以身作则,事事率先垂范,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说、不做的,自己首先不说、不做。这样,才能调动每个同志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监事会一班人的凝聚力、战斗力。
要做好监事会工作,除了上述几个方面以外,我认为还需要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和探索:一是如何把《公司法》赋予监事会的各项职权具体化,使之更具可操作性;二是如何进一步提高各方面对监事会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监事会工作的权威性;三是如何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进一步改进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四是如何建立一种有效的利益调节机制,提高每个同志对国有资产运营质量和效益的关切程度;五是
如何加大国资委机关与监事会干部交流力度,提高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等等。这些问题解决好了,将为监事会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更为强大的推动力。(作者系省政府国资委第14办监事会主席)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意事项 发表于 2010-4-21 17:3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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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为“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一部分,与“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同,鉴于其独立性、程序性强的特点,宜以公司章程附件的形式出现。基本内容应含:1、监事会的职权;2、监事的任期;3、会议的次数和通知;4、会议的出席;5、会议的召集和主持;6、决议的形成;7、会议记录。 附:监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运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担任和兼任监事的任职资格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及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公司监事应由至少一名具有会计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股东会决议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时,方能产生或更换股东方监事。
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监事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由出席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时,方能产生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七条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的,遵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的工作并对监事会的工作全面负责;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作工作报告。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可指定一名监事代行
其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检查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审阅;审阅公司月份、季度财务报表;可深入公司业务部门及被投资企业了解财务状况;可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财务异常状况作出进一步的详细说明。
(2)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听取董事会议事情况并可了解、咨询及发表独立意见;监督董事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议有关事项并按法定程序作出决议;对于董事会审议事项的程序和决议持有异议时,可于事后由监事会形成书面意见送达董事会。
(3)监事对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发现有损害公司利益行为时,应向监事会报告,并由监事会书面通知有关违规人员,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监事会可以书面形式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4)监事会可以在年度股东会上提出临时提案;提案的内容、方式和程序等应符合《股东会议事规则》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5)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时,应提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并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督董事会在收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