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机制建设。坚持以自我评价为基础,以职代会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的成果为依据,结合平时调查了解掌握的情况,对两级领导班子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加强三个方面培训:一是走出去培训。我们将在适当时机统筹安排,给监事考察学习创造条件,提供机会,以便开阔视野,学习先进经验,尽快提高工作水平。学习考察内容、地点要有针对性,要与我们企业情况相似,对我们今后工作有现实指导意义;二是请进来培训。结合工作实际,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邀请一些专家、学者为监事会人员授课辅导,尽快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三是积极参加省国资委等上级组织的统一培训。
搭建三个交流平台:一是开办集团监事会网站。为监事人员加强学习、交流经验、推进工作提供快捷的服务平台;二是创办监事信息季报。为及时沟通情况、加快信息传递提供方便的服务平台;三是推动成立吉林省监事工作者协会。与国资委积极协调,争取促成成立吉林省监事工作者协会,为拓展交流空间、借鉴先进经验、推进监督工作搭建横向交流平台。
抓好四个经营分析:就是坚持做好每个季度集团经营形势分析。力求做到分析准确,建议可行,具有前瞻性和操作性,并形成经营分析报告,为集团科学发展献策出力。
2010年是吉煤集团加快发展的关键一年,我们将紧紧围绕集团公司“用三到五年时间再造一个吉煤集团,建设煤炭经营大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富民强矿”的战略目标,把握工作中心,服务发展大局。我们坚信,在省国资委的正确领导下,通过集团监事会上下的共同努力,锐意进取,一定能开创监事会工作的新局面。
如何当好国有企业监事
●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巫云贵 一、监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
1、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外部人”与“内部人”的关系。 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由所有者组成的股东(大)会是公司
的最高权力机构,但他们多处在“外部人”的位置。在股东(大)会下面设有董事会(决策机构)经营班子或叫经理、总裁(执行机构)、监事会(监督机构),这三大机构多称作“内部人”。但“内部人”是受托于“外部人”,并对“外部人”负责的。其中执行机构又是通过决策机构对权力机构负责的。这三大机构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或股东会)根据公司内部制衡机制和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理念而设计对企业进行管控的模式。 2、三大机构的内部制衡机制体现了企业所有者的愿望和意志。
“外部人”与“内部人”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双方都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外部人”(股东)追求的是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内部人”(代理人)追求的是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如何将双方的利益统一起来,“外部人”(委托人)就必须考虑两个方面,一方面要考虑自己的权力和利益不受侵害,另一方面又要考虑使“内部人”(代理人)通过正当的渠道得到他们应得的权力和利益,以充分调动他们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为企业创造更大的利润。
要达到这个目的主要障碍是信息不对称。而信息不对称就会出现内部人控制问题,从而架空所有者的控制和监督,使所有者的权益受到侵害。但是出资人永远无法达到代理人对企业信息的掌握程度,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就是出资人建立一套规范的机制来约束和激励代理人的行为,使双方的目标接近一致。
体现这套机制的三大机构中,监事会可以说是“内部人”中的“外部人”,“外部人”中的“知情人”。对企业的经营决策和日常管理,他们既不像出资者那样超脱,又不像决策执行者那样直接。
3、监事会的类型。
①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由股东推荐,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其中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②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由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机构委派,其中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机构指派。
③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由国务院委派,其中金融类的由银监会其他类的由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委派,监事会主席由副部级工作人员担任,专职监事由司(局)级或处级工作人员担任,兼职监事由企业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4、企业内审部门与监事(会)的异同。
一个企业既有监事会,也有内部审计部门,这两者有相同又有不同。
相同的是都在履行监督职能,行使监督权力。
不同的是监事会监督的对象是董事和经理(决策者和执行者),对股东(会)负责,而审计部监督的对象在企业内部的有关部门,对经营决策者负责,前者是一级机构,后者是一个
部门,因此一个企业是不能把审计部门和监事(会)等同起来相提并论,也不能以审计部门来取代监事会。
5、监事会是公司的守护神,其主要作用是切实维护出资人的权益不受侵害,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对违法违规和违反企业章程的董事、经理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对遵纪守法的经营决策者起保护作用。
二、正确行使监事会的职权,妥善处理好各种关系,力求工作效果与愿望相一致
1、熟悉和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的章程,明确法律法规和章程赋予监事会的职权,让自己知道该做什么。《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如下:
《公司法》第54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①检查公司财务;
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③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⑤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⑥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法》第55条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法》第119条规定: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2、正视现实,立足本职,尽主观努力去履行监事会的工作职责,做好自己该做的工作。
①现实中的监事会普遍处在比较尴尬的地位,主要原因: 一是《公司法》对企业的治理结构揉和了英美和法日两种管控模式,忽略了两种管控模式内在的联系,初衷是想博采众长,但效果却未能如愿。
二是多头监督而且监督的职能交叉重叠,没有人能说清楚现在的企业由谁为主来行使监督权,地方企业有股东系统、党政系统监督,央企还有财监、审计署特派办、银监、保监、证监等系统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