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考试复习题及答案1(3)

2019-04-02 23:10

员队伍的,需要进行任职。(2)公务员职位发生变化,任免机关应及时予以任职,以确认新的职务关系。 15、“三定”

即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

16、对突破编制的单位,人事部门应当依法采取的措施 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超机构数设臵机构、超编制配备人员和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机构编制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纠正,同时通知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或其上级机关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7、在机关外兼职,领取兼职报酬的规定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18、在机关内兼职的原则 总的原则应该是,由于工作需要兼职的应该允许,这类兼职往往不是因人安排的,而是根据其所担任主要职务的职责考虑的;如果兼职是从提高待遇的角度考虑的,则是不正确的,违背了职位分类精神。 19、在机关外兼职的原则

公务员在机关外兼职要坚持政企、政事分开的原则,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可以在机关外兼职,但必须要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规定可以兼职,是工作上的需要;规定必须经有关机关批准,是对这种兼职进行严格规范和管理,避免过多过滥;规定公务员兼职不得兼薪,则是出于廉政方面的考虑。 第七章 职务升降

1、公务员职务升降立法思想的主要特点

公务员职务升降立法思想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相衔接。二是注意吸收近年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面的改革成果。 2、公务员职务晋升的条件 公务员晋升条件:(1)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成绩。(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4)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5)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3、公务员职务晋升的资格

公务员职务晋升的资格侧重对公务员资历提出要求,主要包括工龄、经历、任职年限、文化程度、接受培训、健康状况等规定。主要应具备下列资格:⑴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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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具有5年以上工龄和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⑵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⑶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一级正职岗位工作3年以上。⑷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⑸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5年内累计3个月以上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⑹身体健康。⑺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4、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的资格

晋升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职务,要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三年以上,晋升副调研员、调研员职务,要分别任下一级职务四年以上,晋升副巡视员、巡视员职务,要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五年以上。还需要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中被定为称职以上,并符合任职回避规定,符合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根据具体职位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5、公务员逐级晋升

公务员逐级晋升是指按照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序列顺序由下至上提任职务。 6、公务员破格晋升

公务员破格晋升是指对特别优秀的公务员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在晋升时适当放宽资格方面的要求,如放宽工龄、基层工作经历、文化程度、任职年限等方面的资格要求。破格晋升要按一定的程序报批。 7、公务员越级晋升

公务员越级晋升是指对特别优秀的公务员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序列顺序跨越一个职务层次晋升职务。越级晋升应当报经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

8、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程序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程序,一是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二是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三是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四是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9、领导班子换届或个别提拔任职的步骤 领导班子换届或个别提拔任职的步骤包括:一是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二是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三是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四是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以民主推荐结果为重要依据这一,确定考察对象。 10、组织考察的程序和步骤

组织考察的程序和步骤:一是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二是和所在单位党委的主要领导沟通,征求意见。三是发布干部考察预告。四是采取多种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五是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委主要领导交换意见。六是根据考察情况,提出初步方案。 11、竞争上岗的适用范围

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央、国家机关内设的司局级、处级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或者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从职务层次上看,适用于司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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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竞争上岗的程序

竞争上岗有六个主要程序:一是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二是报名与资格审查。三是笔试、面试。四是民主测评、组织考察。五是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六是办理任职手续。

13、公开选拔的适用范围

公开选拔适用于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工作部门或者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也可以公开选拔。从职务层次看,公开选拔适用于厅局级正职以下职务。 14、公开选拔的程序

公开选拔的程序。一是发布公告。二是报名与资格审查。三是统一考试。四是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五是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六是办理任职手续。 15、初任法官、检察官公开选拔的意义

初任法官、检察官公开选拔的意义在于:一是扩大了法官、检察官的选人渠道,引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机制。二是公开选拔的对象,必须是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有利于保证法官、检察官队伍的专业素质和专业水平。三是维护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16、公务员任前公示制度的意义 作为对干部考察的延伸和补充,公务员任前公示制可以使党组织在更大范围内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更全面、更准确地了解干部,减少用人失误,同时,也有利于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17、任前公示制度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任前公示制度的对象是提拔担任地(厅)级以下(含地厅级)委任制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除特殊岗位外,都应列为公示对象。选任制干部的推荐提名人选,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平级转任重要职务的人选,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列为公示对象。公示范围要求党政领导班子及党政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应向社会公示,部门内设机构中层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原则上在其所在的工作部门或系统内进行公示,也可根据岗位特点在更大范围内公示,易地交流提拔任职的干部,在原工作所在地或单位公示。公示内容一般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学历学位、政治面貌、现任职务等自然情况和工作简历。

18、任前公示制度的方式、时间和程序

任前公示制度的方式要求:需向社会公示的,一般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在部门或系统内公示的,可采取发公示通知或会议公布、张榜公告等形式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以七至十五天为宜。公示程序一般分4个步骤:一是党委(党组)研究确定拟任人选后,以一定方式予以公示。二是以组织人事部门为主受理群众意见。三是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并向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的群众反馈调查核实结果。四是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决定是否任用,并予以公布。 19、任职试用期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期限

任职试用期制度主要适用于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司厅局级以下(含司厅局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人大、政协工作机构(含派出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此外,由非领导职务转任上述同级领导职务的,也可以实行任职试用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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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 20、任职试用期间的管理

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领导干部试用期间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1、任职试用期满的考核

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办理正式任职手续。考核不合格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22、公务员降职的性质

降职是一种公务员任用方式和任用行为,也是一种人才资源调配手段。它不是一种行政处分,也不是一种惩戒手段。受处分的在一定期间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被降职的以上均不受影响,一旦其在新的职位上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经考察后,根据工作需要仍然可以晋升职务。 23、公务员降职的程序 公务员降职的程序包括:⑴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在定期考核结果的基础上提出降职安排意见;⑵征求本人意见,如果是所在单位提出的,所在单位在正式上报前,应征求本人意见;⑶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审批前,组织(人事)部门应派人到呈报单位进行复查了解,提出审核意见,然后按管理权限由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24、公务员降职后的申请复议和申诉

任免机关做出降职决定后,本人不服,有申请复议和申诉的权利。受理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公务员降职决定的执行。 第八章 奖 励 1、人事部规定奖励制度的时间 1995年。

2、发布《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的时间 1995年。 3、《公务员法》奖励的主体和对象

奖励的主体为党和国家各类机关,奖励的对象不仅包括公务员个人,还包括公务员集体。 4、奖励原则

一是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二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5、《公务员法》新增加的一项奖励情形

《公务员法》新增加的一项奖励是“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情形。

6、公务员集体奖励适用的对象

按照编制序列设臵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7、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奖励具体情形

⑴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⑵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⑶三是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⑷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⑸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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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产有突出成绩的;⑹防止或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⑺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⑻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⑼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⑽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8、奖励分类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9、对奖励的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进行表彰的方式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10、奖励的审批权限

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11、嘉奖、记三等功的批准部门

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

12、记二等功的批准部门。 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 13、记一等功的批准部门

记一等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工作部门批准。 14、国务院授予荣誉称号的批准部门

国务院授予荣誉称号,经国务院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批准。 15、撤消奖励的前提条件。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一是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二是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三是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章、惩 戒 1、公务员纪律与惩戒 纪律是惩戒的标准,对公务员的惩戒必须依照纪律标准进行,只有公务员出现了违反纪律的行为才能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惩戒。即公务员违反纪律是对其惩戒的前提。

2、公务员惩戒制度的主要内容

(1)明确了公务员应当受到惩戒的十六项基本违纪行为。公务员的基本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廉政纪律和遵守社会公德的纪律。(2)确定了处分的种类及影响期。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3)确定了处分的法律后果。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4)明确了上下级之间的工作职责关系,既确立了机关首长负责制原则,又明确了下级公务员的免责情形。 3、《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规定的主要特点

(1)在进一步强化政治纪律基础上,强化了对公务员日常工作纪律的管理。(2)用词更加准确和规范,对公务员违纪行为的定义更加准确,更加规范。(3)关于违纪行为的规定进一步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 4、公务员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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