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1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投标人应编制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版(1份)投标文件,并明确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投标文件中除要求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的内容必须签字、盖章外,其他每页也须加盖公章。投标文件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人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证明。
2.2.12 投标文件的密封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副本分别用标有“正本”和“副本”字样的专用信封独立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投标商名称”(盖章)、“详细地址” 和“请勿于2017年 月 日 : 之前启封!”(盖骑缝章)的提示警句等。如果外层包封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注标志,将被视为无效投标,且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
为方便招标人唱标,投标人请另做一份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盖投标人公章的书面投标报价表(格式见附件4),单独密封于一小信封内,(密封要求与投标文件密封要求相同),同投标文件一同单独递交。
2.2.13 投标文件递交
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内送达白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三开标室,招标人将拒绝接受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
2.2.14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为2017年12月21日
招标人可以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在上述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以前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2.2.15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投标人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
向招标人递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单独密封在一个信封中,在信封上注明“修改”或“撤回”的字样。同时,信封上还须按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加写标志。 2.3 开标
招标人将于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必须参加开标会议。
开标会议在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对投标文件进行检查,除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外,将检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
开标后,将由招标人按照递交投标文件的逆顺序公开宣读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表所有内容,以及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其它内容。
招标人有权就投标文件中含混之处向投标人提出询问或澄清要求。
公开开标后,直到向中标的投标人授予合同时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投标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2.4 评标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 评委会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规定的程序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办法及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打分。
评标过程严格保密。投标人对评委会的评标过程或合同授予决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在评标期间,评委会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非实质性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委会认定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是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实质性负偏离。评委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依据投标
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委会将予以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评委会只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采用相同的评标程序、评分办法及标准进行评价和比较。
投标文件属于下列情况的,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要求的; (4)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要求编制的;
(5)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6)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形。 2.5 定标
定标原则
根据评委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按顺序确定中标人。 评标方法分为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拟中标供应商。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定标程序
评委会将评标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按照综合得分高低标明排列顺序。综合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评标方法和标准;
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5)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6)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纪录在案。
招标人在评标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
根据采购人确定的中标人,招标人在甘肃省政府采购网、白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中标公告,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招标采购单位不解释中标或落标原因,不退回投标文件和其他投标资料。 2.6 中标通知书及中标供应商的确定
2.6.1 中标供应商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九条之规定,采购人依法享有经授权的中标供应商确定权。
按照“综合评分法”,采购人原则上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议结果按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当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供应商放弃成交、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采购人可以确定评标总得分次高的投标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
中标供应商确定后,由招标人以公告的方式公布中标结果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公示届满后,要求其按实际供货量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
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本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应当宣布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标人也应当缴回),依法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6.2 合同授予原则
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经评标委员会评议推荐采购人确认的投标人。若因中标人违约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被授予合同,则合同将授予排序在该投标人之后的下一个投标人。
招标人保留在签订合同时调整方案需求和变动所购设备或材料数量的权力。 2.6.3 合同的签署、履行及验收
中标人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与需方签订合同。需方与中标人是合同权利与义务的直接、全部责任承担人。招标人所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对需方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需方拒绝签订供货合同或擅自改变中标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定金罚则及损害赔偿的原则处罚并办理。若中标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与需方签订合同,或变相签订合同,招标人依监督职能可采取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等措施,并可按照财政部令[2004]第18号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规定办理。此时可由招标人按照排名顺序与下一投标人签订合同。
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之前向采购人交纳中标金额5%的履约质量保证金或从中标价款中扣除,一年期满无任何质量问题后由采购人无息退还。
如果中标人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质量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中标,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履行合同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