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售后维护服务 4、服务条款
5、服务方式及响应时间 六、保密条款 七、产品责任 八、通知 九、附则
一、软件开发项目名称 二、软件开发项目内容 (一)首期 1、开发需求和功能
2、提交验收的时间和验收标准 (二)第二期 1、开发需求和功能
2、提交验收的时间和验收标准 (三)软件验收不合格时的处理办法1、补正方法和时间 2、再次提交验收的期限 三、开发费用 (一)付款的先决条件 (二)首期费用 1、费用标准 2、支付时间和方式 (三)第二期费用 1、费用标准 2、支付时间和方式 四、软件售后服务 (一)售后服务内容和范围 (二)服务方式和响应时间 (三)售后服务的除外条款 五、售后服务费用 (一)付款的先决条件 (二)费用标准
(三)费用支付时间和方式 六、保证和承诺 (一)甲方保证和承诺 (二)乙方保证和承诺 七、软件权属 八、产品责任 九、保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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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十一、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十二、代表和通知 十三、协议条款效力 十四、法律适用和纠纷解决 十五、附则
软件公司所采用的合同框架是采用市面流行的软件开发合同模板基础上修订而成,表面看问题不大,主要方面大多涉及到了,但从律师专业角度来看仍然存在不少问题,试举数例: 1、合同标题、框架与法律关系不相符
这个项目是软件开发加售后服务两个相对独立的项目,两种独立的法律关系,原本应该分为两份合同,当事人出于简化起见合并成一份合同,亦无不可,但合同标题应该调整为《软件开发和售后服务合同》,才能准确地反映合同当中的法律关系。这点遗漏反映出起草者在起草前的准备工作不足,进而导致合同框架上没有将软件开发和服务内容独立分离,致使两种责任和处理方式也混杂在一起。 2、合同模块设计不合理
这个合同的模块设计没有针对这个交易的具体特点来进行,将软件开发和售后服务的各期权利义务混杂在一起,结果造成条款内容互相交叉,分配不合理。本次交易应当分为软件开发和售后服务两部分,其中软件开发部分又分为首期和第二期两个小块,合同条块应当作相应的切割。 3、没有规定软件补正和再次验收的条款
考虑到软件属于高新科技产品,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运行才能测试出软件的是否符合开发需求和功能,因此应当考虑制定第一次验收不合格或者在运行当中出现问题时候,双方如何采取行动的条款。 4、没有制定付款的先决条件
没有从保护我方客户最大利益的角度出发,制定付款的先决条件是软件验收合格和运行正常等。 5、没有根据交易特点设计相应条款
这是一次知识产权的交易,技术含量高但责任大、风险高,所以合同当中关于知识产权的归属、产品责任和保密义务等在内容均应加强,才能在切实保护客户利益的同时降低法律风险。 6、没有制定合同解除和终止条款
考虑到这个合同延续时间比较长,中间经过首期开发、二期开发和售后服务三个阶段,由于信息技术发展很快,而且售后服务的要求比较高,应当为客户考虑制定专门的合同解除条款,以便当软件开发方开发的软件达不到要求或者服务不到位时,客户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保持另行寻找开发商的灵活性。 (三)排版
在完成内容之前应该先排版。你或许会觉得奇怪,为什么会将排版问题放在第一次修订当中,似乎这应该是等所有实质内容完成之后的事?这种看法有问题,因为人认识事物的过程往往都是从外到里,从形式到实质,人对内容的关注重点往往受到形式的左右和影响,只有合适的形式才能准确表达出合适的内容,在不恰当的形式之下,人的注意力会发生偏移,例如同为第一层的两个标题,如果版式没有调好,一个使用加黑、宋体、四号字,另外一个则使用普通字体二号字,你肯定会对两个标题在注意力上产生差异,从而导致考虑重点的差异。两个标题可能还好区分,如果是十个或者二十个呢?那时你的感觉就不仅仅是差异,很可能是混乱不堪了。所以,很难想象一个排版混乱的文书能够将内容和重点恰如其分地表达好。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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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一次修订当中,通过文件排版的手段,将合同的结构、框架和思路理清,能够为合同整体修订打好基础,这一点很重要但容易被忽略。
[1] 我国《公司法》第35条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第二次修订:内容和表达
在第二次修订过程当中,应当重点关注内容和表达两个方面,分述如下: 一、合同标题
在内容方面,首先关注的是题目和内容,即“文”是否对“题”,方法有三: l 鲜明和易懂
论点应该是一个简明扼要、具有鲜明观点的陈述句,不能太长,一般不超过一行。不能写的过于笼统,失之泛泛,例如:“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这是一句没有任何意义的废话;一般不要用问句形式,这容易让人迷惑而不知道你的真正意图;也不要用列举事实的方式,例如:“原告在2003年1月没有付款”,这会让人感到莫名其妙。 l 内容一致
标题应该与段落内容相一致,这是基本常识。但在现实当中,名不符实的情况大量存在,尤其是多层结构的时候,上一层的标题应该与第三层的小标题集合,这是很多初学者容易忽略的地方。 l 写法一致
除了注意标题与内容相对应外,各个标题之间的写法也应该保持一致,这样才能较为严谨地体现合同结构和框架。
我们可以看看如下例子: 【范本:如何准确修订标题】
在某份《债务重组协议》当中,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由债务人以其持有的股权和房产抵偿其拖欠甲方的相应债务,原来合同版本当中的各个标题写法如下: 初稿
《债务重组协议》定稿 《债务重组协议》 第一条 债权债务 第二条 债务重组方案 第三条 股权转让 第四条 拍卖抵债房产 第五条 声明与保证 第六条 协议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条 违约与责任条款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第九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一条 甲方债权和乙方债务 第二条 先决条件 第三条 乙方债务重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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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股权转让 (二) 房产拍卖 (三) 债权债务抵偿 (四) 债务豁免 第三条 双方声明与保证 第四条 违约责任和协议解除 第五条 协议变更和终止 第五条 代表和通知
第六条 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 第七条 附则
评述:
初稿当中的标题写法有很多问题,第一个标题“债权债务”这种写法过于空洞,模糊不清,有哪一份合同不是讲述债权债务关系呢?第二个标题“债务重组方案”实质上包含了第三条和第四条的内容,第三个标题“股权转让”采用的是省略主语的宾语提前方式,第四个标题“拍卖抵债房产”则将谓语“拍卖”和“房产”按顺序排列,第六、八条标题则换成了用“的”字连接的宾语与谓语并列的结构,第七条标题不断寻求变化,将“的”换成“与”,犯了前后不一的错误,第九条干脆忘记了要写标题,将正文加上去了。 二、首部和必备条款
对于合同首部,除了格式调整外,很重要的工作就是修订鉴于部分的内容。鉴于部分主要是陈述合同目的,如果能够在鉴于部分将甲乙双方的合同目的陈述清楚,能够起到很好的风险控制或充分认定违约赔偿范围的效果,试举两例:
美国一早期案例,“商人前往打马掌,并特别交待打马掌是为了骑马赶往另一城市签订合同。后行驶途中马掌脱落,马死人伤,商人因未能及时赶到而丧失签约机会。商人诉至法院请求赔偿马的价值、人的医药费和预期利益损失即合同未能签署的利润损失,法院判决全部支持。”[1]
在一份《物料采购合同》当中,“在采购合同的鉴于内容中说明了工程工期紧,则在日后的诉讼中将有助于法院认定逾期供货为重大违约。在不存在约定解除权的情形下,是否为重大违约是法院判定非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的决定性因素。”[2]
其次,审查合同当中的八个必备条款有无缺失,《合同法》第62条明确规定,当合同中部分条款约定不明、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可以采取推定等方式进行判断,但这种推定往往与客户达成交易的目标有差距,尤其是对于优势方而言,这种落差会更明显,为了避免产生上述不利情况,起草合同时候应当对相应部分的条款仔细推敲,包括质量标准、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费用等条款,务必规定细致和明确。 三、功能模块
对于七大功能模块的写法,请参见本书的相应部分,此处仅举数例: 1、定义模块
在定义条款的写作过程当中经常会出现如下错误,应当在修订过程当中注意纠正如下问题: l 总定义和分定义混淆
合同当中基于陈述需要,同一定义在不同阶段或场合,可能有不同的含义和适用范围,所以这类情况需要多加小心,分别注明。 l 定义的限制条件过多
定义当中的限制条件最好尽量简化,避免条件之间的与或关系发生交叉、并列或互相排斥导致定义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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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定义的前后顺序错误 将定义顺序与合同当中的出现顺序逐一比较,审查是否一致。 l 标的条款常见错误
作为合同当中最基本的条款,但也经常会出错,以下是常见问题:不动产作标的,经常在审查所有权证、抵押权、租赁权、优先购买权等权益上有所遗漏;动产为标的,除了在数量、质量、包装等常见问题上遗漏外,还会在审查动产的所有权凭证有所遗漏,例如仓单或提单等审查不细致不认真,遗漏重要条款等;在权利为标的的合同当中,经常出现遗漏权利登记证书和标的权利与描述不清等问题。
一般而言,标的条款写得越简洁越好,比较保险的方法是将标的权利证书作为附件列在合同后面,这样能够尽量避免歧义。 2、主义务模块
在这个模块当中存在问题较多的情况包括: 先决条件条款通常缺失
先决条件条款规定的是合同一方移交财产或支付款项的条件,这个条款对于合同一方控制合同风险非常重要,但目前国内合同起草过程当中对于这一条款的作用和写法还没有充分认识,合同当中往往没有规定专门条款,仅散落在合同的各个部分当中。 标的交付条款有所遗漏
通常是对交割方式和标准不明确和有遗漏,例如:不动产交付,必须考虑租赁关系如何移交的问题,包括:租赁关系是否可以结束或必须延续、已经预收的房屋租金是否要退给买受人?不动产如果有拖欠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的,由哪一方承担等;又如某些需要经过试用和运营阶段才能测试出有无质量问题的动产,例如设备或货物等,需要在合同当中规定验收标准以及验收运行过程当中质量问题如何划分责任等;对于无形财产的交付,例如股权或知识产权等,均需要经过政府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取得相应的权利证书方为有效;有些不需要登记的无形财产,例如债权,必须对债务人履行通知义务,这些内容也应当在合同当中规定清楚。 付款条款常见错误
第一,不恰当地增加付款方的风险,如某合同当中关于付款方法写明:在甲方将货物交付乙方之日起三日内,乙方将全部货款划至甲方账号。这个条款看起来没问题,但其实是错的,首先是它不恰当地限制了乙方付款方式的自由度,规定必须采取“划款”这一特定方式,无形中排除了乙方可能交现金、委托第三人付款等其他选择,在实践当中如果乙方稍有不慎即构成违约;其次是该条款规定支付时间为货物交付之后,这种规定也有风险。因为实践当中,甲方将货物交付给乙方之后,乙方还需要一个检验是否合格的过程。根据这一条款,即使甲方货物不合格,但只要甲方一交付,乙方就必须付款,这显然也不合理。因此应当修正为:在甲方将货物交付乙方验收合格之日起三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部货款。
第二,遗漏考虑第三方代为收付款的情况。在交易当中,有时会出现第三方代为收付款项的问题,对于此类行为,虽然我国法律有规定委托代理制度,允许第三人代为履行。但鉴于收付款是合同履行的基础性和实质性行为,是合同是否有效或已经得到实际履行的重要标志,一般应当由合同双方亲自履行更为稳妥。当然,不排除当事人出于某种合理原因,例如流动资金不够、同一集团内部资金调剂或者是其他客观情况需要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此时,最好在合同中写明,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由第三人代为收付款,由此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委托第三人的合同一方与该第三人自行解决。
第三,容易遗漏的还包括忽略考虑付款日汇率变动所导致款项价值变化的情况、忽略考虑实际付款地点改变导致违反我国外汇监管制度等情况。
如何写好付款条款?应当至少包括两个内容:(1)所有权保留。这个条款的作用是能够在对方没有付清对价的前提下保存标的所有权,从而有效控制合同风险,这是一个非常有用的条款,虽然不起眼,但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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