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论交单银行是否承付或议付了我行信用证项下单据,一般情况下,我行均应在收到单据审核无误后,再承付信用证。可表述为:“WE WILL HONOUR UPON RECEIPT OF THE STIPULATED DOCUMENTS WHICH CONSTITUTE A COMPLYING PRESENTATION.”。
2、如果信用证指定索偿行向另一方(偿付行)索偿时,必须在开证时注明该偿付是否遵循有效的ICC银行间偿付规则。一般应以URR525作为偿付规则,在SWIFT MT700报文40E域选择“UCPURR LATEST VERSION”。
信用证的偿付条款可表述为:“PLEASE CLAIM REIMBURSEMENT DIRECTLY FROM XXX(偿付行)”,指定的偿付行应为总行相应币种的账户行。
根据UCP600第十三条bⅠ款规定,如果信用证指定索偿行向另一方(偿付行)索偿,在信用证中没有规定遵循有效的ICC银行间偿付规则进行偿付,开证行必须给予偿付行有关的偿付授权。偿付授权应符合信用证的兑用方式,且不应设臵截止日。
如在开证时未注明偿付所遵循的有效的银行间偿付规则,应使用SWIFT MT740报文格式进行偿付授权,在SWIFT MT740 40F域须注明信用证偿付授权所适用的规则代码,如果不注明代码“URR LATEST VERSION”,MT740不能自动适用URR525。
(二)适用惯例
SWIFT MT700报文格式有六个适用规则代码:“UCP LATEST VERSION”、“EUCP LATEST VERSION”、“UCPURR LATEST VERSION”、“EUCPURR LATEST VERSION”、“ISP LATEST VERSION”、“OTHR”,经办行在缮制信用证时应选择正确的适用规则。
1、我行开立的信用证,一般情况下应在SWIFT MT700报文40E域选择“UCP LATEST VERSION”,如同时适用URR,选择“UCPURR LATEST VERSION”。
2、如果所开信用证非适用最新国际惯例,应在SWIFT MT700报文40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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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选择“OTHR”,并在“47a”域对信用证的适用规则做进一步的说明。
(三)不符点单据处理
根据UCP600第十六条对不符点单据的四种处理方式,开证时,可在信用证中加注不符点单据处理条款。一般可表述为:DOCUMENTS PRESENTED WITH DISCREPANCIES WILL BE REJECTED. WE WILL HOLD THE DOCUMENTS UNTIL WE RECEIVE A WAIVER FROM THE APPLICANT AND AGREE TO ACCEPT IT OR RECEIVE YOUR FURTHER INSTRUCTIONS PRIOR TO AGREEING TO ACCEPT A WAIVER.
如开证时未加注此条款,应在拒付时根据情况进行选择。
(四)信用证应明确收单行详细地址和收单部门。一级分行可根据辖内分支机构的审单水平来确定收单行的地址,将单据直接寄单证处理中心或经办行的收单部门。
第十九条 复核和签发。根据业务授权,经办行在经过复核或授权后,将信用证开至单证处理中心。各一级分行可根据辖内机构实际情况,确定经办行是否需经管理行确认后再发送至单证处理中心。
第二十条 单证处理中心收到上传的相关开证材料和信用证,经审核无误,根据业务授权进行相应处理,最迟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对外开出。
第二十一条 信用证开出后,单证处理中心应在业务处理系统或信用证登记簿上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经办行、信用证号、开证日期、币种、金额、期限、通知行等内容。
经办行和单证处理中心应按照一证一档的原则建立信用证档案。经办行应保留完整的信用证档案,单证处理中心应将经办行上传的材料和所有经手的报文和表单存档。
第二节 信用证修改
第二十二条 信用证的修改应由开证申请人提出。信用证开出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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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证申请人要求修改信用证,须向经办行客户部门提交《信用证修改申请书/信用证修改申请人承诺书》(以下简称《修改申请书》)。
第二十三条 经办行客户部门对开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了解客户修改信用证的原因以及修改可能对进口贸易产生的影响。根据修改内容做如下处理:
(一)如修改内容涉及信用证金额的增加、信用证付款期限的延长(如即期信用证修改为远期信用证)、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一年以上、进口商品的改变、运输单据由物权单据修改为非物权单据等国际业务部门认定可能增加开证行责任和风险的,应按照进口开证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修改增额的,增加的金额按规定比例增收保证金及/或扣减客户授信额度。
部分金额已执行完毕的信用证修改增额,在原信用证有效期内,可按原信用证余额和修改增额相加之和,根据业务授权确定审批程序。
(二)如修改内容不涉及上述(一)款中所提及的内容,可由经办行客户部门或开证申请人直接将有关修改材料提交经办行国际业务部门办理,经办行客户部门应备案。
(三)如信用证修改涉及信用证金额的减少,在开证时已收取100%保证金的,修改减额部分的保证金可于信用证执行完毕或在收到通知行发来的受益人接受修改的通知后退还开证申请人;如开证时按规定比例收取保证金,可于信用证执行完毕或在收到受益人接受修改的书面确认后根据修改减少的金额按比例退还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对于需按进口开证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的信用证修改,客户部门填写《信用证修改呈批表》,与《修改申请书》和修改后的进口贸易合同(如需)一并提交经办行国际业务部门审核。经办行国际业务部门应注意审核以下内容:
(一) 修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外汇管理政策; (二) 修改内容是否对我行形成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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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修改内容是否清楚、合理、与原证条款有无冲突。 第二十五条 按规定完成审批流程后,客户部门应将经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的《信用证修改呈批表》提交经办行国际业务部门办理信用证修改手续。经办行国际业务部门应根据《修改申请书》缮制SWIFT MT707报文。信用证修改的操作程序与开证的程序基本相同,但在缮制信用证修改书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 修改书的通知行必须是原信用证的通知行; (二) 修改书要注明本次修改的次数;
(三) 严格按照信用证修改申请书的内容修改信用证。
第二十六条 经办行国际业务部将《信用证修改呈批表》(如需)和《修改申请书》等材料通过传真或以其他快捷方式送至单证处理中心。除《信用证修改呈批表》和《修改申请书》外,各一级分行可根据辖内机构实际情况,确定经办行需上传的材料以及是否需经管理行确认。
第二十七条 接到经办行上传的修改材料后,单证处理中心应重点审核修改手续是否齐全、合规,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信用证修改呈批表》:内容是否填写完整、修改后的信用证金额是否在授信额度内、修改后的信用证金额和期限是否在经办行和一级分行权限内、超权限的是否经上级有权行审批、各相关部门和有权审批人是否签署意见。
(二)修改内容是否清楚、合理、与原证条款有无冲突。 各一级分行可根据辖内机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审核内容。 第二十八条 信用证修改的有效性。根据UCP600第十条规定,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及受益人同意,信用证既不得修改,也不得撤销。受益人应提供接受或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如果受益人未能给予通知,当交单与信用证以及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时,即视为受益人已做出接受修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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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中不应加列诸如“除非受益人在某一时间内拒绝修改否则修改生效的规定”。
如果收到通知行发来的受益人拒绝接受修改或接受修改的通知,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信用证项下发生修改后,单证处理中心和经办行应分别在相应业务登记簿或业务处理系统中对修改情况进行登记。登记的主要内容有:经办行、信用证号、修改日期、修改次数、修改主要内容等,并调出原进口信用证业务卷宗,在原信用证上批注修改内容,将修改书副本、《修改申请书》、《信用证修改呈批表》及各自所涉及的修改材料存入相关信用证档案。
第三节 信用证的注销和撤销
第三十条 除已承兑或已承诺延期付款而尚未支付的信用证以外,信用证项下无论是否发生过对外支付,可在逾期1个月后注销,恢复相应的额度及/或退还客户交存的保证金。如信用证有效交单地在开证行,我行在信用证效期过后即可恢复相应的额度及/或退还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如果信用证仍在有效期内,开证申请人申请撤销信用证,必须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同意后方可撤销此信用证。我行应要求信用证的通知行以SWIFT加押电文确认受益人已同意撤销信用证并已收回正本信用证,在得到通知行确认后,方可恢复相应的额度及/或退还保证金。
第四章 到单处理 第一节 电提
第三十二条 交单行在向我行寄单前电提不符点,单证处理中心收到电文后,应立即将电文转经办行,由经办行向开证申请人提示并要求其出具经签章确认的书面意见。开证申请人书面确认后,经办行国际业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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