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OM THE APPLICANT AND AGREE TO ACCEPT IT,OR RECEIVE YOUR FURTHER INSTRUCTIONS PRIOR TO AGREEING TO ACCEPT A WAIVER.;或
(二)WE ARE RETURNING THE DOCUMENTS.;或
(三)WE ARE ACTING IN ACCORDANCE WITH INSTRUCTIONS PREVIOUSLY RECEIVED FROM THE PRESENTER.
第四十七条 在提不符点的对外交涉中,要做到有电必复,引经据典。对于开证申请人提出的不符点必须经单证处理中心认定确实成立的方可对外提出,不得无理挑剔。对于经常挑剔单据不符点的客户,应提请经办行客户部门在办理新的开证业务时进行严格审查。
第四十八条 对外拒付后,我行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如下处理: (一)如开证申请人放弃不符点并同意接受单据的,经办行应及时通知单证处理中心,并办理对外付款/承兑/承诺延期付款手续。对于有可能影响开证申请人履行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的不符点,经办行客户部门要及时核实贸易情况,对于有较大疑义的,应要求开证申请人补足保证金,否则应坚持对外拒付。
(二)如开证申请人拒绝接受不符点,经办行应及时将全套正本单据退还交单行,由进出口双方自行解决。二次寄单的情况下,在收到第二套单据时应确认是否收到第一套单据,然后将两套单据全部退回。
(三)如果因单据存在不符点,开证申请人要求货到后根据检验结果付款,经办行和单证处理中心应注意以下几点:
1、先征得交单行的同意,在其授权后方可放单;
2、经办行应设立专卷,随时同开证申请人保持联系,了解到货情况; 3、如进口商验货后同意付款,经办行应再次与交单行联系确认后,再行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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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付款/承兑/承诺延期付款
第四十九条 审单无不符点的情况下,如单据直接寄经办行,经办行应在收到单据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知单证处理中心付款/承兑/承诺延期付款;如单据直接寄单证处理中心,无论单证处理中心是否收到经办行单证处理通知,均应在收到单据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付款/承兑/承诺延期付款手续。
第五十条 如为远期信用证,经办行应按以下方式进行承兑: (一)如果交单行要求我行在汇票上承兑并寄回,经办行应在跟单汇票的有效部位承兑。承兑内容包括:承兑字样、承兑日期、有权签字人签字、承兑到期日等。在汇票上承兑只能承兑一张汇票,以免两张汇票流通到不同的正当持票人手中,我行对外承担双重债务。我行将汇票寄回,在寄送汇票的面函上注明:“WE HEREWITH SEND THE ACCEPTED DRAFT WHICH PLEASE PRESENT TO US FOR PAYMENT ON MATURITY.”。到期时,我行凭交单行或善意持票人提示的已承兑汇票对外付款。
如在寄出承兑汇票前已发承兑电文,应先确认取消承兑电文,避免重复承兑。
(二)如果交单行不要求寄回汇票,我行应使用SWIFT MT754或其它加押SWIFT电文对外承兑,并于承兑到期日对交单行付款。
第五十一条 如为延期付款信用证,经办行可根据交单行的要求确定是否发送承诺延期付款报文。一般情况下,经办行应向交单行发送承诺延期付款报文。
第五十二条 如果承兑/承诺延期付款后,开证申请人申请延长付款期限,经办行应进行认真地审查并按开证审批流程和权限报有权行审批。付款期限的延长必须得到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同意后方可生效,否则,开证行必须在付款到期日对外付款。
第五十三条 如对外拒付后再确认承兑,以见票日或见单日计算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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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的,应自我行接受单据之日起计算付款日期。
第五十四条 信用证项下的偿付方式有单到开证行付款和向开证行或偿付行电索汇或信索汇付款。
(一)单到开证行付款。非全额保证金开证的,经办行应在收到相符单据后及时通知客户部门落实备付款项。
(二)向偿付行或开证行电索或信索
1、如为向偿付行电索汇或信索汇,经办行应注意交单行交单面函上的措辞,避免重复付汇。
2、如为向开证行电索汇或信索汇,经办行应确认是否已支付该笔交单项下款项,避免重复付汇。如索汇金额超出交单金额或有其它不合理的索汇,经办行应通过单证处理中心要求交单行退还不合理的索汇金额。
(三)如果已承兑汇票的权利已被让渡,应要求其前手以加押SWIFT报文向我行确认权利让渡后,我行方可在到期日对索汇方付款。否则按原出口交单面函上的付款路线付款。
第五十五条 不论是哪一种付款方式,经办行均应在交单行索汇时借记开证申请人保证金账户或其它资金账户。如保证金账户或其它资金账户资金非信用证项下付汇币种,应按外汇局和总行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售汇或套汇手续。
信用证项下部分付款的,如客户未使用保证金账户支付,根据客户要求,可酌情按比例退还保证金。
第五十六条 经办行缮制SWIFT MT202付款报文,经单证处理中心指示总行清算中心对外付款。境内支付的,亦可采用其他付款方式。
如交单行在出口交单面函上要求我行发送付款通知(PAYMENT ADVICE),经办行应同时缮制SWIFT MT756或MT799等报文通知付款情况。
第五十七条 信用证金额全部付清后,经办行和单证处理中心应分别在各自留存的信用证档案上加盖“已结”字样,与未结卷分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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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八条 建立档案。信用证开出后,单证处理中心将《开证申请书》、《进口开证呈批表》、信用证副本及经办行上传的其它开证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经办行应在开出信用证后将所有开证有关资料留底存档。
第五十九条 信用证业务的档案资料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证前所需的各种批件,合同、代理协议(如需)、进口开证呈批表、上级有权行同意开证的批复等;
(二)开证申请书、信用证副本,如有修改,还应包括有关修改的批件、修改申请书和修改副本等;
(三)与信用证业务有关的各类业务往来函电、交单面函和主要单据的复印件等。
第六十条 档案的保存
(一)经办行必须保存一套完整的信用证业务档案材料,包括《开证申请书》、进口开证/信用证修改呈批表(复印件)、信用证/修改副本、往来电文和信用证项下主要单据的复印件等,如超经办行权限,还应包括上级有权行的相关审批材料以及上报材料。
(二)管理行应保存超经办行权限报上级有权行审批同意的相关材料,单证处理中心应保存在进口信用证业务处理的各个环节中经手的相关材料和往来报文。
管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档案管理的细节。
第六十一条 归档时应在信用证档案夹上做好登记。对于发生过纠纷和垫付的信用证业务,应在有关栏内做相应的批注,并进行单独保管。业务档案和往来函电应按业务发生的时间顺序进行装订,并与档案面函所列顺序一致。
第六十二条 卷宗的管理。各行可根据不同情况,对信用证卷宗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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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方式管理:
(一)按信用证流水号管理:每次付汇结束后,按开证流水号顺序归档。
(二)按开证申请人管理:对于信用证业务较集中的客户,也可按申请人名录进行保管。单证处理中心可先区别不同经办行,再选择上述方式进行档案归类。
第六十三条 正常付汇的信用证业务档案保存5年之后可予销毁。对于发生垫款、纠纷的信用证业务档案须在垫款收回、纠纷解决后保存5年。
第七章 特殊种类信用证的开立
第一节 循环信用证
第六十四条 循环信用证开证前的审核以及其他操作要求与一般信用证相同。循环信用证是允许受益人在一定时期或一定金额内,根据一定条件,自动、半自动地更新或还原其金额,直到规定的次数或累计的总金额用完的信用证。一般适用于定期分批均衡供货、分批支取的长期供货合同。循环信用证分为按时间循环与按金额循环两种。与一般信用证相比,循环信用证多了一项循环条款,即规定了循环方法、循环次数与累计总金额。
第六十五条 按时间循环信用证,即允许受益人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内,每一段时间内装运货物的最大金额支取后,在下一次同样一段时间内仍可支取,总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
按时间循环的信用证又可分为可累积(CUMULATIVE)和不可累积(NON- CUMULATIVE)两种。
(一)可累积循环信用证:如果上次未用完的金额可以累积到下一次一并使用,则为可累积循环信用证。
(二)不可累积循环信用证:如果上次未用完的金额不可以累积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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