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4)

2019-04-08 20:19

应根据开证申请人的具体意见,缮制接受电提不符点或拒绝接受电提不符点报文。

第三十三条 各一级分行可根据辖内机构实际情况,确定接受电提不符点或拒绝接受电提不符点报文是否需经管理行确认后再传送至单证处理中心。

第三十四条 在电提不符点被接受后,如果开证行在审核交单行提交的单据时发现了新的不符点,开证行仍可以在收到单据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外拒付。

第二节 审单

第三十五条 审单是进口信用证业务重要的处理环节之一,审单结果是确定开证行是否履行付款责任的主要依据。

根据UCP600第十四条b款的规定,开证行处理单据的时间最迟不应超过收到单据后的5个银行工作日。经办行和单证处理中心应特别注意来单日期和单据的交接手续,收到单据后应及时送达有关业务人员处理。

第三十六条 单据处理方式

(一)如果信用证要求将全套单据直接寄经办行,经办行应认真审核单据,并在收到单据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付款/承兑/承诺延期付款/拒付的处理意见和收单日期通知单证处理中心,以便单证处理中心准确地掌握处理单据的时间。

(二)如果信用证中要求将全套单据直接寄单证处理中心,原则上由单证处理中心负责审单。单证处理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单据,并将审单结果以最快捷的方式通知经办行,由经办行通知开证申请人,同时以最安全、快捷的方式将除汇票以外的单据寄经办行。

(三)如果收到的单据为农行系统其它分行开出的信用证项下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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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单行应缮制一式两份单据转寄面函,一份留底备查,一份连同单据寄往开证行,并电告交单行我行已将其错寄单据寄往开证行,请其直接与开证行联系。如果收到的单据非农行系统分行开出的信用证项下单据,应立即电告交单行,并根据交单行的明确指示将单据寄回交单行或转寄,同时应向交单行收取相关的费用。

(四)如果受益人直接向开证行交单,应按出口信用证项下交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和操作,要求其提交正本信用证和信用证项下相关修改(如有)正本并在信用证上进行批注。

第三十七条 来单登记。经办行或单证处理中心收到交单行寄来的单据后,应在业务处理系统或业务登记簿上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来单日期、交单行及其参考号、我行信用证号、申请人名称、索汇金额等。

第三十八条 交单面函的审核

经办行或单证处理中心收到国外银行寄来的全套信用证项下单据后,必须认真审单,首先应审核交单行交单面函的有关内容并注意以下几点:

(一)交单日期是否与信用证要求相符; (二)单据种类与份数是否与所附单据相符; (三)单据种类、名称与份数是否与信用证要求相符; (四)交单行在寄单前是否电提不符点及我行处理意见; (五)交单行在交单面函上是否表提不符点及其处理意见; (六)交单行的付款指示、索汇路线是否明确;如为美国制裁国家,应按总行外汇资金清算的要求确定付款路线。如有疑义,应向交单行确认;

(七)是否一次寄单; (八)寄单行的特殊指示。 第三十九条 审单原则

“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单内一致”是审核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基本原则,信用证项下单据与信用证条款表面相符是审核单据的标准,信用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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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及相关国际惯例是审核信用证项下单据的主要依据。业务经办人员应调出信用证业务档案,根据信用证条款以及信用证所适用的国际惯例对单据进行逐项审核。

如信用证条款与惯例规定不一致,应按信用证条款进行审核。 如信用证指定银行承付/议付,单据应由指定银行提交。

如信用证指定银行承付/议付,对于非指定银行交来的单据,一般情况下,收单行应要求指定银行确认,以确保该信用证不会被重复使用。

第四十条 提示单据

(一)如果单据直接寄经办行,经办行在审核完单据后,缮制《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注明审单结果,将《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及影印单据以快捷方式向开证申请人提示。如单据无不符点,则应通知其付款/承兑/承诺延期付款;如单据存在不符点,经办行应在《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上列明不符点,要求开证申请人在《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上签收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接受或拒绝接受不符点的意见。

(二)如果单据直接寄单证处理中心,单证处理中心审核完单据后,将审单结果填写在《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上,影印一套副本单据留存,以最快捷、安全的方式将《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及全套正本单据寄经办行。

经办行在业务处理系统中录入审单内容,缮制《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根据审单结果提示开证申请人付款/承兑/承诺延期付款或在规定时间内表明对不符单据的态度。

(三)若开证申请人要求经办行提示全套正本单据,经办行应留存全套单据副本。在开证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经办行可酌情向开证申请人提示正本单据:

1、在我行的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或交存了100%保证金;

2、与我行有长期的结算业务往来,在我行的信用、结算记录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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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进口货物已到港;

4、向我行提交《收妥进口信用证项下全套正本单据承诺函》,保证在单据存在不符点且不接受单据的情况下将全套单据完整退回我行。否则应视同开证申请人接受单据,经办行应直接扣减开证申请人账户对外付款/承兑/承诺延期付款。根据不同客户需求,亦可采用客户向我行提交总承诺函的方式。

各一级分行应根据辖内实际情况对要求提示全套正本单据的客户名单进行严格审查。

第四十一条 开证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上明确表明其意见,并签章确认后退经办行办理付款/承兑/承诺延期付款/拒付手续。

第四十二条 如果开证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经办行单据的处理意见,单证处理中心应根据审单结果,在收到单据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外付款/承兑/承诺延期付款/拒付。

第四十三条 单证处理中心有权最终决定是否对外付款/承兑/承诺延期付款/拒付。无论采取何种处理方式,单证处理中心应及时跟踪单据处理情况,以确保对外付款/承兑/承诺延期付款/拒付的时间不超过收到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后的5个工作日。

第三节 拒付

第四十四条 不论单证处理中心负责审单还是经办行负责审单,发现单据存在不符点,均可先对外拒付同时洽开证申请人。如未拒付而先洽开证申请人,经办行收单的,经办行应在收到单据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开证申请人意见通知单证处理中心,否则单证处理中心可根据掌握的到单情况在收到单据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外拒付,并以SWIFT MT734或MT799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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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行发送拒付通知。

根据UCP600第十六条C款,拒付通知必须注明: (一)我行拒绝付款/拒绝承兑/拒绝承诺延期付款;

(二)一次列明拒绝付款/拒绝承兑/拒绝承诺延期付款所依据的每一个不符点;

(三)根据UCP600第十六条对不符点单据的四种处理方式,各行应根据业务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1、开证行留存单据直到其从申请人处接到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并同意接受该放弃,或者其同意接受对不符点的放弃之前从交单人处收到其进一步指示。在开证申请人付款/承兑/承诺延期付款前,开证行应妥善保管单据,不得将正本单据交开证申请人; 或

2、将单据直接退回交单人; 或 3、按之前从交单人处获得的指示处理。

一般情况下,不选择“银行留存单据听候交单行进一步指示”的处理方式。

如为受益人直接交单,单证处理中心应以最快捷的方式在收到单据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外拒付。

如为单证处理中心或经办行审单后直接拒付,应选择上述第1款处理方式;如交单行在之前的指示与上述第1款内容相同,亦可选择上述第3款处理方式。

第四十五条 如为授权偿付的信用证或可向开证行电索的信用证,交单行已索汇的情况下,我行有权要求交单行返还已偿付的款项以及所产生的利息。

第四十六条 拒付电文的参考格式为:WE REFUSE TO HONOR ACCORDING TO UCP600 ARTICLE 16 DUE TO THE FOLLOWING DISCREPANCIES:……

(一)WE ARE HOLDING THE DOCUMENTS UNTIL WE RECEIVE A WA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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