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乐山典城置业有限公司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乐山典城置业有限公司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达成以下补充协议:
一、本协议是合同编号为 《乐山市商品买卖(预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补充协议。
二、甲乙双方就合同第六条补充为:
1、一次性付款:
乙方在签订协议时,一次性支付购房款小写¥ 元整;大写
元整。
2、分期付款:购房总款 元整。
乙方在签订协议时,支付购房首付款小写¥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第二期款小写 ¥ 元整,大写 元
在 年 月 日前付清;
尾款小写¥ 元,大写 元,在
20 年 月 日前付清。 3、银行按揭付款
购房总款【大写】 元整
(1)乙方在签订协议时支付购房首付款小写¥ 元,大写
元。
(2)余款 元(小写¥ 元)整,由乙方向甲方指定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 成 年按揭贷款。
(3)乙方应在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30日内,备齐按揭银行规定的应由乙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完银行按揭手续,经银行书面同意并签署相关合同,按揭合同生效。乙方应全面履行以上规定以及与银行签署的相关合同。乙方如因自身原因导致按揭贷款未能按期办理,视为乙方违约,每逾期一天乙方按按揭总款每日0.01%支付甲方违约金。逾期30天未办理的,经甲方3次催告后,乙方仍然不能完善按揭手续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套房屋另行销售,同时甲方按该套房屋总房款5%收取乙方违约金;乙方如愿继续履行合同,经甲方同意,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时间内办理完毕按揭手续,合同继续履行。
三、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权属登记,与之发生的产权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缴纳。如委托甲方代办产权登记的,由甲方先行代收。如因乙方原因使产权登记手续超过合同规定期限延迟办理,乙方无权解除合同,且甲方无需向已乙方支付
违约金。甲方为乙方办理完毕房屋产权证后,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确定的期限内办理上述手续,乙方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00元作为违约金。
四、乙方按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期限付清房款或办理完毕按揭手续后,甲方按甲乙双方约定的联络方式将交房通知书邮寄给乙方或通知乙方领取交房通知书。
乙方持交房通知书办理交房手续,并对合同项下商品房进行验收。乙方从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接受钥匙,签署房屋验收交接单,即为合同项下商品房已经交付。若乙方在甲方发出领取交房通知书的通知15天后,或在乙方领取交房通知书5天后仍未进行验收交接,则视为甲方已将合同项下商品房交付乙方。自交付之日起,合同项下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转移给乙方。
乙方如对甲方交付的商品房有异议,应在交楼验收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且书面异议需详细、具体、有理有据、否则视为乙方无异议。对乙方提出的质量问题,甲、乙双方产生争议时,以乐山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书面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五、甲、乙双方的通讯联络以合同所载明的地址、电话、传真等为准。乙方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乙方通讯方式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通知采用传真的,发件时视为收讫;通知采用挂号、特快专递的,在寄出三天后(本省),七天后(外省)视为收讫。
六、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非合同约定理由提出解除合同,除双方另行签订协议外,违约责任方须按合同及本协议的有关条款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合同总额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七、乙方同意由购买二层的业主享有其所附带花园的便利的管理权,管理花园的业主必须为公共维修提供方便。
八、甲乙双方就合同第十六条补充为:
1、该商品房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室内空气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同时无法改良至达到国家标准的,则乙方有权退房。
2、甲乙双方对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时,以相关质量检测权威机构的检测结果为标准。
九、甲乙双方就合同第二十条补充为:
1、甲方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0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甲方的责任,未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资料报送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甲方延误时间,应按延误天数每日向乙方支付乙方已付房款0.01%作为违约金。
2、非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能取得所有产权证书的,甲方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十、国家规定该由乙方交纳的相关税、费,在该商品房交付时,由甲方先行代收。如乙方在甲方书面通知交房当日未缴纳相关产权税、费和提交相关手续的,甲方无法予以办理产权,因此产生的后果和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一、甲乙双方就合同第十条补充为:
若乙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付清应付房款,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该套房屋另行销售,并且甲方按该套房屋总房款的5%收取乙方违约金;如乙方愿继续履行合同,经甲方同意,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时间内付清应付房款及相应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十二、因出卖人的原因造成不能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交房,自第十一条约定的
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款0.01%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十三、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和本协议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正式批准文件,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买卖合同》文本。
十四、甲乙双方就合同第二十条补充为:
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由出卖人支付。
十五、本协议一式 份,合同、协议及附件均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协议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定 房 单
编号:
甲方(出售人):乐山典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买受人):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身份证/护照/公司注册编号: ;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就乙方购买甲方开发的[ ]商品房事宜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购买位置
本人自愿购买 住宅 幢 单元 楼 号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预测建筑面积约为 平方米。 第二条 销售价格
双方约定,该商品房按建筑面积计价单价为 元/㎡,房屋原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 优惠总额:人民币: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
优惠后购房款:建筑面积价单价为 元/㎡,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
第三条 付款方式
□分期付款 □一次性付款 □按揭付款
定 金:¥ 20000.00 元;须于签署本定房单时付清; 首期房款:¥ 元;须于 年 月 日前付清(不含定金); 二期房款:¥ 元;须于 年 月 日前付清;
尾 款:¥ 元;须于 年 月 日前付清;
按揭款:¥ 元(约 %)按出售方指定的日期、地点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手续。
第四条 其它约定
1、此认购书与定金收款收据一起方为有效。
2、乙方在签定本定房单之前,已知晓甲方出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附件、《商品房
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其它与购房有关的文件、资料的全部内容。 3、乙方应当在签定本定房单 日内 (即 年 月 日前) ,携带此《定房单》、定金收款收据、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到销售中心缴纳应缴房款,并签署《商品房
买卖合同》。如因非甲方责任造成合同不能签订,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定房单》,乙方已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并且甲方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售。
4、甲方在乙方支付认购定金之日起至本定房单解除之日止,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售给第三方的,甲方应当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
5、本定房单一式叁份,甲方持有贰份,乙方持有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定房单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置业顾问: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